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工商大学诉讼法学之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执行竞合
【答案】执行竞合是指民事执行程序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或者先后以不同的执行名义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各债权人的请求之间相互排斥,各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同时获得满足的一种竞争状态。
从类型上分,执行竞合可分为民事执行之间的竞合,民事执行与行政处罚之间的竞合,民事执行与财产刑执行之间的竞合。
2. 间接事实——辅助事实
【答案】间接事实是指用来推断主要事实是否存在的事实。在一些情况下,主要事实本身难以用直接方式证明,需要通过先证明与主要事实有关的另一些事实,来间接地推断主要事实存在与否。辅助事实是指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有关的事实。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常常会成为质证和法庭辩论的主要问题,而证据能力的有无、证明力的大小又与一些事实紧密相关。
3. 处分原则
【答案】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处分原则由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构成:①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②处分权的对象是主要是基于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的处分权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均有体现。通过当事人对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的自由支配与处置,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民事诉讼程序的进程,彰显出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
4. 代位申请执行
【答案】代位申请执行,也称到期债权的执行,是指执行法院强制转移被执行人收取对第三人债权的权利的执行程序,包括债权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强制执行三个阶段。它是以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为执行对象,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实体及程序代位权为理论基础,省略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债权的实体审理,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经过审理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之间未经实体审理的债权债务关系融合在一起进行处理。
5. 执行回转
【答案】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开始时的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执行回转是审判监督程序或其他法律文书监督程序的必要的配套制度。
6. 反证
【答案】反证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反证的作用在于削弱、动摇本证的证明力。因此,在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本证,并使事实的认定发生不利于对方当事人变化时,对方当事人才有提出反证的必要。反证通常在本证之后提出,但也不排除先行提出的可能。对先行提出的反证,一般无调查的必要。
二、简答题
7. 简述应当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的范围。
【答案】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以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考虑到实践中存在一些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会给原告行使诉权和法院审理案件带来诸多不便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某些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1)《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种例外情形是: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上述规定中的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相关的各种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监护关系等。
(2)《适用意见》规定的例外情形是:
①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③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④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8. 简述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答案】(1)举证责仟倒置的含义
证明责任的倒置,是指将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的证明责任,改为由否认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法律要件事实的小存在负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倒置主要发生在侵权诉讼中。在侵权诉讼中,被告看过失、被告的违法行为与原告所受损害有因果关系,是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要件事实。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本应当由主张赔偿请求权的原告负证明责任,但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后,否认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被告须对自己无过失、对原告所受损害与自己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负证明责任。
(2)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
①规定证明责任倒置的实体法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法》第61条; 《侵权责任法》第10条、
第38条、第66条、第81条、第85条、第87条、第88条、第90条、第91条第2款。
②《证据规定》还把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规定为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的诉讼,但其实这三类诉讼并未实行证明责任倒置。这三类侵权责任均属于特殊侵权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
9. 简述必要共同诉讼的特征。
【答案】(1)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一,是指共同诉讼人在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即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
(2)必要共同诉讼的特征
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基本要求。
②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这既是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主观要件,也是必要共同诉讼的最基本特征。
③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如果共同诉讼人未一同起诉或应诉的,否则法院应当予以追加。
④共同诉讼人行为具有一致性。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方才发生效力。
⑤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这是指对于共同诉讼,法院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对共同诉讼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内容相同的判决。
10.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答案】(1)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的特点
①诉讼对象的特定性。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②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民事诉讼反映民事主体权益之争,民事主体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自由。
③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诉讼意味着双方之间的对抗,这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是不同的,在和解与调解中追求的是谅解与妥协。
④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与正当性。慎重正确的裁判与程序规则的严格性、正当性密不可分。
⑤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与权威性。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同的是,不管被告是否自愿,是否放弃参与诉讼,其必须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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