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703法学综合知识之《法理学》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试论法的作用的实质。

【答案】马克思主义法学彻底揭示出法的作用的实质。具体如下:

(1)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或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人们的行为,控制、变革或发展社会的工具,目的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或人民自己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所以,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实质上是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在发挥作用,在影响社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的作用是法的本质的外在表现。

(2)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所以,国家权力是法的载体和支点,法是国家权力这一物质力量的意识形态化和制度化。法这一观念性的事物之所以能够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起到调整和控制的作用,正是由于国家权力的运行,有国家权力作为其后盾。

(3)法的作用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马克思主义把社会系统划分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生产方式属于社会的经济基础。法与生产方式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一方面,生产力一式对法的内容、形式和效力起着决定性作用; 另一方面,在生产方式起决定作用的前提下,法对生产方式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法的这种反作用从根源上是生产方式决定作用的回弹,从结果上取决于生产方式的活力一一如果生产方式是先进的,合理的,富有生机的,则法能够有效地发挥对生产方式的保护和促进作用; 相反,法虽然能够对它竖立其上的生产方式起到延缓瓦解的作用,但不能持久下去,最终将随着旧生产方式被新生产方式代替而走向灭亡。总之,法能否发挥立法者预期的作用,从根本上取决于法所反映的生产方式自身有无生命力,而非取决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

2. 简述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和原则。

【答案】(1)法律部门的概念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

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法律部门既然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小同领域和小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那么,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自然就应该是:

①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②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3)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①整体性原则

即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划分对象,划分结果必须囊括一国现行法律的全部内容,使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法律都归属于某一法律部门。

②均衡原则

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使各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之间保持大体上的均衡,不能使某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即规范)特别多,而有些法律部门的内容特别少。当然,这种均衡只是相对均衡,主要还取决于各法律部门的实际需要和调整幅度。

③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即虽然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划分只以现行法律为主,但法律是发展的,法律体系的内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划分法律部门虽要以现行法律为基础,但也不能不考虑法律的发展变化,否则,就不可能在法律发展的动态过程中保持法律体系的相对稳定。

3. 如何认识和理解权利、义务在法学、法律中的地位与作用?

【答案】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法律规范,就在于它授予人们一定权利,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或者给人们设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或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履行或予以取缔。

②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某一社会关系之所以是法律关系,就在于它是依法形成或法律机关确认的、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③至于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①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总章程的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确认和规定社会上各个阶级、阶层、集团、民族等社会基本力量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

权和职责。

②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国家职能中所拥有的权利(权力、职权)和义务(职责),以及在政府与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中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③民法调整着平等主体之间有关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解决因侵权或违约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准则。

④经济法调整着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国家与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⑤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极端的、超过社会容忍极限的侵害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以及对这种行为所应采取的取缔和惩罚措施,以此敦促或强制罪犯履行法定义务,保护人们的法定权利。

⑥诉讼法规定着诉讼过程中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⑦国际法也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构成要素的,不过它是通过条约和协定、惯例等形式确定下来的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其他法律部门也都是确定人们在某种社会生活领域和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的整个过程。

①任何国家的立法,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通过立法机关,根据本阶级的根本利益、实际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民族文化传统等条件,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过程。

②执法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的活动中,依靠国家权力,落实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③守法就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正确行使法定权利,忠实而又积极地履行法定义务。与守法相对的违法则是超越法定权利边际“滥用权利”,或者规避或疏于履行法定义务。

④司法就是通过国家的审判活动和各种诉讼程序,确认被模糊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恢复被搁置、被破坏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⑤法律监督就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法人和公民个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J 隋况实行监督,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权利、义务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方式,正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宣告与落实,国家把社会主导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变为国家和法的价值取向和选择,并借助于国家权威和法律程序而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结构),反映着法的价值的变化。通过分析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中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结构),可以透视不同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序列。

①在前资本主义社会,法重义务,轻权利,以义务为本位来配置义务和权利。显然,它的首要的、甚至唯一的价值在于建立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在经济上、政治上和思想上的统治秩序。

②现代社会的法是充满活力的调整机制。它以权利为本位或重心配置权利和义务,赋予人们各种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给人们以充分的、越来越多的选择机会和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