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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论文化创意的民事法律保护--以电视节目形式为视角

关键词:文化创意,法律保护,合同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摘要

创意产业正在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对“文化创意”这种尚未形成完备的表现形式的文化思想创新、构思,是否需要给予法律保护?如何保护?该问题随着以电视节目形式为代表的民事案例的不断涌现,渐渐为法律界和文化创意产业界人士所共同关注。本文试图对上述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给出一定的研究成果,填补现今文化创意法律保护的理论空白,以期实现文化创意的民事法律保护实践、激励文化创意人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结合电视节目形式的法律保护争议,对文化创意的法律保护做了以下路径分析:介绍“思想观念提供权”,提出合同法保护文化创意是一种思路,但合同所创造的权利并不约束独立的第三人;分析著作权法上的“思想/表达二分法”理论,文化创意作为思想并不受该法保护。但文化创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不等于文化创意就不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文化创意是一种知识产品,对社会具有重要价值,应受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本文进一步分析,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保护文化创意的明确规定。尚未公开的文化创意可以看作为商业秘密,我国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有修改必要;已公开的文化创意是能够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保护的:抄袭他人已公开的文化创意,属于不当利用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对此应当设定一定的保护条件。由于文化创意的特殊性,可以设定两年的反不正当保护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