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801法学综合二之民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目录
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801法学综合二之民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一) ... 2 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801法学综合二之民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二) . 22 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801法学综合二之民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三) . 41 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801法学综合二之民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四) . 55 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801法学综合二之民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五) . 73
一、简答题
1. 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类型。
【答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以下几种:
(1)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并不由行为人直接负赔偿责任,直接承担责任的是行为人所在的单位。因为法人虽然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它的行为能力,即对外业务活动,需要通过它的工作人员来进行。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法人代表及其所委托的人员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时,他所代表的不是个人,而是法人本身。
(2)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国家赔偿责任中的一种,而非一般民事主体的法人和公民。
(3)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其责任形式是连带责任。
(4)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只要存在损害事实及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即可,当然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行为人小承担民事责任。
(5)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亦适用无过错责任。但污染环境造成损害若系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自己及第三者故意或过失所致者,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6)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对他们负有监护义务的监护人来承担,但对于能够证明自己已尽到了监护责任的人,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7)饲养动物及其他原因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但如果是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则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可免责。
其他原因致人损害是指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有哪些主要区别?
【答案】(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
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①支配的价值不同
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其支配的对象是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因此,担保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才能用于担保。
②存续期间不同
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合同确定的。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时,该权利即归于消灭。
③权利性质不同
用益物权通常是独立物权,而担保物权都是从属性物权,它因主债权的存在、转让、消灭而相应地发生变动。
④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
用益物权必须以对权利客体的使用为内容。由于用益物权以此为目的,必然要以对权利客体的实体的支配为条件。由于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于标的物的使用、收益,因此,权利人首先应当实际地占有标的物。因为占有乃是使用的前提,丧失了对物的占有,将导致用益物权不能行使。但担保物权并非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是为了在债务不履行时就担保物的变价优先受偿。所以,担保物权中抵押权就不必由权利人占有抵押人标的物。
⑤客体不同
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这一特点决定了担保物权具有物卜代位性,即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就以变形物为客体。
3. 简述用益物权的定义和特征。
【答案】(1)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反映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在学理上还有典权和居住权等。
(2)用益物权的特征
①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气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②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是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因而从其法律性质上讲,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
③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在这一点上它与所有权和担保
物权都不同,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④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典型的用益物权是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如各国立法例上的地上权、永佃权、典权、用益权、居住权、地役权等。
4. 宣告死亡撤销的法律后果。
【答案】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撤销后会产生以下的法律后果:
(1)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如果配偶己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婚姻关系; 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2)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还。
5. 简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答案】(1)公司人格否认的含义
公司人格的否认有两层含义:①指国家对公司人格的彻底剥夺,即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取缔; ②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它不是对公司人格的永久剥夺,因此,其效力是对人的,而不是对世的; 是基于特定原因,而非普遍适用的。公司法中所讲的公司人格否认专指第二种情况,在这种意义上的公司人格否认又被形象地概括为“揭穿公司的面纱”。
(2)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价值取向
法律应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 同时,又不能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始终是也只能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的有益而必要的补充。正是二者的功能互补,才使法人制度得以发展和完善,才张扬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3)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适用条件
①公司须合法有效成立。未取得法人资格,法人资格被消灭,或独立人格存在其他无效事由,都有特定的救济方法,不能适用该原则。
②股东在客观上存在着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这些行为的主要表现: a. 人格混同,即该公司与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区别。在实践中的表现有:一人组成数个公司所引起的人格混同(如俗称“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相互投资所引起的人格混同等;
b. 财产混合,即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益之间已无区别,《公司法》第64条规定的情形即为典型;
c. 虚拟股东,虚拟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和逃避债务;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