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昌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综合(含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之国际经济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概念题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答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
2. preferential duly
【答案】优惠关税(preferential duty),又称特惠关税,是对来自某一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全部或部分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优惠关税的给予可以是互惠的,如通过双边协定,相互给予优惠关税,也可以是非互惠的,即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单方面的非反向的优惠关税,如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按照普惠制原则的优惠关税。还可以依照最惠国原则给予优惠关税。
3. FAS
【答案】FAS (全称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国际货物贸易常用术语之一,指卖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在指定的装运港并在指定的装货地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边,履行其交货义务。风险在此时起由买方承担。如果适用,卖方应承担出口支付的海关费用、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FAS 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4. 支票
【答案】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所有国家的法律都要求,支票上一定要有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委托、付款人名称、付款地、出票地及出票日期、出票人的签名、支票签发的金额小得超过付款到期日在银行存款账户上的金额。各国法律都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5. 税收居所
【答案】税收居所是指作为税收标准的,一个人在某个时期内经常居住的场所,并不具有永久居住的性质。采用居所标准的国家,主要有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这些国家税法上判断个人是台属于本国居民纳税人的标准之一,就是看个人在境内是否构成拥有居所的事实存在。
6. 自然人存在
【答案】自然人存在,是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所适用的四种类型的服务之一,即一成员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在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如一国演员、教师、医生到另一成员境内举办演唱会或提供专业服务。
7. 商业存在
【答案】商业存在,是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所适用的四种类型的服务之一,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服务。所谓“商业存在”,是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为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组建、取得或维持一个法人或创建或维持一个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如一国服务提供者在另一国建立商业实体或其银行或保险公司通过在国外建立的分支机构提供服务。
8. 国际重复征税(法律意义上的)
【答案】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又称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主要发生在股东与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问。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概念包括以下五项构成要件:①存在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 ②是同一个纳税主体,即同一个纳税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负有纳税义务; ③课税对象的同一性,即同一笔所得或财产价值; ④同一征税期间,即在同一纳税期间内发生的征税; ⑤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二、简答题
9. 我国企业境外上市有哪些形式,其主要含义是什么?
【答案】境外上市是我国企业进入国际证券市场和利用国际资本的一种重要方式。境外上市从操作上可具体分为:
(1)境外直接上市
境外直接上市是在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发行外资股并在境外上市。因上市地的不同,现境外直接上市外资股己有H 股、N 股、S 股,即分别在香港、纽约、新加坡上市的外资股。
(2)通过控投公司间接上市通过控投公司间接上市是指国内企业通过在境外注册一家控投公司,对国内希望到境外上市的企业控投,由该境外控投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并将所筹资金投资于国内企业,从而达到国内企业到境外间接上市的目的。
(3)买壳上市
买壳上市是指国内企业通过收购已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即空壳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股权,然后注入国内资产和业务,以达到间接上市的目的。
(4)通过存股证间接上市
存股证又称存托凭证,是一种可以流通转让的、代表投资者对境外证券所有权的证书,它是
为方便证券跨国界交易和结算而设立的原证券的替代形式。
10.简述倾销的一般概念及反倾销的主要措施。
【答案】根据《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规定,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己经建立的某项下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内下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则构成倾销。
WTO 反倾销协议允许各成员方针对倾销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以保护本国的相同产业,具体包括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终裁征收反倾销税。
(1)临时措施
临时措施是指当初步调查结果表明存在倾销和损害的情况下,为阻止在调查期间损害的继续产生,反倾销当局可以在初裁中根据临时估计的倾销幅度计算临时反倾销税,并进行临时征收的措施,可分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收取现金保证两种方式。
(2)价格承诺
价格承诺是指进口国政府对倾销产品的进口不征收反倾销税,而是通过与出口商达成提价协议的办法,通过出口商的自愿提价来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性影响。
(3)终裁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是指当产品被证明存在倾销并导致进口国国内相同工业遭受损害时,由进口国政府对倾销产品征收的除正常关税和费用以外的一种附加税。终裁反倾销税是指反倾销调查当局在终裁时最终确定的反倾销税。终裁反倾销税应以倾销幅度为限,但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11.试述《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关于版权权利限制的规定。
【答案】“权利限制”指的是有的行为本来应属侵犯了版权人的权利,但由于法律把这部分行为规定为侵权的“例外”,从而不再属于侵权。从本质上讲,版权法中的权利限制是对版权人利益和广大公众利益加以平衡的结果,因为为鼓励和促进人们的创造积极性,版权人的利益需要得到保护,但为使这种创作成果广为传播以及鼓励和促进在这些创造成果基础上的再创造,版权人的利益不应是无止境的。因此,《伯尔尼公约》以及所有实质性版权公约都在对成员国提出最低要求的同时,把各国版权法权利限制的条款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在《伯尔尼公约》中,这种对权利限制的限制表现为下列几种情形:
(1)对“合理使用范围”(使用无须经许可,也无须付费)的限制。公约允许的合理使用仅包括以下几种:
①成员国法律可以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文学和艺术作品。“特殊情况”的范围由成员国确定,各国版权法通常规定个人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需要,图书馆为保存版本的需要,为教学和科研的需要等等;
②从一部合法公之于众的作品中摘出引文,包括以报刊提要形式引用报纸期刊的文章,只要符合合理使用的惯例,在为达到目的的正当需要范围内,就属合法。但引用时应注明作品出处,如果原出处上有作者姓名,也应同时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