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广州大学法学院615法学综合一(含法理学、宪法学)之宪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比较宪法结构与宪法形式的不同。
【答案】宪法形式是指宪法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而宪法结构则指构筑宪法的各要素的组合和排列。从广义上说,宪法结构属于宪法形式范畴,因而可以将宪法结构归并为宪法形式的一个方面。但从严格意义上说,宪法结构与宪法形式并非等同的概念,两者之间存在显著区别。
(1)二者的内涵和外延不同。宪法结构和宪法形式都是宪法内容的表征状态。但宪法结构内涵包括宪法的内容要素、形式要素及其排列组合的方式和方法等问题,这是“宪法形式”难以涵盖的,而宪法形式不仅包括宪法的结构形式,还包括宪法的渊源形式。也就是说,宪法结构侧重于宪法内容的内部组合方式,而宪法形式侧重于宪法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
(2)二者的作用和功能不同。既然宪法结构侧重于宪法内容要素之间的组合方式和方法,因而内容要素相同的宪法,由于组合方式、方法不同。宪法的表观形式也不一样,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等级自然存在差别。各国宪法在形式上的差别,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于各国宪法构成要素及其组合方式的不同。
2. 简述宪法解释存在的必要性。
【答案】宪法解释存在的必要性表现在以下方面:
(1)在宪法实施中,必然会出现一些在宪法制定时没有明确考虑到的问题,因而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需要通过宪法解释方式予以明确化、具体化,从而提供必要的宪法基础。
(2)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在宪法实施中需要具体的解释予以明确。一方面,宪法规范具有高度原则性和概括性的特点,从而决定了宪法条文离不开必要的解释以明礁其含义; 另一方面,宪法条文大多使用开放的语言,以便通过宪法解释的形式,赋予其新的含义,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社会政治生活中长期形成的与宪法相关的惯例、实践,需要通过宪法解释进行ICJ 释和说明,以适应实际的需要。
(4)宪法的修改有其严格的限制,在不具备宪法修改的条件但又需要使宪法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解决新的情况时,可以通过宪法解释方式,对宪法条文本身进行明确、补充和发展。
(5)宪政实践的发展,以宪法解释为基础。
3. 简述居民委员会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关系。
【答案】二者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2)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3)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工作,应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
(4)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4. 简述我国选举委员会的特点与功能。
【答案】(1)我国选举委员会的特点
①在直接选举中,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事务,它是专门处理选举事务的非常设机构。
②选举委员会是管理直接选举的领导机构,处理大量的有关选举方面的事务。
(2)我国选举委员会的功能
有关选举委员会的职责,2010年修改的选举法增加了第10条,规定选举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①对县乡两级选举事务进行统一管理,提高选举管理水平,及时解决选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由于直接选举是选民选举人大代表,选举事务比起间接选举更复杂,只靠人大常委会的力量是难以完成的。
②设立非常设性的选举委员会,可以为直接选举的正常进行提供有效的组织保障。选举委员会为了便于具体办理选举事务,一般设办公室,并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管辖范围,设立选举工作指导组,具体指导辖区内各选区的选举工作。
5. 宪法规范具有哪些特点? 它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
【答案】(1)宪法规范的含义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其组成如下:
①宪法制定规范。指有关宪法制定权与制定方法、程序的规定,是宪法规范产生的法理基础。 ②宪法核。又称“宪法的宪法”,指一种根本规范,它提供实定法客观合理性的依据,表明实定法创始的出发点。
③宪法修改规范。指有关宪法修改主体、修改程序方面的规范,它也把可以修改的宪法内容作为其调整对象。
④宪法律。宪法律是一种相对意义的宪法,可以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
(2)宪法规范的特点
①宪法规范的政治性
宪法规范的政治性是宪法赖以存在与发展的重要条件,但政治性并不排斥其规范性。
②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与限制性
宪法规范是一种组织国家权力的规范。国家权力通过宪法规范的运用得到合理的组织和分配。 ③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④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
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价值并重。稳定性价值不能制约适应性价值,同理,适应性价值也不
能损害稳定}h}价值,要注意二者的平衡。
⑤宪法规范的制裁性
宪法制裁包括积极制裁、消极制裁。在现代宪政运行中,宪法发挥其制裁功能主要是通过具体司法实践活动。司法审查制度的运用虽然是宪法制裁功能基本的表现形式,但并不是唯一的形式。 ⑥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宪法只能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提供指导原则。
⑦宪法规范的历史性与概括性
第一,宪法规范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具有历史性; 第二,宪法规范是对社会生活中各种现象的高度概括
(3)与其他宪法规范的相同点
宪法首先是法,因而其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也有很多相同点,主要体现在:
①二者都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都具有国家意志性。
②二者都具有法律的效力,即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
③二者都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④二者的作用都在于提供行为的指引作用。
(4)与其他宪法规范的不同点
宪法作为一种的特殊的法律规范,其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亦有明显的不同之处。
①宪法规范调整的内容主要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也是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其他法律规范还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②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政治性、历史性和概括性等特点,其他法律规范则不具有这种特点。 ③宪法规范具有特殊的制裁性,它的制裁性并不体现为民事、行政和刑事意义上的法律责任,而是体现为一种特殊的制裁方式。
④宪法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法律规范。
⑤宪法规范往往不能直接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依据,而其他法律规范则是法官审理案件的主要渊源。
6. 如何历史地、客观地评价我国历史上存在过的各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
【答案】以下将从我国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存在过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进行评价:
(1)清末立宪
①《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并非宪法,仅是宪法纲要。它以根木法的形式使君权合宪化,以便巩固封建专制统治,其浓厚的封建色彩显而易见。但它以列举的方式确定了君主的权力范围,拟议设定议院以牵制王权,赋予臣民以基本的权利和自由,使《钦定宪法大纲》略具近代意义宪法的色彩。 ②《十九信条》
《十九信条》模拟英国的君主立宪,意欲设置类似英国责任内阁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对皇帝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