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经济法、商法)2002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摘要

华东政法学院200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2002年经济法学专业试题及解析

经济法卷

一、比较下列各组概念

1.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和国家保护(华东政法学院2002研)

答: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自身又无法改变这一境况,有必要借助公权力对消费关系进行适度干预。国家可以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凭借自己强大的权力对经营者的行为施加压力,对经营者胡作非为进行制裁,为消费者提供各种支持和便利,这就是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

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是国家机关的责任,而且也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消费者自身的责任。只有调动起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都来关注消费者问题,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斗争,才能建立起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制,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充分、最有效的保护,这就是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

【参考资料】李昌麒、许明月编著《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

2.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华东政法学院2002研)

答: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是指不符合其标准。

产品瑕疵是指产品在质量、外观、形状等方面与合同中所保证的条款不符,存在危险以外的其他质量问题。

【参考资料】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大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3.证券发行审核中的申报制和核准制(华东政法学院2002研)

答:申报制又称为注册制、登记制,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证券时,应当并且只需依法全面、准确地把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所需重要信息资料予以充分完全地公开,向证券主管机关申报,而证券主管机关对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并不作实质性的审查,而仅作发行条件形式要件的审查,审查的内容为发行人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核准制,又称实质审查主义或实质管理原则,是指发行人不仅要依法全面、准确地把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所需的重要信息予以充分完全的公开,而且必须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要件。

【参考资料】吴弘主编《证券法教程》,世界图书出版公司;施天涛主编《证券法释论》,工商出版社。

4.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反垄断法理论)(华东政法学院2002研)

答:结构主义是哈佛学派的经济理论,强调市场结构对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的决定性作用,即认为市场结构决定着企业的市场行为,而企业的市场行为又决定着市场运行的质量(即市场绩效),因而认为市场上必须保持足够的竞争主体的数量,以维持竞争性的市场结构。

行为主义是芝加哥学派所持的经济理论。行为主义理论认为企业行为是企业决策者基于自己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目标而作出决策和实施决策的结果,与企业所处的市场结构状况没有太大的关系。反垄断政策及立法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利益和增进社会福利。

反垄断法的垄断控制制度也可以相应划分为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两大类。两种立法模式的一个重要区别之处在于在垄断控制制度中是否存在结构性的制裁方法即对大公司的解散或分割,存在该种制裁方法的法律属于结构主义立法,反之则属于行为主义立法。

【参考资料】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1卷),中国方正出版社;曹士兵:《反垄断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5.环境权和发展权(华东政法学院2002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