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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管理学与知识产权法学综合复试之知识产权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商标权的继受取得

【答案】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原来商标权的基础上取得商标权,而小是最初的直接获得。继受取得有以下两种方式:

(1)受让人根据商标权转让合同而取得;

(2)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而取得。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应当按照商标的申请注册程序办理; 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应当按照注册商标转让程序办理,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

2. 许诺销售

【答案】专利法上的许诺销售是指明确表示愿意出售一种专利产品的行为。赋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独占性的许诺销售权是我国《专利法》根据《知识产权协定》第28条第1款的规定所作的修改补充。在实践中,一些企业制造或者从他人那里购得侵权产品后,为了销售这些产品,往往会进行一些销售前的推销或促销行为,如做广告、在展览会上展出等,这些推销或促销行为就属于许诺销售。

3. 《巴黎公约》的临时保护原则

【答案】《巴黎公约》的临时保护原则是指,缔约国应对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以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如果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不再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而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

4. 合理使用

【答案】合理使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己发表的作品,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合理使用的特征有:

①合理使用人不特定。

②被合理使用的客体为已发表作品。

③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

④合理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⑤合理使用者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既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⑥合理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时,使用者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

的其他权利。

5. 产品发明与方法发明

【答案】产品发明是指人工制造的具有特定性质的可移动的有形体,如机器、设备、仪表、物质等发明。产品发明取得专利后,称为产品专利。

方法发明,指把一种物品变为另一种物品所使用的或制造一种产品的具有特性的方法和手段。方法发明取得专利后,称为方法专利。

6. 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

【答案】(1)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的概念

①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②实用新型是对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的区别

作为技术力一案的实用新型,从专利法的角度看,必须要利用自然规律或者自然现象,从而利用特定的技术手段,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产生一定的技术效果; 而作为美感方案的外观设计,其构成要素则一定是形状、图案和色彩这类不具有实用功能的要素,外观设计不考虑实用目的,它所解决的不是技术问题,而是美学上的问题。

7. 著作人身权、著作人格权

【答案】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或者人格权等,是指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小可分离的非财产性权利。著作人身权不仅包含有身份权性质的权利,同时也包含有人格权性质的权利。不能简单地将著作人身权定性为纯身份权或纯人格权。如作者身份权是一种身份权,而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为人格权。著作人身权的特征包括:无期限性、不可分离性和不可剥夺性。

著作人格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至4款对著作人格权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四项权能。著作权人格权的实质是人身关系在著作权上的具体反映,它是独立于著作权产权而存在的,本身没有财产内容。

8. 作品的独创性

【答案】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不是或者基本不是对现有作品的复制、抄袭、剽窃或摹仿。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并不一定具有新颖性。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作品,可能与现有作品相同或基本相同,但这并不妨碍其获得著作权。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造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独创性所强调的是,作者必须独立运用自己的智力和技巧来进行创作。独立创作的表现形态是:作者自己选择作品的构成要素,按照自己确定的规则和顺序进行组织,表达出自己内心真实的

体验和感受、真实的立场和观点、真实的思想和情感。

二、简答题

9. 试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答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是规定在国际公约之中,具有直接适用性,能够被整个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普遍适用的原则,主要包括:

(1)国民待遇原则

①国民待遇原则是众多知识产权公约所确认的首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缔约国(成员)之间相互给予平等待遇,使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受同等待遇。

②国民待遇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a. 各缔约国依本国法己经或今后可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待遇;

b. 各该条约所规定的特别权利,即各该条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

(2)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①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指各缔约国依据本国法对该条约缔约国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能低于该条约规定的最低标准,这些标准包括权利保护对象、权利取得方式、权利内容及限制、权利保护期间等。

②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对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国民待遇原则承认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旨在促使缔约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方面统一标准,可以避免因制度差异给国际协调带来的不利影响。

(3)公共利益原则

①公共利益原则,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权利行使,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保持公共利益和权利人利益之问的平衡。

②公共利益原则既是一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也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准则。传统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公共利益原则多是通过知识产权限制的有关制度来实现的,而最新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在保留具体规定的同时,还对公共利益原则作了明确的宣示。

10.著作权自动取得就是无条件取得吗?

【答案】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并不是著作权的无条件取得原则。适用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作品要求

能够依我国《著作权法》取得著作权的作品,首先须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作品范围,并且不属于其第5条规定的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对象。

(2)作者国籍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能够在我国获得著作权的人有: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白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国民,无国籍人以其经常居住地国作为标准。

(3)作品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