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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少数民族文学系817民间文学概论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传说

【答案】传说是关于特定的人、地、事、物的口头故事。根据其关联和解释的对象,可分为五类:①人物传说。这类传说的主人公大多是历代实有其人的各种著名人物; ②地方传说。故事本身常常涉及占代神抵、历史名人、能工巧匠,或普通劳动人民的生活遗迹等; ③史事传说。史事传说是关于重大历史事件的传说群,如历代农民起义传说,某些地方性事件的传说等; ④动植物和某些自然现象的传说。这类传说的基本模式,是讲述者大多相信某种动植物或自然现象系由现实的人幻化而成; ⑤关于各种风俗、土特产品、民间工艺等的传说。这类传说大多具有丰富的知识性,其故事广泛涉及历史、地理、传统审美观点等文化内容。

2. 人文神话

【答案】人文神话是按照其表现内容来划分的一种神话形态。中国的人文神话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以感生情节为核心的始祖神话; 第二类就是仙道神话。中国的始祖神话异常丰富,以姓族为单位,华夏集团大部分著名的姓族如夏、商、周、秦、楚都有自己的始祖神话,而东夷、苗蛮、戎狄等尚未融入华夏集团的部落也有自己的始祖神话。这些始祖神话(尤其以华夏集团的始祖神话为代表)往往有一个核心情节,那就是感生。仙道神话的主要内容是对于彼岸乐土的想象、关于神仙的事迹和对于长生的追求等。

3. 二次葬

【答案】“二次葬”是指待尸体腐烂后,拾骨装入瓦瓮再行埋葬,又称瓮葬、拾骨葬,。此类认为肉体与灵魂可分,人死之后,须等其腐烂,灵魂才能脱离其原先的附着物,获得再生的机会。死者过世后,其家人会先将尸体草草掩理,待一段时间后(两年到十年不等),尸体腐烂殆尽,拣拾遗骸残骨,用茶油或白酒洗净后按人体结构屈体放入陶瓮,另外找片风水宝地建坟墓埋葬。二次葬的历史由来己久,这种习俗在一些少数民族流传至今,如东北的鄂温克、赫哲族等,南方的瑶族、壮族等。二次葬盛行是生者对死者的真诚怀念和对最先的崇拜所致。

4. 神话—原型批评

【答案】神话—原型批评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流行于西方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批评流派。它源于20世纪初英国的古典学界崛起的剑桥学派,大成于加拿大文学批评家诺斯洛普·弗莱。弗莱的《批评的解剖》是自觉借鉴和运用文化人类学视野的产物,其产生也同弗雷泽的交感巫术原理和荣格

的原型理论密切相关。弗莱认为原型就是典型的反复出现的意象,最基本的文学原型是神话,神话是一种形式结构的模型。因此,原型批评要求从整体上把握文学的共性及演变规律

5. 民间日头文学

【答案】民间口头文学是流行于民间的群众口头创作的文学形态。它运用口头语言,充分发挥其丰富的表现功能和概括能力,创造各种艺术形象,展示瑰丽的想象,表现高尚的审美趣味和深刻的理性认识,这是民间口头文学区别于其他民俗事象的艺术特性。民间口头文学按文体可以分为二大类:散文的口头叙事文学,包括神话、传说和各种民间故事; 韵文的民间诗歌、谚语、谜语; 综合叙事、抒情、歌舞,具有较多表演成分的民间说唱、民间戏曲。

6. 分家

【答案】分家是一种宗族组织结构的民俗。在中国家庭中,分家包括分灶、分居、析产、划分养老送终的义务、设立单独的祭祀。兄弟分家,通常要邀请没有利害关系的族长及舅爷、姑爷来主持,有的还立下书面契约。分家时,有些东西是不能分割的,如祖墓、坟山等实物,地望、姓氏等名义; 有些东西是不允许分割的,如养膳田、祭田。分家,一方面是不断地瓜分共同的东西,另一方面也逐渐积聚起一些共同的东西,成为血脉相连的凭证。家庭分立的另一方面就是宗族的合组。

7. 民俗

【答案】民俗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中广大民众所创造、享用和传承的生活文化,又称民间风俗。在我国,“民俗”一词很早就己出现,《礼记·淄衣》:“故君民者,章好以示民俗。”民俗起源于人类社会群体生活的需要,在特定的民族、时代和地域中不断形成、扩布和演变,为民众的日常生活服务。民俗一旦形成,就成为规范人们的行为、语言和心理的一种基本力量,同时也是民众习得、传承和积累文化创造成果的一种重要方式。

8. 道情

【答案】道情戏是中国黄河流域流行的一种民间小戏。至迟在南宋时,道士在民间布道时就有以渔鼓、简板为伴奏的说唱,称作“道情”。清代晚期,流行于陕西、山西、甘肃、河南、山东等地的道情,以“耍孩儿”、“清江引”等曲调为唱腔,吸收了梆子戏的一些乐器、唱腔和表演技巧等,逐步形成表演故事的道情戏。其内容多取材于道教故事,以劝善布道为目的,也演一些民间生活小戏和历史公案戏。按其流布地区,山西有晋北道情、临县道情、洪洞道情、永济道情等,陕西有陕南道情、关中道情、陕北道情等,甘肃有陇东道情,山东有渔鼓戏、八仙戏等。道情戏早期多以皮影表演或坐班清唱,20世纪50年代起陆续搬上舞台,如陇东道情由皮影而发展为陇剧。

二、简答题

9. 宗族的组成要素。

【答案】较为完整的宗族的组成要素包括有血缘关系的丁口,显示这种血缘关系的族谱、祠堂、祖坟,资助这一组织及其活动的族产,以及协调这种关系的族规和族房长。

(1)宗族的丁口

在宋代以前,贵族和官宦的血缘组织可以形成世家大族,而普通人的族通常指“五服”和“九族”。后来,在民间,五服的范围即为血缘组织的范围,“出五服”就不算一家人了。讲到中国家族,动辄称九族。实际上,九代人不可能同时在世,在世的人一般不出“五服”的范围。这种族只是大家庭而已,依据人员的现实存在和有限的记忆来认同血缘组织,因而族的丁口范围总是固定的。一套称谓民俗标明了丁口之间的亲属关系。在传统社会或现在还比较重传统的地区,如果宗族大于九族,对九族之外,所指所称,基本上沿用上列亲属称谓,而不直呼其名,最起码对上辈和长者是如此。

(2)宗族的族谱及族规

族谱是宗族共同体存在的文字形式,包括本族源流世系、族籍登记、先贤礼赞、界址墓图以及族规家训之类。各地各族大同小异。“本族源流”和“先贤礼赞”编纂一些传说和史事,宣扬祖德确记本族的社会名望和地位,用以感发子孙的崇敬之心和认同意识。一些宗族对谱书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较早而又被后世引用的族规家训有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北宋司马光的《居家杂仪》、南宋袁守的《袁氏世范》等。乾隆一七年,江西巡抚陈宏谋汇集36种家训家范,刊为《训俗遗规》。还有朱熹的《增损吕氏乡约》,王孟箕的《讲宗约会规》,王士晋的《宗规》,朱伯庐的《劝言》,高忠宪的《家训》等。各宗族制定族规,多参考上述成法。其中的一些条文直接录自《易经》、《礼记》、《尔雅》、《白虎通》等典籍中关于君臣父子宗亲关系的言论。

(3)宗族的族长和族房长

宗族的权力执掌在族房长及族产的专职管理人员手中。族长对外代表宗族,由他出面见官,与外族打交道。族长在宗族内召集房长议决宗族事务,对族人行使教令权和惩戒权,与宗子一起主持祭祀。在民间,族房长一般是在宗族内按辈分、年龄、名分来看都处于较高地位的人员之中推举产生。宗子是历代长房的长子,与官方的礼制不同,他在民间只是宗族血脉的象征,主要在宗族祭祀中担任主祭,许多宗族并不立宗子。

(4)宗族的祠堂

祠堂是最基本的族产。按照封建王朝的礼制,立庙祭祖一直都是上层阶级的特权。先秦时期,天子以降,各有不同的“庙制”。大致说来,历代宗桃由嫡长子单独承继,维持“百世小迁”的大宗之祭,而其余诸子只能另立“五世则迁”的小宗,并接受大宗宗子的统辖; 庶人不能立庙祭祖,“祭于寝”。

(5)宗族的族田

族田是宗族重要的经济基础,又称庄田、义庄。其来源有二,一为某位先人的遗产及其花息的增值,二为全体丁口集资的结果或个别成员的捐献。因为族田有多种来源,其收入也有多种用途,所以,分别被赋予不同的称谓。祭田又称蘸田、祭祀公业、祭产,是专门用于资助祭祀祖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