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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617法学基础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举证责任

【答案】举证责任是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控辩双方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或提出了证据但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其内容包括:

①公诉案件中公诉人负有举证责任。《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刑事诉讼的过程是国家主动追究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公诉案件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公诉案件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是基于被告人在诉讼中所处的特殊地位之考虑。

②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③被告人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不承担举证责任。

2. 司法补救

【答案】司法补救是指由国家承担给予为国际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受到侵犯的人以有效的补救的义务,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3. 犯罪嫌疑人

【答案】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犯罪嫌疑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对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确定的犯罪实施者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刑侦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场证据和其他科学证据排除嫌疑。

4. 直接送达

【答案】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件直接交给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的特点是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件直接送达收件人,而不通过中介人或中间环节。对传票、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具有重要法律后果的诉讼文件,公安司法机关通常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5. 附带民事诉讼

【答案】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是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赔偿范围、提起和审理程序等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 审判管辖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

上的权限划分。从诉讼的角度讲,审判管辖所要解决的是某个刑事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进行审判的问题。

二、简答题

7. 何谓传来证据? 简述传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以及运用规则。

【答案】(1)传来证据的概念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间接地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或者转述原始证据而派生出来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或者第二手以上的材料。这是根据证据的来源对证据进行的分类,它与直接证据相对。

(2)传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传来证据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

②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

③在无法获得原始证据时,可用以证明案件的次要事实和情节;

④可以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

(3)传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规则

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一般的证明规则以外,还应当注意遵守如下相应的特殊规则:

①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道听途说、街谈巷议等无法追根溯源的材料;

②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用传闻、转抄或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可靠性相对较强;

③在只有传来证据时,不应轻易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8. 物权法上交付的概念和具体方式。

【答案】(1)交付的概念

交付是指移转占有。近代以来,大多数国家在法律上都确认交付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将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权利人。关于交付的效力,大陆法系各国民法立法例有两种做法:

①交付对抗主义。以移转占有为物权的公示方法,即在移转占有前,动产物权的变动仅在当事人间发生效力,但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②交付要件主义。此主义以移转占有为物权变动的生效的要件,即在移转占有前,物权的变动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

③根据《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我国物权法采取的是交付要件主义。

(2)交付的具体方式

交付通常是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条件下,时间和效率成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保证交易的迅速进行,发展出一些变通的交付方法,称为观念交付,主要有:

①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己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己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这是因为标的物已经为受让人实际占有,如果

要使其先将物返还给出让人,再由出让人转让给受让人,纯属徒劳。根据《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所以,《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③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④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这时如果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时,受让人则取得对于物的间接占有。在现实生活中,交付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不可能将其全部罗列出来,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交易上的习惯及其他具体情况确定标的物是否交付。交付作为公示方法是为一般原则,但是对于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法》规定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即这类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经交付生效,但非经登记,关于这些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9. 对于《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的案件范围和条件以外的精神病人,如何防范其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如何避免正常人被“精神病”?

【答案】(1)防范《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的案件范围和条件以外的精神病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措施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我国新刑诉法规定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只是针对己经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不适用于具有暴力倾向但尚未实施暴力行为危害社会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主观心理状态方肉的严重障碍,将不被认为是犯罪。

社会对精神病人适用的矫治措施应考虑他们的疾病基础上有效地保障社会秩序的安定。按照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法犯罪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治疗。具体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加快和完善精神病人康复机构,保证对精神病人静态的管理和治疗。政法部门应积极会同卫生、民政和残联等部门有效地开展对严重暴力型精神病人的管控工作。

②层层研究落实对易犯罪的严重暴力型精神病人的管治工作机制,积极会同精神病患者监护人、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落实监护责任,保证掌握得了,控制得住。

③加快精神病卫生立法进程,设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机构,完善监护制度,积极加强和改进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等相关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加以立法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的犯罪问题,为政法机关的执法办案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