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西北政法大学国际私法(冲突法、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部分)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概念题

1. 国际商会仲裁院

【答案】国际商会仲裁院是于1923年设立的附属于国际商会的全球性常设仲裁机构,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宗旨是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合作与发展。国际仲裁院不隶属于任何国家,国际仲裁院的委员会由来自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或解决商事争议的专家组成,委员独立于其国家或地区委员会行事。作为一个全球性的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具有非常广泛的管辖范围,任何国家的当事人,不管其是否为国际商会成员国的当事人,都可以通过仲裁协议将有关争议提请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就受理案件的性质而言,该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几乎包括因契约关系而发生的任何争议。

2. 国际贸易支付

【答案】国际贸易支付是国际支付的一种表现形式。不同国家之间发生的货币收付行为,就是国际支付。引起跨国货币收支的原因很多,如国际旅游、出国留学、劳务输出、国际工程承包、技术转让、外汇买卖等。因国际贸易及其附带费用(如运输、保险、银行手续费等)产生的货币收付为国际贸易支付,它是国际支付的主要部分。

3.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答案】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重叠适用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并且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的联系在于两种冲突规范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或连结点,并同时指向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二者的区别是,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只能在几个系属指向的几个法律中选择其一,而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则对儿个系属指向的儿个法律必须重叠适用。

4. 1965年《华盛顿公约》

【答案】《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简称《1965年华盛顿公约》,1965年3月18日缔结于华盛顿,1966年10月14日生效。该公约是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主持下缔结的、为解决一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间的投资争议的多边国际公约。公约包括一个序言和10章75条,其目的在于提供解决国家和外国私人投资者争议的调节和仲裁的便利,促进相互信任的气氛,并鼓励私人资本的国际流动。公约决定在华盛顿成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CICSID ),作为解决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争议和实施公约的常设机构。

5. 仲裁

【答案】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方式,是指由一名或数名中立的、通常是经争议当事人同意的第三者,居中对争议的是非曲直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依仲裁制度适用领域的不同,可将仲裁分为以下三种:①国际仲裁,指国家间为某一公法上的争端提请第三方解决的仲裁:②国内仲栽,一般是指同一国的当事人将他们之间在该国发生的没有国际或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项下的争议提请位于该国的第三方解决的仲裁; ③国际商事仲裁,主要包括国际或涉外经济贸易仲裁和国际或涉外海事仲裁。

6. 1924年《海牙规则》

【答案】《海牙规则》全称《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是有关提单的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该规则在国际法协会协助下于1921年在海牙草拟,故称《海牙规则》。规则共16条,主要内容是:①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②承运人的责任免除; ③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④托运人的基本义务; ⑤索赔与诉讼。

《海牙规则》的产生,从法律上限制了船方单方面的任意行为,纠正了过去因提单条款完全由船方任意规定,使货方处于无权地位的局面。它所确立的原则己成为各国有关海运提单的立法与实践的基本原则。但由于当时的缔约国均属于海运国家,由于它们主要代表了船方的利益,《海牙规则》明显偏袒船方利益,因此也遭到了特别是航运业发展较慢的发展中国家的反对。

7. 布斯塔曼特法典

【答案】布斯塔曼特法典是国际私法统一化的标志性法典之一,即1928年第6届泛美会议在哈瓦那通过的《国际私法法典》,共计437条,对冲突规范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它总结了拉丁美洲国家在国际私法方面的立法经验,以及这门科学在当时的研究成果,是一部全面的国际私法法典,在学术界很有参考价值。没有接受法典的国家也曾援用,对司法实践也具有一定的影响。

8. 《巴黎公约》

【答案】《巴黎公约》即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公约之一,酝酿于19世纪70年代,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公约自缔结以来,先后经过了七次修订,目前大多数成员国采用的是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文本。由于各成员国之间在利益上的矛盾和立法上的差别,《巴黎公约》没能制定统一的法规,但规定了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原则等。公约的保护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公约的基本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制度、独立性原则等。

二、论述题

9. 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答案】各国通常的解决办法是由该外国的人际冲突法或人际私法来确定。如果该外国没有

人际冲突法,则适用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0.论国际结婚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答案】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生活的基本单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更多地反映了各国社会经济制度、历史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特点。因此,国际私法中的婚姻家庭制度基本没有统一实体法规范,主要是冲突规范。

结婚是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结成夫妻的一种法律行为。结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够有效地成立。因此,国际婚姻冲突法规范也区分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分别加以规定。

(1)结婚实质要件的准据法

关于结婚实质要件的准据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婚姻举行地法。结婚符合婚姻举行地法有关结婚实质要件规定的,该婚姻就是有效婚姻,它在任何地方都有效成立; 否则,该婚姻就是无效婚姻,它在任何地方都无效。赞成这一原则的理由有:结婚也是一种契约关系或法律行为,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其成立的实质要件也应适用婚姻举行地的法律; 婚姻的有效成立与否关系到举行地国家的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 适用婚姻举地法简便易行。

②当事人的属人法。由于结婚与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如是否成年、是否神智健全、是否己婚等)有密切关系,许多国家对有关结婚实质要件的问题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采用当事人属人法的国家中又分为采用本国法和采用住所地法两种方式。双方当事人属人法相同,适用当事人共同属人法自然简便容易。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不同,就要解决如何适用当事人属人法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儿种做法:

a. 适用夫的本国法。目前此种做法己落伍,被许多国家放弃。

b. 分别适用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即只要结婚分别符合双方当事人各自属人法规定的实质要件,该婚姻就是有效婚姻。

c. 重叠适用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即婚姻只有在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所要求的实质要件时,才被认为是有效的婚姻。

③混合制

婚姻的成立涉及婚姻举行地法和当事人双方的属人法。混合制是指,关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或是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或是以当事人的属人法为主,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适用婚姻举行地法。混合制考虑了在不同的情况下适用不同的准据法,避免了单纯适用婚姻举行地法或当事人属人法的不足。由于其比较灵活和切实可行,己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

(2)女昏姻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对于婚姻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世界上许多国家长期以来都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即只要结婚的方式符合婚姻举行地法的要求,即为有效。单纯适用婚姻举行地法,有时会出现“跋脚婚姻”。为了避免发生这种情况,有些国家除了规定结婚的形式要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