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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东南大学法学院587法学综合4之刑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过干自信的过失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卜的特征为:

①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己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②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错误的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2. 刑罚的消灭

【答案】刑罚的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刑罚消灭具有以下特征:

①刑罚消灭的前提是对犯罪人应当适用或执行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罚。

②刑罚消灭意味着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丧失其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③刑罚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原因。

3. 期待可能性

【答案】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也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4. 补强规则

【答案】补强规则,即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以证明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补强证据规则就是一项限定证据证明力的规则,要求对特定证据进行补强,否则不能直接定案。

5. 合同诈骗罪

【答案】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实行了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且所骗取财物数额较大;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任何己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④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6.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

【答案】(1)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概念

①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者的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上都要求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

(2)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①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卞观上只能出于过失; 而后者主观上只能出自故意。

②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前者客观上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后者客观上表现为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7. 追诉时效的中断

【答案】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这表明,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便中断,其追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8. 偷税罪

【答案】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己扣、己收税款,偷逃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子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

二、简答题

9. 如何认定玩忽职守罪? 它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有何区别? (

【答案】(1)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或者说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职能。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

遭受了重大损失。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公职。不履行公职,是指违背职责要求,未履行根据职责应当履行的职责。不正确履行公职,是指违背职责要求,不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履行职责。不履行公职表现为不作为; 不正确履行则一般表现为作为,或者作为与不作为相互交织。

③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主体相同,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④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应烙尽职守,尽心尽力,在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己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2)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也可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行为人主观上都是过失,客观上都有失职行为,故很容易与玩忽职守罪混淆。但二者存在以下区别:

①犯罪主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

②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玩忽职守罪一般发生在国家机关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般发生在各种生产、作业等过程中。

③侵犯的客体不同。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共安全。

10.破坏交通工具罪。

【答案】(1)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和特征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①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仅限于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交通工具。

②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各种手段对正在使用中的上述交通工具实施破坏,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对此应当把握以下两点:

a. 破坏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期间的交通工具。所谓“正在使用期间”不是仅指正在行驶或者飞行过程中,而是包括己交付使用,随时准备执行运输任务的交通工具;

b. 破坏的结果,必须是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

③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破坏的是正在使用期间的交通工具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

①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