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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2003(A)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摘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03年招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A 卷

专业:经济法 考试科目:民商法

一、论意思自治原则。(25分)

答:“意思自治”是与“私权神圣”、“身份平等”并列的市民法的传统理念。它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意思自治以自由和理性为两大前提。自由是指人得自主选择、不受他人强迫,这是人文主义兴起以后尊崇人的固有尊严带来的理念。理性是指人有能力自主判断和抉择。意思自治建立在三点认识之上:首先,人是有理性的,其次,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第三,人能够凭借理性在合作中达到自治。

意思自治从积极的角度来说,就是主张自主参与和自主选择。从消极角度来说,则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是自己责任,其二就是过失责任。所谓自己责任是指自己承担自主选择的结果,不能转移风险或责任,其引申出来的另一点就是否定连坐。所谓过失责任,是指在参与和选择中,如果由于自己的过失给他人带来损害,则参与者须承担回复受害人权利原状的责任,无法回复时则须予以财产补偿。意思自治理念要求人自主参与、理智判断,因此人须在理性范围内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由此引伸出民法上的归责原则——“过失责任”。

意思自治原则要求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因此意思自治原则有两方面的功能:其一,以民事权利抗御非正当行使的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之行使,以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为限。其二,使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不受来自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

意思自治原则亦是市场经济方式对法律提出的要求。在市场上,当事人被假定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他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能力和知识进行活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享受自己行为带来的盈利,并承当自己行为的风险。一切不法干预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行为,都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违反,同时也是对市场经济方式的违背。

【参考资料】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下册)(修订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二、论善意取得。(25分)

答:善意取得是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之一。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在法律上成立善意取得,须具备如下法律要件:第一,须标的为动产。各国民法多规定善意取得的标的。只限于动产。一般认为,因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特别生效要件,故无善意取得的可能。第二,须受让人有偿取得动产的占有。我国习惯法认为,无偿取得动产者,其利益较之物之真正所有人的利益,不值得保护,因此善意取得须以有偿受让为要件。第三,须自无处分权人取得占有。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无权处分情形。第四,须受让人取得占有为公然和善意。所谓公然,系相对于隐秘而言,亦即公开而非隐秘。所谓善意,应指受让人不知出让人无处分权,且依一般人的情形考虑,亦不应知道出让人无处分权。第五,须标的物依其所有人的意思而由无权处分人占有。亦即标的物不属盗赃,亦不属拾得物。

善意取得制度是对所有权追及力的限制,其制度价值在于保护交易安全。承认善意取得人的权利,便意味着剥夺了所有人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所有人因此而将蒙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