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刑法(分论)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答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权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与国家工作人员(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叨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2. 鉴定
【答案】鉴定是指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作出结论的一种侦查行为。鉴定是一种重要的技术性很强的侦查手段,对于侦查机关及时收集证据,准确揭示物证、书证在诉讼中的证明作用,鉴别案内其他证据的真伪,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查获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作用。在实践中,凡是与刑事案件有关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各种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等都可以进行鉴定。
3. 假冒注册商标罪
【答案】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①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商标管理秩序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②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包括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④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犯罪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但是动机可能是多样的,如非法牟取暴利、推销滞销产品,等等,动机怎样,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4. 犯罪构成
【答案】犯罪构成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是包括许多要件的,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就形成某种罪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
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标准。
5. 特殊预防
【答案】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除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者适用死刑外,主要是利用刑罚的剥夺、惩罚和教育改造功能,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使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因实施犯罪而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人。特殊预防的这种作用表现为:剥夺与惩罚是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前提; 教育与改造是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根本措施。
6. 当然解释
【答案】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如刑法典第五十条第一款前段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据此,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7. 论理解释
【答案】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8. 补强规则
【答案】补强规则,即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以证明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补强证据规则就是一项限定证据证明力的规则,要求对特定证据进行补强,否则不能直接定案。
二、简答题
9. 如何对缓刑和假释的犯罪人进行监督考察?
【答案】(1)对缓刑的犯罪人进行监督考察的内容为:
①缓刑考察机关
缓刑的考察机关为承担矫正责任的社区。被判缓刑的犯罪人一般送往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进行考察,社区所属的司法局对社区的考察措施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②考察对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b.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c. 遵守考察机关关十会客的规定;
d.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e.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根据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③考察的内容
a. 犯罪分子是否再犯新罪;
b. 犯罪分子是否还有漏罪;
c. 犯罪分子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d. 犯罪分子是否有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④缓刑的法律后果
a. 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其条件为:
第一,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未再犯新罪;
第二,在缓刑考验期内,未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未判决的罪;
第三,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J 清节严重的行为;
第四,犯罪分子没有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b. 执行原判刑罚
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c. 数罪并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处罚。
(2)对假释的犯罪人进行监督考察的内容为:
日前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假释机构,所以刑法规定对被假释的犯罪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①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假释的犯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a.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b. 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c. 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d.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②根据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假释可据以撤销的事由为:
a. 考验期内又犯新罪;
b. 考验期内发现有漏判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