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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开大学法学院873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三司推事

【答案】在唐朝时,中央或地方如发生特别重大的案件,往往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巫在京组成中央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时称“三司使鞠审”,又称“三司推事”制。到封建后世,“三司推事”逐渐演变为“三法司”联合审判制。唐代三大司法机构既有所分工,又彼此监督制约,有效地加强了封建司法统治,以及皇帝对中央司法权的控制。

2. 《吕刑》

【答案】《吕刑》是周穆王令大臣吕侯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周穆王时,开始出现“王道衰微”的迹象。为革新政治,遏制国家颓败的势头,周穆王推行了一系列改革的措施。在法律方面,就是命令重要僚臣吕侯“作吕刑”。因吕侯又称“甫侯”,所以所作之刑又称“甫刑”。在记述中国上古时期历史的重要著作《尚书》中,有《吕刑》一篇,记载了此次穆王命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此次法律改革的基本精神在于贯彻西周初年提出的“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强调在国家司法工作中,从司法官吏的选择到具体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慎重、崇德。

3. 无为而治

【答案】道家主张“道法自然”,而“自然”的天道是“无为”的,将这种天道应用于法律领域,便产生了“无为而治”的理论。所谓无为,并非“没有行动”,而是指“避免反自然的行动”,即避免排逆事务之天性,凡不合适的事不强而行之,势必失败的事情不勉强去做,应该委婉以导之或因势而成之。

4. 黄老思想

【答案】黄老思想是战国中后期形成的一种道家与法家合流的法律思想流派,西汉初期成为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黄”,指传说中的黄帝; “老”,指老子即老聘。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是“轻摇薄赋’,、“约法省刑”。黄老思想适应了西汉初期与民休息的历史需要,成为从秦朝“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向西汉中期以后“德主刑辅”的儒家思想过渡的一种法律思想。

5. 城旦春

【答案】城旦春是秦朝的劳役刑之一。城旦是指强制男性犯人早起去修筑城墙的苦役; 女性犯人处以城旦春者,不去修筑城墙,而服春米的苦役。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春米。至东汉时,“城旦”不止筑城一事; 晋以后此刑再无所闻; 至北周时,将强制犯人服役的刑罚定名为“徒”,一直沿用至清。

二、简答题

6. 简述唐律的基本精神。

【答案】唐律作为全面维护唐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制度的主要工具和有力武器,所包含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但究其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皇权、特权及等级秩序

①维护皇权

a. 严厉镇压谋反等直接威胁封建统治的犯罪。

b. 严厉惩罚危及皇帝安全和尊严的犯罪。

c. 严格确保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

②维护贵族官僚的特权

唐律首篇名例律中明确规定了议、请、减、赎、当等极其周密的一整套制度,其特点是: a. 凡九品以上官员犯流以下罪,一般皆可通过其中某种办法减免刑罚,且不致因此影响其政治前途。

b. 贵族官僚除本人犯罪可以依法减免外,还可以荫庇其一定范围的亲属,使他们在犯罪时也享受减免刑罚的待遇。

c. 官爵越高,享受的特权越多,本人所受处分越轻,能够荫庇的亲属范围越广。

③维护不平等的封建等级社会秩序

a. 严格区分良、贱。

b. 为了显示社会等级的不同,规定良贱之间不得通婚。

c. 专门规定了一些贱民侵害良人的罪名。

d. 若良贱之间有相互侵害的行为,对他们适用不同的处罚标准。

e. 在诉讼上,良贱之间也有严格区别,除谋叛以上罪,部曲、奴裨不得告发主人及主人的亲属,否则处以重刑。反之,主人告发部曲、奴裨,即使诬告,也不构成犯罪。

(2)维护宗法伦理道德

①在家庭关系中,严格维护父权,全面确认家长的权威。

a. 确保尊长的教令权,严惩“不孝”的犯罪行为。

b. 确保尊长在家族中的财产权。

c. 确保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

②在夫妻关系中,严格维护夫权,确保丈夫的优越地位。

a. 在结婚方面:第一,为了男方家族的延续和兴旺,唐律允许男子纳妾,以承祀宗族血脉,但必须严格区别嫡庶,以避免引起家族内财产继承纷争。第二,唐朝的结婚仍以“六礼”为必经程序,尤其强调婚约和聘财; 同时,要求由父母尊长主婚,并须达到法定婚龄,以此作为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并禁止“同姓为婚”

b. 在离婚方面,唐律规定的方式有三种:第一,允许“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 第二,“七出”是唐律继承西周的“七去”规定的一种强制离婚; 第三,“义绝”是唐律中首次规定的另一种强制离婚。

(3)维护小农经济

①唐王朝以令的形式从正面规定了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②唐王朝又以国家基本法典一一律的形式从反面规定违反国家土地赋役制度应受到的刑罚制裁。

(4)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

①唐律要求官吏忠于职守,严惩读职、失职的行为。

②唐律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

③唐律还要求官吏烙守礼法,严惩悖礼、违制、欺诈及弄虚作假的行为。

7. 请简要论述清朝为了强化皇权专制而进行的刑事立法的内容。

【答案】清朝为了强化皇权专制而进行的刑事立法的内容包括:

(1)扩大谋反、谋大逆等罪的适用范围,并加重其刑罚责任; 严厉打击任何威胁封建皇权统治或皇权尊严的行为。主要表现在:

①在立法上,以皇权为刑法保护的首要客体,以谋反和谋大逆作为“十恶”首要惩治的两种行为。

②在行为上,扩大谋反和谋大逆两罪的适用范围; 将上书奏事中言语违反避讳规定、奏疏议论朝政内容不符合皇帝意志以及民间异姓结拜等行为全部认定为这两类罪的范围,予以重刑打击。

③在刑罚上,对被认定为这两种犯罪的行为予以重刑打击:共谋者不分首从凌迟,同居的男性亲属不分异姓、不分是否同籍、不分废疾或笃疾全部斩首; 并且犯谋反和谋大逆者的死刑决不待时,也不予以赦肴; 此外,财产入官,十五岁以下男丁和女性亲属全部籍没为奴,十一岁以上男丁要予以阉割付与回疆给官兵为奴。

④为了加大对危害皇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鼓励人民告发和予以捕获,可以予以授官并获得被告发者的全部财产。

(2)大兴文字狱,严厉打击思想异端,强化思想控制。

清朝作为少数民族政权,对于汉族知识分子的思想控制尤其严厉,尝以一言入罪。实行思想控制和文字入罪的作法在历朝都有,如秦代焚书坑儒,但清朝大兴文字狱达到空前规模,知识分子动辄因言语得咎,被判大逆等罪株连的大案在康、雍、乾三代近百起,对知识分子思想的控制也空前严厉。

(3)强化皇权,打击臣下结党,沿袭明制打击奸党,并扩大其适用范围。

清朝禁止臣下结党,因此也适用明朝《大明律》设置的“奸党罪”,并扩大其适用范围,将官员之r 可非世交而来往、官员和宦官结交以及王公和官员结交全部定为此罪。

清朝在强化皇权专制方面采取了极其严厉的刑事立法政策,空前地强化了君权,使封建君主集权体制发展到了顶峰。

8. 简述秦代的婚姻与继承法律制度。

【答案】(1)婚姻制度

秦律对于婚姻的成立务件、婚姻的形式、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婚姻的解除等方面都作了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