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803法学综合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传来证据、传闻证据
【答案】(1)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含义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间接地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或者转述原始证据而派生出来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或者第二手以上的材料。
传闻证据是指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供述证据。
(2)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
①划分标准不同。传来证据是以证据的来源作为划分标准,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就属于传来证据; 传闻证据是以是否在法庭上提出、是否经过宣誓具结和交叉询问等为划分标准。_者是从不同角度对证据所作的划分。
②内涵和外延不同。知道案件情况的证人在法庭外所作的证人证言笔录、书面证言甚至非语言的行为等,都属于传闻证据,但小一定都属于我国证据法中的传来证据。
③法律适用不同。传闻证据受传闻证据规则调整,除非具各法定的例外情形,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而我国关于传来证据的分类,目的重在揭示此类证据特点,并不是重在排除传来证据的证据能力。
2. 直接证据
【答案】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分为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肯定性直接证据的内容必须同时证明发生了犯罪案件和谁是实施者这两个要素,否则就不是肯定性直接证据。否定性直接证据则不然,只要一项证据足以否定上述两个要素中的任意一个,就是否定性直接证据。
3. 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答案】(1)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
(2)绝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对案件终止诉讼活动的一种处理决定。凡符合绝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无自由裁量的余地。我国法律规定与其他国家关于法定不起诉的条件较为一致。包括:
①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被告人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
(3)两者的主要区别
①适用对象不同
相对不起诉是针对犯罪人,只是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可以适用自由裁量权,决定不起诉; 绝对不起诉的对象一般不构成犯罪,也可能是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②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不同
对于相对不起诉,检察机关可以选择起诉或者不起诉; 对于绝对不起诉,检察机关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只能依法决定不起诉。
③法律后果不同
绝对不起诉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之前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洗脱了犯罪的罪名,是无罪释放,也可能是有罪无责; 而相对不起诉的法律后果是之前是犯罪嫌疑人便是犯罪人,只是依法不处以刑罚。
此外,因其法律后果的不同,两者的救济不尽相同,当犯罪嫌疑人是以有罪无责释放时,可以选择申诉。
4. 间接送达
【答案】间接送达是指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件交给收件人本人,收件人本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的一种送达方式。如果收件人本人不在,由他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代收人也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的日期。间接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相同的效力。
5. 弹勃式诉讼
【答案】弹勤式诉讼是指古巴比伦、古希腊、古罗马共和国等奴隶制国家以及欧洲封建制早期的一些国家实行的一种诉讼模式。其基本特征是:
①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离,遵行“没有告诉人就没有法官”的不告不理原则。
②审判以言词辩论的方式进行,诉讼中注重发挥争讼双方的作用,他们在法庭上地位平等、权利对等,可以相互对质和辩论。
③法官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只负责听取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情况,审查他们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裁决。
④在弹勤式诉讼中,利害相对的诉讼双方各执一词,是非曲直难以判断,法官遂求助于神,希望神灵给予一定的启示来甄别某些争议事实的真伪和双方主张的曲直。
6. 视听资料
【答案】视听资料是指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按照不同的表现形式,可以把视听资料划为以下几种: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专门技术设各得到的信息资料等。
二、简答题
7. 简述管辖与立案的关系。
【答案】(1)管辖的含义
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范围上的分工。它所要解决的是确定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哪些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由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哪些案件应由哪一种(普通或专门)、哪一级(基层,中级,高级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以及同一级人民法院中由哪一个地区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分工问题。
(2)立案的含义
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立案,即立案程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及自诉人的自诉材料进行审查后,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
(3)管辖与立案的关系
管辖是刑事诉讼活动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因为刑事诉讼程序是从立案活动开始,哪类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中的哪一个机关立案受理,以及哪一级、哪一地区的法院对此案件享有管辖权,即成为立案最先要解决的问题。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实质上就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公安司法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称作管辖范围。公安司法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称为管辖权。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则无权受理立案与管辖(主要是职能管辖)的关系密不可分,互为条件,相互制约,立案是围绕有管辖权的法院来确定的。也就是说,管辖范围的固定是立案的前提和根据,只有拥有当然的管辖权,刑事诉讼的程序才得以启动。
8. 如何理解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特殊保护的原则?
【答案】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特殊保护的原则,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未成年有权获得公安司法机关特别保障。
①公安司法机关应履行告知义务,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环节明确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义务保障未成年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实现。为落实这一要求,立法规定应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案件,实现办案人员的专门化,以适应未成年人权利保障的需要。
(2)未成年有权获得指定辩护。
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均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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