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开大学法学院873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加役流
【答案】加役流是唐朝时期创造的一项死刑替代刑罚措施。贞观初,魏征等大臣以律令苛重为由,提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更为“断其右趾”。唐太宗认为,以断右趾作为减死之罚仍然过重,徒增犯人苦楚,没有同意此议。后交付臣下重议。其后,弘献、房玄龄等反复与“八座”集议,终于创设了流三千里、居作三年的加役流制度,取代了断右趾等残酷的肉刑,为封建统治阶级提供了替代死刑的比较适当的手段。其后,又成为封建后世固定不变的制度。
2. “九卿”
【答案】即奉常(掌宗庙礼仪)、郎中令(掌皇帝侍从警卫)、尉卫(掌宫廷警卫)、太仆(掌宫廷御马和国家马政)、廷尉(掌司法)、典客(掌外交和民族事务)、宗正(掌皇族事务)、治粟内使(掌租税钱谷和财政收支)、少府(掌专供皇帝需用的“山海池泽之税”)。九卿构成中央各重要的行政官职和机构。
3. “天坛宪草”
【答案】“天坛宪草”又称《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因宪法起草委员会主要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进行起草而得名。该法共11章113条。《天坛宪草》虽有明显缺点,如规定:“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夕,但仍坚持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精神实质,规定了国会采用两院制,并设置了国会委员会,坚持了责任内阁制,对总统的权力作了多方面的限制。
4. 以救代律
【答案】以救代律是宋代自神宗王安石变法之后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宋神宗前,宋代立法律救并行,神宗之后,为及时推行新法,规定“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救’夕,改唐以来律、令、格、式并存为救、令、格、式并存,使得“律恒存于救之外”。在司法实践中律实际上成为空文,其地位为救所取代。变法失败后,以救代律的做法也被沿用。以救代律促进了变法,但也破坏了法制,其使封建法制成为名副其实的帝王御用的工具。
5. 云梦秦简
【答案】1975年湖北省云梦睡虎地秦墓的发掘中,出土了大量的秦朝竹简,共1155支,简称云梦秦简。这批考古发掘的文物,为研究秦朝法律提供了珍贵的历史资料。云梦秦简中的法律条文,尽管不全是秦统一后适用的法律条文,但却是秦律的重要渊源。包括了《秦律十八种》、《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秦律杂抄》、《为吏之道》等丰富的内容。
二、简答题
6. 简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答案】1931年11月7日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它遵循党中央提出的“制宪七大原则”,规定苏维埃政权的性质、政治制度、公民权利义务、外交政策等内容,共17条。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①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专政,一是将地主资产阶级拒绝于政权之外; _是剥夺他们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 三是使用革命武力和法庭镇压一切反革命复辟活动。
②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它保证工农大众参加国家管理,便于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原则。
③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工农兵及一切劳苦民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质保障条件。
④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及不平等条约。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追民族站在一起,苏联是巩固的同盟者。对受迫害的世界革命者给予保护。对居住在苏区从事劳动的外国人给予法定的政治权利。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意义
①它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
②它同资产阶级的约法以及旧中国反动政府制定的宪法有本质的区别。
③它肯定了革命胜利成果,提出了斗争的方向。尽管受到“左”的影响,仍是划时代的宪法性文件。
④‘自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以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7. 简述西汉法律的主要形式。
【答案】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律、令、科、比。
(1)律
律,是汉代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律的内容比较广泛,它不是针对某一事项颁布的,也不是随时修订的,所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2)令
令,即皇帝的命令,又称“诏”或“诏令”。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代替律的有关规定。令较律更具有灵活性,并可补律之不足,而且往往成为以后修律的依据。汉代“律”与“令”的区分比秦代略为明显,凡“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由于令是随时颁布的,到后来越积越多,己“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夕,用起来
很麻烦,宣帝时不得不分类整理,编成“令甲’夕、“令乙”、“令丙”,以便于官吏翻检引用。
(3)科
从史书记载看,对“科”有不同解释。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汉代的“科”由秦的“课”发展而来,数量很多。汉代的“科”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已广泛使用。
(4)比
比是判例。《后汉书·桓谭传》注:“比谓类例。”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又称“决事比”。凡“律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汉代广泛采用判例断案,因此到后来“比”的数量也很多。到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就有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比”能补充律令之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奸吏以此“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
8. 简述1923年曹馄《中华民国宪法》。
【答案】“贿选总统”曹馄在当选不到一周时间内,责成“贿选国会”完成《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于1923年10月10日正式公布实施。时人讥称为“贿选宪法”。
(1)1923年曹馄《中华民国宪法》的内容
该宪法共分十三章(国体、主权、国土、国民、国权、国会、大总统、国务院、法院、法律、会计、地方制度、宪法之修正、解释及效力),共一百四十一条。它以《天坛宪草》为基础增删而成,是中国近代宪政史上正式公布的第一部较为完备的宪法。
①国家体制
该宪法规定:“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为防止地方军阀和割据势力基于各种理由所提出的分治、独立要求,也鉴于袁世凯与张勋先后两次复辟帝制及其失败的教训,将“统一”、“民主”作为最根本的国家制度列于宪法的第一章第一条的显著位置。
②政府体制
改大总统集权制为责任内阁制。该宪法规定:“中华民国之行政权,由大总统以国务员之赞襄行之。”
③国家结构形式
采取赋予地方较大自治权的单一国家制。该宪法增设国权与地方制度两章,就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作了明确的划分。
(2)1923年曹馄《中华民国宪法》的历史地位
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是北京政府时期唯一一部正式颁布的宪法。虽然带有贿赂的阴影而受到各种非议,但就其文本形式而言,仍不失为一部资产阶级民主类型的宪法。但‘已的制定和颁布,丝毫没影响曹馄在实际卜实施军阀专制独裁统治。
9. 简述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民商合一立法体系的基本内容。
【答案】(1)背景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在处理民事案件上,沿用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民事法、判例,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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