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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昌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综合(含民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之知识产权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商业秘密

【答案】商业秘密,一般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与技术秘密两方面的内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如下:

(1)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信息性

信息性,是指与工商业活动有关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而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

(2)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保密性

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的持有人在主观上将其所持有的某种信息视为商业秘密并采取客观的保密措施加以管理。

(3)商业秘密具有未公开性

未公开性是指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此处的公众并非指一切人。如权利人将自己的商业秘密告知需要使用这种秘密的人或者认为能够保守该秘密的人,并不丧失未公开性。

(4)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能够在生产经营中应用并能带给权利人经济利益,包括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

2. 合作作品

【答案】合作作品是两个以上的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合作作品的创作者称为合作作者,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因此,合作作品的创作者是著作权主体。但是,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3. 专利权转让与专利实施许可

【答案】(1)概念

转让权包括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和专利权的转让。转让使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从而使权利从原所有人转移到新所有人。这种权利转移的结果是,原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不再享有申请权或专利权。

许可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称许可方),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允许他人(称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技术的权利。在很多情况下,专利权人不愿

或不能自己实施专利,而是通过许可他人实施来取得收益。许可他人利用专利技术,并非是将专利权出售给他人,而仅仅是将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授予他人,专利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

(2)联系

专利权转让与专利实施许可都使专利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取得了专利的使用权,_者的实现一般都通过合同进行。

(3)区别

①专利权转让情形下,专利权的主体发生了变更,所有权转给了受让人; 专利实施许可情形下,仅发生了使用权的转移,专利权人未发生改变。

②二者所应履行的程序也不同。专利权转让因其涉及权利主体的变更,需要变更登记; 专利实施许可则只需要双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即可。

4. 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

【答案】(1)概念

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作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因此,地理标志主要用于鉴别某一产品的产地,即是该产品的产地标志。地理标志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2)二者的关系

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5. 邻接权

【答案】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邻接权是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作品创作出来后,需在公众中传播,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有创造性劳动,这种劳动亦应受到法律保护。传播者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被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在我国,邻接权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电视台对其制作的非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权利、广播电台的权利。

6. 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

【答案】(1)概念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法律意义上的无形财产权可以包括以下三类:

①创造性成果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

②经营性标记权,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记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等。

③经营性资信权,包括特许经营权、信用权、商誉权等。

(2)二者的关系

在精神领域的民事权利范畴里,可以说无形财产权(或称无体财产权)是与知识产权相当的另一称谓,二者具有同等的内涵,但外延却明显不同,前者比后者具有更大的包容性。

二、简答题

7. 商标的“显著性”含义。

【答案】(1)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的独特性,或其可识别性的特点。商标是商品的识别标志,如果它本身不具备显著特征,就无法将某一企业的商品与其他企业的商品区别开来。换言之,商标的显著特征,即把此种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区别开来的功能,这种便于识别的功能越强,商标就越具有显著特征。保证商标的显著特征,要做到:

①不能以商品的普通名称或图形作为商标;

②不能以表示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征的文字或图形作为商标。

(2)认定商标的显著特征,关键在于把握商标的独特性或标记性。无论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是繁还是简,只要其具有一定的特色,足以将其与其他商品区别开来,足以区别商品的不同来源,就应认为其具备了显著特征。例如,“娃哈哈”三字用于商品或包装之上在市场上销售,消费者一望即知其是商品的商标。相反,如将“防潮”二字用于一般的商品或包装的表面,则消费者会误认为它是厂家的警示标语,而不会将其视为商标,因此“防潮”二字无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此外,用于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具一定特色,易为消费者辨认、识记,易与其他商标区别开来。

8. 专利法第XX 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假如一个职务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和发明人约定只给奖金,不给报酬。这个合同条款有没有效力。

【答案】这个合同条款有效力,具体分析如下:

专利法中的奖励和报酬只是指导性条款,不是强制性条款; 《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请注意是应当,而不是必须)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