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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北京师范大学708法学综合二(法理学基础、宪法、刑法)之宪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决定国家性质的基本因素。

【答案】国家性质即国家的本质。在人类历史卜出现过四类性质的国家,即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决定国家性质的因素主要有三个:

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这是决定国家性质的主要方面。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在一个国家中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包括两个方面:

①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也就是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

②统治阶级内部各阶级、阶层之间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

(2)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任何国家政权都要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从根本上说是由一定经济基础决定的,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只能产生相应性质的政权,在经济基础发生变化之后,国家政权的性质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国家政权又都是为一定阶级基础服务的,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总是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来其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经济上的统治地位。

(3)社会的精神文明。精神文明是指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对精神世界进行改造而获得的成果。在人类发展的不同阶段,精神文明发展的程度是不同的,精神文明的内容决定着一个国家活动的方向,对国家政策的制定起着巨大的作用,对国家的性质的确定有着很大的影响。就我国而言,现行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国家性质,即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即政治上实行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经济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文明上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

2. 英国宪法的特点。

【答案】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在1640年爆发,直到1688年历时近50年,大致经过了内战阶段、共和国阶段、克伦威尔军事独裁阶段和“光荣革命”四个时期。英国宪法就是在这个过程中逐步产生的。英国宪法的特点有:

(1)英国宪法是在革命过程中逐渐产生的,由一系列宪法性法律积累而成,在形式卜表现为小成文宪法;

(2)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致使王权及其所代表的制度外壳被保留下来;

(3)旧的法律如1215年的《大宪章》等成为新宪法的组成部分;

(4)英国宪法不具有根本法的形式特征。

3. 谈谈我国2004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深远意义。

【答案】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第24条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第33条第3款,这是中国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对于我们的国家和每一个公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它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基本目标和使命。

宪法关于保障基本人权的条款是宪法的核心,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机构是为保障公民基本人权服务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目的,而国家机构仅仅是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足以昭示国家未来立法的宗旨和方针,并且为国家行政和司法设定范围。因此,人权原则与其说是为公民设定的一种权利,还不如说更是为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设定的相应的义务。

(2)人权入宪使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具有了新的内涵,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基本的宪法准则。 人权在本质上是个人对国家和社会提出的正当要求。宪法对国家人权责任和义务的宣告,就是明确国家权力的宗旨和界限,规定国家应当对公民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上,公民是享有人权的主体,国家是保障人权的主体,是义务的承担者。公共权力必须保护人权,否则,就是违宪。依法治国首先就是要以宪治国。宪法对国家人权责任的规定,为人权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保障,是宪法的新发展,也为我国法治的发展确立了根本的准则。

(3)人权入宪,对于提高全社会的人权意识,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人权是当今世界受到普遍接受的时代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现实生活中,人权只有被人们普遍接受,变成一种信念才能发挥其巨大作用。我国宪法对人权的规定是相当全面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都受到我国宪法的承认和保护。我国宪法高举起人权旗帜,表明了我国促进人权的决心,也昭示了人权的神圣性和崇高地位,这必将促使全社会从宪法的高度来看待和接受人权。权利观念的创新,必将推进我国政治文明的发展,惠及十几亿人民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

(4)突出了人权价值和理念,为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注入了新的意义。

以前宪法之所以没有采用“人权”概念。一是认为人权概念是资产阶级的“专利”; 二是作为法律术语,人权一词的含义比较笼统和含糊,而“公民基本权利”在主体和内容上都比较确定。这种认识实际上是不准确的。人权概念也是社会主义的战斗口号,而且从法律上讲,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不如人权概念那样有影响力。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原则性规定的条款之一,既赋予人权概念以确定的内涵,又从原则上提升了公民权利概念的实质含义和价值,实现了两者的统一。

(5)完善了公民权利保障的原则规定,强化了宪法的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

人权作为一项原则写入宪法,不仅使第33条关于公民权利的原则规定更加完整,对第二章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而且对整部宪法有关人权的内容起到统率作用,对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未来发展将产生导向性影响。这对于提高我国公民的人权意识、权利意识,从而更好的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4. 简述我国宪法规定的战争权与紧急状态权的行使程序。

【答案】战争权和紧急状态权的行使程序:

(1)根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2)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3)根据第《宪法》80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

(4)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5. 你认为各国不同的宪法渊源可能对宪法形式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答案】(1)宪法渊源的概念

宪法渊源是指宪法的来源,或宪法产生的原因和途径。宪法渊源主要有:制宪和修宪活动、国家机关的决策、决定或阐释、违宪审查机关的判决和宪法解释、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政治惯例、道德规范、正义观念、宗教规则、政治学说与宪法学说、国际法和外国宪法。不同的国家由于社会及历史原因其宪法渊源亦存在差异。

(2)宪法渊源对于宪法形式的影响

宪法渊源对于宪法形式的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宪法渊源不同使得各国的宪法形式会存在很大的差异。其中最明显的是成文宪法国家和不成文宪法国家之间的差异。由十各国制宪和修宪活动、政治惯例等方面的不同,有的国家制定了专门的宪法典,如美国和中国,有的国家未制定专门的宪法典,而是由宪法性法律组成宪法,如英国。 ②各国国家政策、政治惯例和政治学说的不同,会直接影响该国家宪法惯例的形成以及宪法惯例在宪法实践中的作用。

③各国国家的政策、政治学说、政治实践的不同决定了各国对于宪法判例的不同态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承认宪法判例的效力,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不承认宪法判例的法律地位。这使得宪法判例在有的国家属于宪法形式,而在有的国家则不属于宪法的形式。

④各国不同的宪法渊源对于宪法形式的稳定性有不同的影响。在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较为严格或国家政策比较稳定的国家,宪法的形式也趋向于稳定。而在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比较灵活或国家政策多变的国家,宪法形式的稳定性较差。这一点突出表现在成文宪法国家。

6. 宪法的各种分类方式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又有哪些不足之处?

【答案】(1)宪法分类的意义

①宪法分类是人们认识、了解宪法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

“类”的形成必须基于分类对象的基本特征。因此,一方面,如果人们要对宪法和宪法现象进行分类,就必须首先弄清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如果人们对宪法和宪法现象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