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揭开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历史的新篇章。在深化农村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我国出现了一种新的经济形势--股份合作制。这种企业分布于全国尤其是南方许多省区,在全国乡镇企业中已占10%以上。它已成为农村一种引人注目的企业形式。如何认识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出现和引导它的健康发展,已成为一个现实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 本文不是就我国现阶段的股份合作制展开探讨,而是试图通过对苏联二十年代列宁合作制理论和实践的历史探索,总结其经验教训,以增进我们对现阶段股份合作制经济的正确认识,并为其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一、列宁新合作制思想的产生和发展 合作化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恩的合作化理论。1918--1920年,列宁在成时共产主义时期的苏俄提供并推行了共耕制,然而,实践证明共耕制不符合苏俄国情,最后失败了。1921年后,列宁提出了新经济政策。新经济政策的实行和列宁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新认识,是列宁"新合作制"思想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和思想条件。1921年4月,列宁在《论粮食税》一文中指出,合作社是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对合作社性质的新论述标志着列宁新合作制思想的产生。 二、《论合作制》--列宁新合作制思想的结晶 1923年1月,列宁在重病中口授了《论合作制》一文。它是列宁新合作制思想的结晶,是列宁总结躬耕时的失败和流通领域中合作社实践得出的新结论。在该文中列宁合作社的性质、合作制的意义、合作社建设的关键、推广合作制的原则和手段等进行了新的论述,指出:无产阶级政治斗争对合作社有根本意义;在无产阶级掌握了大工业的条件下,合作社性质是社会主义的;合作社是引导小农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尺度,对小农来说是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把小农组织起来参加合作社的关键是文明经商; 国家财政援助和进行文化革命是推广合作社的手段。《论合作制》对新经济政策实行后,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合作社一系列问题的新论述,标志着列宁新合作制思想的形成。 三、1921--1928年新合作制的实践和结果 1921--1928年,是苏俄新合作制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俄共(布)党和政府对新的农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贷合作社等各类合作社给予许多政策上的引导和经济上的帮助。到1926年10月,全国农户平均参加农业合作社的约占30%,他为国家提供的农产品约占全国农产品采购量的39.5%,占全国商品粮的24.8%。到1928年,消费合作社在整个批发商业中占42%,在整个零售商业中占44.5%;信贷合作社发展到9808个,会员245.4万人,相当于总农户的27.3%;手工业者68.7%参加了手工业合作社,总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30.9%。这些合作社,与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相联系,采用股份制,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新合作知识和经济文化落后的苏俄国情,使广大农民易于接受和改造的教育城乡小私有者最可靠的道路,是引导农民发展生产力最有效形式,也是防止小私有者两极分化,共同富裕的根本途径。 然而,斯大林对1927年粮食危机原因的错误认识,以及社会主义建设中急于求成、追求高速度等"左"的思想,是斯大林用集体农庄思想取代了列宁的新合作制思想,从此,集体农庄制取代了合作制。 四、列宁新合作制理论及其实践的启示 列宁新合作制思想理论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社的思想。新合作制的理论和实践,为马恩合作化理论在经济文化落后、小农占优势的国家实现合作化找到了一条具体途径。它在短短七年实践中的发展和后来苏联由于实行集体农庄制造成的农业长期发展落后的事实,为我国合作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首先,在一个文化落后,小农占优势的农业大国中,要引导农民走向社会主义,发展生产,实现农业社会化和现代化,必须坚持列宁的新合作制的道路;其次,合作制的发展必须同发展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相联系,这不仅一是农民所接受,也是合作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第三,股份制是合作制的最好经济形式,是坚持自愿原则和农民当家作主进行经营的组织保障;第四,国家的指导、财政上的援助和应有的立法,是合作社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第五,合作社的发展要因此制宜,形式多样,采取自愿原则,且不合靠行政命令搞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