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668中外法制史之外国法制史考研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韩非法律思想中的“势”
【答案】韩非思想中“势”是指君主的权势。韩非提出了“势治”是指只有在君主牢牢掌握了权势并推行法治的情况下,天下才能达到治理。“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
法家认为,君主治国,以法为本外,还必须法、势、术三者结合:法是君主治国的原则,这就是“言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除法、势结合外,法家还强调法与术的结合。“徒术而无法,徒法而无术”皆不可达到天下的治理。
2. 三法司会审
【答案】三司会审是指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发展形成的,凡遇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院左都御史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的制度。
汉代以廷尉、御史中y 和间隶校尉三个机关为三法司。重大案件皆由三个面关其同审理。明清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
二、简答题
3. 试述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答案】(1)罗马法的含义
①罗马法的含义
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公元前8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又包括查士丁尼时期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
②罗马法的特点
a. 法学家的解答和著述。在罗马法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法学家起了突出的作用,表现为:解答法律问题; 指导诉讼; 撰写契据; 注释、整理和编辑罗马法的各种渊源,并著书立说。其中,解答和著述对罗马法的发展起了显著作用。
b. 裁判官的“告示”。裁判官握有决定案件应否审理、被告能否抗辩以及诉讼程序等职权。当一个案件提出后,如当事人双方都承认其为事实,该案即由裁判官自己审理。如当事人对事实有争议时,裁判官即把案件移交给审理官(法官),并把审理方式、程序告诉后者。
c. 系统的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进行的系统的、大规模的法典编纂,不仅是罗马法得以传至后世的一个关键性步骤,也是古代法律发展史上的一大壮举。
(2)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罗马法既是古代社会最发达的法律体系,也构成了近现代西方法和法学的历史基础。罗马法对后
世立法的影响,具体表现在:
①形成了罗马私法体系。如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例; 而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则是以《学说汇纂》为蓝本的,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继承法; 其他资产阶级国家如丹麦、意大利、希腊、瑞士等国的民法典,也都仿效法、德两国私法体系,受罗马法影响。因此,罗马法对资产阶级统一法制具有重大的贡献。 ②罗马法的许多具体制度和原则,对资产阶级立法也有巨大影响。如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私人权利平等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原则,等等。 ③罗马法中的许多概念、术语如法律行为、民事责任、代理、占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私犯等,也为后世资产阶级立法所继承。
④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及其罗马法学发展的成果,也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学说汇纂》的著述,成为19世纪世界最发达之德国法学的历史渊源。
4. 试述《中国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意义及局限。
【答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部近代宪政史上真正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律文献是在国内局势发生剧变后,经参议院由合法程序而审议通过,并经孙中山签署生效的。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临时约法》)共7章(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56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①确立了资产阶级的共和政体
《临时约法》虽与前两部组织大纲相比将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但共和政体的形式依然如故。 a. 《临时约法》规定了统治权的组成部分。第一章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这样,统治权同西方资产阶级国家一样,被分为立法权(参议院),行政权(总统、国务员),司法权(法院)三部分。
b. 明确划分了各机关的权限,使其各司其职又相互制衡。
②确立了国民在国家中的地位
《临时约法》在法律上确立了国民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卞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具体说来,公民享有人身、住宅、财产、营业、言论、著作、刊行、集会、结社、通讯、居住、迁徙、宗教等自由权利; 享有请愿陈述、任官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同时公民享有“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及“服兵役之义务”。
③规定中华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明文确立了国土疆域之范围。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意义
《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产物,它的内容揭示了崭新的进步的社会政治制度,代表了中国近代社会发展的方向。它是中国近代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结晶,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宪法文献,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在世界法制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
①《临时约法》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了中华民国是新型的资
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临时约法》确立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原则,用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国民的权利和义务,赋予了国民以广泛的民主自由权。这对于废除封建特权制度,促进人民觉醒,增强国民的平等观念有着积极的作用。
②《临时约法》规定:“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自由。”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破除了清朝束缚资本主义发展的封建栓桔,为资本主义发展作了新的立法,促进了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③《临时约法》在亚洲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资产阶级宪政运动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它比较完整地反映了本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利益,是当时亚洲最优秀的一部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局限性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局限性也是非常明显的。
①它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所制订的,其内容只能是保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建立和巩固资产阶级的统治。
②它的局限性还在于关系到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重大原则问题没有写进去,或阐述不明确。主要表现在:
a. 在近代中国,欲实现民族独立,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则必须反对西方列强的侵略,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收回全部国家主权。《临时约法》恰恰只是高谈民族独立,空讲民主共和,对于反帝的重大问题则避而不谈,没有明确表达。其初衷是以此来换取西方列强对中华民国的承认与支持,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b. 近代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解决土地所有制问题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重要任务之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离开了农村,便失去了坚实的国内市场与原料产地。资产阶级革命离开了农民,便不可能取得最后的胜利。应当说,资产阶级革命党人最初对此是有充分认识的,中国同盟会的纲领上就写着“平均地权”。然而,在建立政权后,却没有将其付诸实践,根本没有对封建土地制度进行任何改革。正是土地制度条款的缺失,致使绝大多数的国民所关心的重大原则问题被回避掉了,这是《临时约法》最大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