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重要的一种行政活动方式,与传统行政行为相比更具柔性和亲和性,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合意的产物。无救济则无权利,保障行政合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需要畅通的法律救济渠道。行政合同诉讼需要解决行政合同的识别、行政合同的可诉性、行政合同诉讼的原告资格、行政合同诉讼的审查标准和依据等问题。识别行政合同应紧扣行政主体、行政目的、行政法上权利义务三要素,并以“概念+列举”的方式明确行政合同的范围。行政合同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诉讼一般应走行政诉讼渠道,但也不排除民事诉讼的特例。不仅作为行政合同当事人的行政相对人,非合同当事人的第三人在符合条件时也具有提起行政合同诉讼的原告资格,但行政主体除外。行政主体可视情况通过民事诉讼或采取强制执行等方式处理行政相对人违约问题。法院在审理行政合同案件时,应以合法性、合理性、合约性为审查标准,且在选择审查依据时,不应受公私法划分的限制。分析法律问题应紧密结合案例和法条,并最大限度利用现有制度规范,尽量在维护法的安定性前提下解决问题。呼吁完善立法很重要,但灵活适用法律更实用。行政合同既涉行政法,又涉民法,正确认识和解决行政合同的诉讼问题需要跳出公私法二元划分的思维框架,站在行民交叉融合的视角进行思考和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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