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工商大学民事诉讼法学(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能力或资格。
②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者资格。
(2)两者的联系
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联性表现在: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一定有当事人能力。源于民事权利能力的当事人能力也因此被平等地赋予每一个公民。各国法律均把公民的权利能力作为其当事人能力产生的依据。
(3)两者的区别
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离,是指两者的相互独立,无民事权利能力却有当事人能力或无当事人能力却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现象。法律将某些民事权利利益赋予给当事人,如胎儿的应留份,死者的著作权等,但是当事人没有相应的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能力资格。
2. 区际司法协助
【答案】区际司法协助是指一国领域内不同法域之间的司法协助。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司法协助,是中国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司法合作,它既有别于国际司法协助,又有别于一般的内国司法协作,其范围主要包括: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等。
同。质证导致的结果,是引起法官的认证,而认证追求的结果,则是对案件事实的确认,实现纠纷的最终解决。
3. 执行回转
【答案】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开始时的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执行回转是审判监督程序或其他法律文书监督程序的必要的配套制度。
4. 反证
【答案】反证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反证的作用在于削弱、动摇本证的证明力。因此,在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本证,并使事实的认定发生不利于对方当事人变化时,对方当事人才有提出反证的必要。反证通常在本证之后提出,但也不排除先行提出的可能。对先行提出的反证,一般无调查的必要。
5. 申请执行时效
【答案】申请执行时效,是指对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执行债权进行保护的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6. 起诉
【答案】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支配、管理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的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从法律性质上讲,起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诉权的具体体现,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故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均会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与进行。
二、简答题
7. 简要回答法庭调查应遵循之步骤。
【答案】法庭调查阶段是听取当事人对案件情况的陈述和证人提供的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各种证据材料,宣读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全面核实证据,揭示案件真实情况的一个重要阶段。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法庭调查顺序,不能随意颠倒或者取消仟何一个环节。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法庭调查顺序是:
(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陈述,依次进行。先由原告陈述案件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说明其诉讼请求及理由; 再由被告口头陈述案件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驳或反诉的、说明其请求及理由; 最后由第三人陈述事实或者进行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可针对原告或被告提出答辩理由。
(2)证人出庭作证。凡能出庭的证人均应当出庭作证,因故不能出庭的,其证词应由法庭当众宣读。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书证、物证的出示由法警进行,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由法庭当庭播放,通过当庭质证进一步审核其证据能力。
(4)宣读鉴定意见。鉴定人出庭时,鉴定结论由其宣读; 当鉴定人缺席时,可以由合议庭成员宣读。
(5)宣读勘验笔录。勘验笔录一般由勘验人员或者审判人员直接当众宣读。
(6)审判长应当就法庭调查阶段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总结归纳。
8. 请举例出5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答案】(1)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含义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实施的扰乱民事诉讼秩序、阻挠民事诉讼进程的行为。
(2)5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①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
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提供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但情节较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③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但情节较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但情节较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⑤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但情节较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9. 简述两种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主要区别。
【答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与案件处理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
(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由于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则是其对原、被告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2)诉讼地位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是完全独立的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3)享有的权利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享有为维护其自身的民事权益而应有的权利,只有在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时才能享有上诉权;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自始至终享有原告的一切权利。
(4)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通知参诉”或“申请参诉”的方式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的。
10.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
【答案】民事强制措施分为5种,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民事强制措施的具体适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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