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徽大学法学院F08法学综合一之国际贸易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概念题
1. APEC (写出英文全称)
【答案】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简称APEC )是亚太地区最具影响的经济合作官方论坛,是亚太地区最高级别的政府间经济合作机制,在推动区域贸易投资自由化,加强成员间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1989年11月5日至7日成立于澳大利亚首都堪培拉,1993年6月改名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1991年11月,中国以主权国家身份,中华台北和香港(1997年7月1日起改为“中国香港”以地区经济体名义正式加入业太经合组织。目前,业太经合组织共有21个成员。
2. 受载期限
【答案】受载期限是航次租船合同中规定的出租人的船舶到达装运港准备装货的期限。如出租人的船舶未在受载期限内到达装运港,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船舶因不可抗力未到达除外)。受载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日期。
3. 限制性商业条款
【答案】限制性商业条款,又称限制性商业惯例,一般是指在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技术转让方凭借其技术和经济优势而向受让方施加的,为法律所禁止的,对正常贸易和竞争具有限制或扭曲作用的条款。其在国际贸易中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如卡特尔协议; 利用转移定价限制竟争; 通过合并、接收、合营等形式垄断市场; 许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等。
4. 海关估价
【答案】海关估价,是指一国海关在实行从价征税时,需要对作为征税依据的进出口商申报的价格进行审定。经审定后确定的价格称为完税价格。各国海关估价时采用不同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影响完税价格,从而影响纳税人的利益。关贸总协定第7条规定,海关对进口商品的估价,应以进口商品或相同商品的实际价格,而不得以国产品或武断的或虚构的价格作为征税依据。
5. TRIPS
【答案】TRIPS 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协议,1995年1月1日起生效。公约旨在确保知识产权措施及程序的实施对合理贸易不造成任何障碍,并建立解决国际贸易中冒牌商品问题的原则,通过多边程序达成强有力的约定,以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的争议等。从整体上看,TRIPS 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
6. CIF
【答案】CIF (全称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是国际货物贸易常用术语之一,指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 贸易术语适用十海上或内河运输。在CIF 术语中,卖方的责任是:①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并交纳运输费用,卖方按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C 条款自费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用; ②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③自费办理货物出口及结关手续; ④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的责任是:①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②自费办理货物进口的结关手续。
7. 国际金融法
【答案】国际金融法是监管国际金融交易的法律规范。国际金融法存在于国际组织或机构制订的法律或规则之中,在全球层面,如世界银行制订的法律或规则; 在国际区域层面,如欧洲中央银行等制订的法律或规则; 还存在于一个国家内部法律系统之中,如美国的《金融发展改革法》等。
8. 定期租船合同
【答案】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party),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租船合同的常见形式,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配各船员的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出租整个船舶,承租人按月或日支付租金。定期租船合同最大特点是承租人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出租人只负责船舶的维护、维修。
二、简答题
9. 简述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答案】(1)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是为完成特定航次运输,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2)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①在营运成本上,在航次租船中由出租方负担的航次成本在定期租船下转由承租人承担,因而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有关于燃油消耗量、航速的规定。
②在时间损失上,航次租船的时间损失由出租方承担,因此,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有关于装卸时间的规定; 而在定期租船中,时间损失由承租人承担,因此,定期租船合同中有关于停租的规定。
③在经营权上,航次租船由出租方负责经营,而在定期租船下,船舶的经营权转归承租人,出租方为了保证其船舶的安全,就会在合同中加入有关航区、可装运货物范围等航次租船合同中没有的规定。
10.What is 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 Please givea brief introduction and comment on the two basic kinds of double taxation?
【答案】题目译为:什么是国际双重征税? 请对两个基本的双重征税制度做简要介绍和评论。
(1)国际双重征税即国际重复征税。国际双重征税包含两重含义: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和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①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根据经合组织在1963年发布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草案的报告》中的定义,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按照这一定义,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概念包括以下五项构成要件:首先,存在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 其次,是同一个纳税主体,即同一个纳税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负有纳税义务; 第三,课税对象的同一性,即同一笔所得或财产价值; 第四,同一征税期间,即在同一纳税期间内发生的征税; 第五,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项要件,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这种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亦称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目前各国通过单边性的国内立法和签订双边性的税收协定努力克服解决的核心问题。
②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又称国际重叠征税或国际双层征税,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与前述法律性的重复征税相比,这种经济性的国际重复征税除了不具备同一纳税主体这一特征外,同样具有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其余四项构成要件。
经济性的国际重复征税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国家分别同时对在各自境内居住的公司的利润和股东从公司获取的股息的征税上。从法律角度上看,公司和公司的股东是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的不同的纳税人。公司通过经营活动取得的营业利润和股东从公司分配获得的股息,也是分属于两个不同的纳税人的所得。因此,一国对属于其境内居民的公司的利润征税和另一国对其境内居住的股东从上述公司取得的股息的征税,从法律上讲均属合法有据,并非对一个纳税人的重复征税。正是由此,主张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概念的学者和国家,不认为这种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两个国家分别课税,也属于国际重复征税。但是,主张将经济性的重复征税纳入国际重复征税概念范围的学者们认为,两个国家分别对公司的利润和股东的股息征税,尽管在法律上合法有据,但从经济角度看却不合理。因为从经济意义上说,公司实质上是由各个股东所组成,公司的资本是各个股东持有股份的总和。公司的利润是股东分得股息的源泉,两者是同一事物的两个小同侧面。因此,一方面对公司的利润征税,另一方面又对作为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股息再征税,这明显是对同一征税对象或称同一税源进行了重复征税。而且从经济效果上讲,对公司利润征收的所得税,最终还是按股份比例落到各个股东身上承担。这与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的重复征税实质上并无区别。
(2)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
无论是法律意义的还是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其所产生的消极影响是共同的。从法律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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