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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深圳大学法学院921法学专业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遗嘱继承与遗赠

【答案】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方式。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遗产,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依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遗产权利的人称为遗嘱继承人。由于遗嘱反映被继承人的意志,遗嘱继承是对遗嘱人生前处分其财产的意愿的实现,所以遗嘱继承又称为意定继承。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立遗嘱的自然人称为遗赠人,遗嘱中指定受赠与的人为受遗赠人,指定赠与的财产为遗赠财产或者遗赠物。

2. 公序良俗原则

【答案】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公序良俗的分类包括:①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通常,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即为违反公共秩序。公共秩序比禁止性规定的外延更宽,除包括涉及公共秩序的现行法律规范外,还包括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某些情况。②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将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故意违背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就是违反善良风俗原则。

3. 紧急避险

【答案】紧急避险是为了避免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急迫的危险所为的行为。紧急避险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①须有急迫现实的危险存在。引起危险的原因不论人的行为、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动物的侵害等都包括在内。②须是关系到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急迫的危险。③避险的行为不得超过危险所能造成损害的程度。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义务人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行为人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4. 物权法定原则

【答案】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①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

②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③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5.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答案】(1)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了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其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人或者被

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人或者代位继承人。

(2)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二次继承等,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有权承受被转继承人继承的被继承人遗产的人称为转继承人。

(3)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具体如下:①性质和效力不同; ②发生的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 ③主体不同; ④适用范围不同。

二、简答题

6. 简述债的概念以及发生的根据。

【答案】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以下几种:

(1)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基于合同产生的债的关系,是合同债。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常见、最重要的原因。《合同法》第2条第1款将合同界定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同条第2款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排除在外。

(2)缔约上的过失

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等,使他力一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于此场合,具有过失的一力一应赔偿对力受有的损失,由此产生缔约上的过失责任。该责任成立,使过失的一方负有向受害的一方赔偿的义务,受害的一方享有请求过失的一方赔偿的权利,形成债的关系。

(3)单独行为

单独行为又称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它之所以可以引起债的关系的发生,在于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基于某种物质或者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对于相对人给付代价的请求。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清偿债务人尚欠债权人的借款,属于单方允诺。

(4)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通常认为,侵权行为发生,侵权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关系也形成债的关系。

(5)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负有将开始管理事务通知本人、适当管理、继续管理、报告及计算等项义务,本人负有偿还必要费用、赔偿损失等项义务,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6)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受有损失而取得的利益。由于该项利益没有法律上

的根据,应返还给受害人,从而形成以不当得利返还为内容的债的关系。

(7)其他

除上述事实外,其他法律事实也可引起债的产生。如拾得遗失物的保管和交还、遗嘱执行人与受遗赠人之间的保管和交付遗产等,也是债的发生原因。

7. 简述我国担保物权的类型及发展趋势。

【答案】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其类型的变化及其发展趋势具体阐述如下:

(1)担保物权在《物权法》出台后发生的变化

①扩大了抵押财产的范围,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

a. 将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纳入抵押财产的范围;

b. 进一步明确了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动产可以抵押;

c. 灵活规定了可抵押的“其他财产”,即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都可以设定抵押。

②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浮动抵押权是指抵押人以现有的和将有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为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浮动抵押增加了企业的融资能力,拓宽了融资渠道。

③规定了最高额质押,细化了最高额抵质押的规定。扩大了用于出质的权利范围,增加了应收账款、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2)我国担保物权的发展趋势

①担保物的范围不断扩大。

②担保物权由纯粹的债的保全功能向融通资金和商品的功能发展。担保物权是应保障债权的实现的需要而产生的,它通过赋予债权人优先受偿权,以最大的限度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因而担保物权的首要功能当然是保全债权。随着商品经济和信用关系的发展,担保物权的功能发生了变化,由单纯被动的保全债权向主动引发债权发展。

③担保物权从只重视担保功能向同时注重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发展。

8. 法人机关的构成。

【答案】一般来说,法人机关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构成,具体阐述如下:

(1)法人的权力机关,又称决策机关,它是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有权决定法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的重大问题,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2)法人的执行机关,是法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有权执行法人章程、条例或者设立命令所规定的事项以及法人权力机关所决定的事项,有权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其主要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3)法人的监督机关,是指对法人执行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关,如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其中法人的权利机关、监督机关是法人的任意性机关,法人的权力机关一般不设常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