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扬州大学法学院808民事诉讼法学之民事诉讼法学考研核心题库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执行和解与诉讼调解的异同。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作出相互谅解和让步,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即执行和解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活动。
②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规劝,促使其对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
(2)执行和解与诉讼调解的相同点
①都要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②调解的结果都需要以书面的形式表现出来或者由有关人员记入笔录。
(3)执行和解与诉讼调解的区别
①所处的程序不同,执行和解发生在执行程序中,而诉讼调解发生在法庭审理程序中,即狭义上的诉讼程序中;
②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诉讼调解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执行和解中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则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请求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2. 民事执行终结的情形。
【答案】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因而依法结束执行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申请人提出和撤销申请都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表现。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以有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实践中这些情形主要有:
①被申请执行人的破产程序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②当事人依据执行和解协议而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
③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的;
④对于执行费用远远大于执行收益的情形,在执行权利人同意不执行的前提下,法院可裁定终结执行;
⑤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3. 简述民事诉讼中运用间接证据认定事实应遵循的规则。
【答案】(1)间接证据的概念
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联系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①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②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因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须遵循如下的证明规则
①各个间接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
间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是正确运用推理的基础。如果间接证据本身不可靠,当然不可能做出正确的结论。要对收集到的间接证据逐一查证落实,查明每个间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证每个间接证据本身真实可靠。
②间接证据须具备一定的数量,并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所有间接证据要环环相扣,协调统一,互相印证,结合起来必须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③间接证据本身须具有一致性,相互之间不存在矛盾。
所有查证属实,准确可靠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只能得出一个结论,证明一个唯一的事实,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4. 简述执行担保。
【答案】(1)执行担保的含义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的制度。
(2)执行担保的适用条件
①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②有确定的、足额的财产担保或具备担保能力的保证人。
(3)执行担保的法律性质
执行担保属于司法程序中的担保,是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执行担保体现的是公法上的强制执行法律关系,不同于担保法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担保合同。
(4)执行担保的法律效力
执行担保不当然引起暂缓执行的后果,是否暂缓执行以及暂缓执行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执行担保而决定暂缓执行会产生如下法律效果:
①已开始的强制执行行为全部停止,不再采取新的执行措施,不再为新的执行行为;
②已实施的执行行为仍然有效,不因暂缓执行而自行解除;
③暂缓执行期间,债务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④暂缓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则执行完毕,执行程序结束。
5. 简述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答案】(1)证明标准的概念
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证明标准确定以后,一旦证据的证明力达到这一标准,待证事实的真实性就算己得到证明,法官就应当认定该事实,以该事实的存在作为裁判的依据; 反之,就应当认为待证事实未被证明为真或者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2)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具体分为两个层次—高度盖然性和较高程度的盖然性。
①高度盖然性
高度盖然性,是指法官从证据中虽然尚未形成事实必定如此的确信,但在内心中形成了事实极有可能或非常可能如此的判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低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于盖然性占优的较高程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要求适用于民事诉讼中对实体法事实证明的一般情形。
②较高程度的盖然性
较高程度的盖然性是指证明己达到了事实可能如此的程度。如果法官从证据中获得的心证为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大十不存在的可能性,该心证就满足了较高程度盖然性的要求。《证据规定》
第73条第1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锯,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这一规定实际上确立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要求。也有学者认为,应当用“内心确信”,即审理案件的法官内心对待证事实的真伪形成了确信,来表述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只是达到内心确信的途径。只有少数例外情形,才能够适当降低证明要求,适用较高程度盖然性的标准。少数例外情形主要指对举证特别困难的案件事实,为缓和证明的难度才不得不适用较高程度的盖然性证明。此外,对那些程序法上的事实,也应采用较高程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6. 百认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案】(1)自认的概念诉讼上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主要事实。
(2)构成要件①自认是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并且是对能够直接引起法律效果发生的主要事实的陈述。②自认需在诉讼过程中作出,一般是在证据交换和法庭审理过程中作出。③与对方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相一致。④当事人所作的是对己不利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