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州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救济
【答案】行政救济是指国家为受到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
行政救济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政救济是公法制度;
②行政救济是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一部分:
③行政救济制度的基础,是受侵害个人或者组织的救济请求权和国家责任;
④行政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⑤行政救济的发生原因是行政主体的侵权行为。
2. 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
【答案】申诉制度,是指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包括行政处分决定不服,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原处理机关,或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请复核,要求依法给予解决,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的制度。
控告制度,是指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制度。
3. 行政管理关系
【答案】行政管理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和其他行政关系相比,行政管理关系有两个特点:
①行政管理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②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4. 行政诉讼中的裁定
【答案】行政诉讼中的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本案的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具有以下特点:
①裁定是人民法院解决程序问题的审判行为,是对程序问题作出的判定;
②裁定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作出;
③由于裁定所解决的是程序问题,因而其法律依据是程序性规范;
④裁定可以是书面的形式,也可以是口头的形式。
5. 行政规划
【答案】行政规划也称行政计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性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
行政规划具有以下特征:
①综合性;
②法定性;
③广泛的裁量性。
6. 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
【答案】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罚。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包括三层意思:
①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
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
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己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7. 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
【答案】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
8. 行政复议决定
【答案】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审查结论,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形式表现出来。行政复议决定的形成标志着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案件的处理终结。行政复议决定分为:
①决定维持;
②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③决定期限履行;
④决定撤销、变更。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其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上。
二、简答题
9. 简述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答案】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虽然都是行政机关实施的具有惩戒性的行为,但两者之间有着较大的区别:
(1)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行政处罚是由对外部实施管理职能并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的; 行政处分是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等作出的。
(2)适用的管理领域不同。行政处罚适用于行政机关对外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领域; 行政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管理。
(3)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以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外部管理相对人为制裁对象; 行政处分是针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其职务上的违法失职行为作出的制裁。
(4)制裁的力式不同。行政处罚的方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分则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方式。
10.简述划分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应遵循的规则。
【答案】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又称行政诉讼的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指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规则。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2)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则。特殊地域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两种。
①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强制规定特定的诉讼只能由特定法院进行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而由原告选择具体管辖法院的管辖。
共同管辖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a.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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