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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三北防护林与沙漠治理》一书系西北某出版社策划,由A撰著,并配有由B拍摄的图片35幅。全书正文计作38.6万字,定价29.80元。该书于2010年5月出版,首印5500册。根据出版合同约定,出版社以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支付作者
A的稿酬,基本稿酬标准为60元/千字,印数稿酬的标准和计算方法按国家版权局的规定;出版社以一次性付酬方式支付B的稿酬,付酬标准为50元/幅。该书出版之后,作者A按出版合同约定的7折优惠购买该书120本,出版社从其稿酬里扣除购书款。2011年3月,出版社重印该书4000册。
至2012年6月,该书的销售实洋一共是113000元。

2010年1月底,郑毅在小区门口捡到一只装有30万元的皮包,毫不心动,想方设法归还给了失主,社区干部刘强据此撰写《一只皮包映射美德》一文,投给月刊《美善》,赞扬郑毅拾金不昧之举。2010年第3期《美善》用5个页面(每面约780字)刊出了该文,署名为"刘强"。同时,《美善》在目次页右下方按例登载了该杂志社声明,内容为:"本杂志社严正声明:凡在《美善》发表的作品,未经本社同意,任何新闻媒体、出版单位和影视单位不得擅自转载、改写、结集出版和改编成影视作品等,否则将视作侵权行为,依法进行追究。" 2010年4月中旬,美善杂志社的一名编辑看到4月10日出版的《社区文化报》也登载了《一只皮包映射美德》一文,但是篇幅减少了,仅有110行,每行20字。经仔细比对,这篇文章所反映的作品主题、记叙的基本内容和所采用的基本表达形式,均没有变更。文章末尾注明"刘强原作,本报摘编"。 美善杂志社将此情况告诉刘强后,双方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社区文化报社侵权。 原告认为:在杂志社已经明确声明禁止"转载、改写、结集出版和改编成影视作品等"的情况下,《社区文化报》仍然登载《美善》上的已发表文章,这是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和杂志社的专有出版权;社区文化报社未经作者许可,大量删节作品,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社区文化报社非法使用作品且不支付报酬,侵犯了作者的获得报酬权。 被告答辩称:《社区文化报》确实摘编登载了刘强的作品,但报社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关于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规定,没有侵犯作者美善杂志社的权利;至于作者的稿酬,报社将在法定期限内按法定标准支付,现在法定期限未满,故尚未支付,这并不构成侵权。 刘强认可社区文化报社关于稿酬的解释,但不接受其他辩解。 2010年1月底,郑毅在小区门口捡到一只装有30万元的皮包,毫不心动,想方设法归还给了失主,社区干部刘强据此撰写《一只皮包映射美德》一文,投给月刊《美善》,赞扬郑毅拾金不昧之举。2010年第3期《美善》用5个页面(每面约780字)刊出了该文,署名为"刘强"。同时,《美善》在目次页右下方按例登载了该杂志社声明,内容为:"本杂志社严正声明:凡在《美善》发表的作品,未经本社同意,任何新闻媒体、出版单位和影视单位不得擅自转载、改写、结集出版和改编成影视作品等,否则将视作侵权行为,依法进行追究。" 2010年4月中旬,美善杂志社的一名编辑看到4月10日出版的《社区文化报》也登载了《一只皮包映射美德》一文,但是篇幅减少了,仅有110行,每行20字。经仔细比对,这篇文章所反映的作品主题、记叙的基本内容和所采用的基本表达形式,均没有变更。文章末尾注明"刘强原作,本报摘编"。 美善杂志社将此情况告诉刘强后,双方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社区文化报社侵权。 原告认为:在杂志社已经明确声明禁止"转载、改写、结集出版和改编成影视作品等"的情况下,《社区文化报》仍然登载《美善》上的已发表文章,这是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和杂志社的专有出版权;社区文化报社未经作者许可,大量删节作品,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社区文化报社非法使用作品且不支付报酬,侵犯了作者的获得报酬权。 被告答辩称:《社区文化报》确实摘编登载了刘强的作品,但报社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关于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规定,没有侵犯作者美善杂志社的权利;至于作者的稿酬,报社将在法定期限内按法定标准支付,现在法定期限未满,故尚未支付,这并不构成侵权。 刘强认可社区文化报社关于稿酬的解释,但不接受其他辩解。 2010年1月底,郑毅在小区门口捡到一只装有30万元的皮包,毫不心动,想方设法归还给了失主,社区干部刘强据此撰写《一只皮包映射美德》一文,投给月刊《美善》,赞扬郑毅拾金不昧之举。2010年第3期《美善》用5个页面(每面约780字)刊出了该文,署名为"刘强"。同时,《美善》在目次页右下方按例登载了该杂志社声明,内容为:"本杂志社严正声明:凡在《美善》发表的作品,未经本社同意,任何新闻媒体、出版单位和影视单位不得擅自转载、改写、结集出版和改编成影视作品等,否则将视作侵权行为,依法进行追究。" 2010年4月中旬,美善杂志社的一名编辑看到4月10日出版的《社区文化报》也登载了《一只皮包映射美德》一文,但是篇幅减少了,仅有110行,每行20字。经仔细比对,这篇文章所反映的作品主题、记叙的基本内容和所采用的基本表达形式,均没有变更。文章末尾注明"刘强原作,本报摘编"。 美善杂志社将此情况告诉刘强后,双方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社区文化报社侵权。 原告认为:在杂志社已经明确声明禁止"转载、改写、结集出版和改编成影视作品等"的情况下,《社区文化报》仍然登载《美善》上的已发表文章,这是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和杂志社的专有出版权;社区文化报社未经作者许可,大量删节作品,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社区文化报社非法使用作品且不支付报酬,侵犯了作者的获得报酬权。 被告答辩称:《社区文化报》确实摘编登载了刘强的作品,但报社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关于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规定,没有侵犯作者美善杂志社的权利;至于作者的稿酬,报社将在法定期限内按法定标准支付,现在法定期限未满,故尚未支付,这并不构成侵权。 刘强认可社区文化报社关于稿酬的解释,但不接受其他辩解。 《三北防护林与沙漠治理》一书系西北某出版社策划,由A撰著,并配有由B拍摄的图片35幅。全书正文计作38.6万字,定价29.80元。该书于2010年5月出版,首印5500册。根据出版合同约定,出版社以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支付作者 A的稿酬,基本稿酬标准为60元/千字,印数稿酬的标准和计算方法按国家版权局的规定;出版社以一次性付酬方式支付B的稿酬,付酬标准为50元/幅。该书出版之后,作者A按出版合同约定的7折优惠购买该书120本,出版社从其稿酬里扣除购书款。2011年3月,出版社重印该书4000册。 至2012年6月,该书的销售实洋一共是113000元。 《三北防护林与沙漠治理》一书系西北某出版社策划,由A撰著,并配有由B拍摄的图片35幅。全书正文计作38.6万字,定价29.80元。该书于2010年5月出版,首印5500册。根据出版合同约定,出版社以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支付作者 A的稿酬,基本稿酬标准为60元/千字,印数稿酬的标准和计算方法按国家版权局的规定;出版社以一次性付酬方式支付B的稿酬,付酬标准为50元/幅。该书出版之后,作者A按出版合同约定的7折优惠购买该书120本,出版社从其稿酬里扣除购书款。2011年3月,出版社重印该书4000册。 至2012年6月,该书的销售实洋一共是113000元。

《三北防护林与沙漠治理》一书系西北某出版社策划,由A撰著,并配有由B拍摄的图片35幅。全书正文计作38.6万字,定价29.80元。该书于2010年5月出版,首印5500册。根据出版合同约定,出版社以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支付作者
A的稿酬,基本稿酬标准为60元/千字,印数稿酬的标准和计算方法按国家版权局的规定;出版社以一次性付酬方式支付B的稿酬,付酬标准为50元/幅。该书出版之后,作者A按出版合同约定的7折优惠购买该书120本,出版社从其稿酬里扣除购书款。2011年3月,出版社重印该书4000册。
至2012年6月,该书的销售实洋一共是1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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