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626法理学、刑事诉讼法之《法理学》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简述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程序。

【答案】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程序包括提案、审议、表决和公布。

(1)提出法案

①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的1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法案;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法案。

(2)审议法案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案的程序,通常履行由它们的领导机构到有关会议再到大会审议的程序。

(3)表决和通过法案

①全国人大审议的普通法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②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③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4)公布法

公布法,又称法的颁布,是指由有权机关或人员,在特定时间内,采用特定方式,将法公之于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2. 简述法律文化的结构。

【答案】(1)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

(2)法律文化的基本结构分为两层:

①制度性的法律文化,它由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构成。

②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它由法律学说、人们的法律价值观、法律信念、法律心理、法律习

惯等构成。如果说制度形态的法律文化旨在建构一定的法律调整机制,那么,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则充分展示了人类关于法和法律的精神世界的活动。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还可将其结构进一步划分为:a 。b.

c. 由等);

d. 认知结构,其包含着对法律的感知和认识,即感性和理性的知识; 评价结构,即对法律规范、制度、活动、作用的价值评价和选择的思维内容; 心态结构,即关于法律的情感、心理和公设(公众所认同的法律公理,如法律至上、人人平等、民主自行模结构,即模式化的法律行为指向或图式等。

3. 法对政治的制约作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案】在不同性质的社会里,法律对政治的作用完全不同。在专制社会里,法律只是政治的奴裨,是维护专制政治的工具。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政治目的,往往公开抛弃法律而转向赤裸裸的暴力。这种脱离法律控制的政治是一种相当危险的政治。相反地,在民主社会里,法律对统治阶级的政治起着制约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斗争原则上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

政治斗争,无论是不同阶级之间的斗争,还是同一阶级内部小同利益集团之间的斗争,原则上都必须严格控制在法律的范围之内。

(2)政治权力的划分和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

为了防止政治权力的异化,避免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必须加强对权力的法律制约。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因此,必须强调权力取得和权力运行的合法性,依法划分权力,依法行使权力。

(3)各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在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中,任何政党都没有超越于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是民主和法治的内在要求。特别是执政党的活动如果偏离了法治的轨道,那么,法律的权威就必然会受到损害,民主就必然会遭到践踏。

4. 什么是法的价值? 怎样区分不同意义的法的价值? 什么是法所中介的价值? 什么是法的工具性价值? 什么是法本身的价值?

【答案】(1)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

(2)法的价值是随着主体需要和利益的变化而变化的,主体的需要和利益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因而法满足主体需要和利益的积极意义也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如同任何客体的价值,法的价值也有两方面的特性:

①法的价值的客观性,是指法对主体的积极意义,不管该主体是否认识到或者如何认识,都是客观上存在的。②法的价值的主体性,是指法或同一法律制度对不同的主体或不同时间、地点

的同一主体的价值是不同的。

(3)法所中介的价值是指研究法的价值,不应脱离开法所中介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等因素的价值而单纯就法本身的价值看法的价值。法的价值中,首先包含着法所中介的经济、政治、社会制度的价值,也包含着人们所追求的并且也是法可以中介的其他一些价值,如自由、正义、秩序、效益等。

(4)法的工具性价值是指法律规范也就可以成为人们认识它所规定的事实、关系的性质和意义的手段,具有帮助人们认识一定价值的价值,从而使法具有提高人们认识,对人们进行一定价值观引导的意识形态性的、宣传性的价值。包括确认性价值、分配性价值、衡量性价值、保护性价值、认识性价值等。

(5)法本身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本身的特殊价值,即其他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所不具备或者很少具备的价值。这种意义上的法本身的价值是指法作为法所固有的、满足主体法律需要的价值。法本身的特殊价值主要有:

①法有协调对立双方使之共处,达到和谐、统一的价值;

②法有使社会生活和谐、稳定,在稳定中发展,在发展中促进稳定的价值;

③法有使国家权力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的价值。

5.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答案】(1)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概念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

(2)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区别

①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

②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法律原则通常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不会轻易改变,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得多。

③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 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同。冲突的规则的适用常常是要么无效,要么有效。确定相互冲突的原则的适用时,常常要对冲突的原则所代表的利益做出权衡,相互冲突的原则必须衡量,以确定某些原则比其他原则具有较大的“分量”。

6. 要提高人们的守法几率,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答案】(1)守法作为一种社会行为,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人们守法的程度和状态,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同时,守法是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的对立统一,两者的和谐造就良好的守法,反之则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