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国际公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公海
【答案】公海是指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的海域以外的全部海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即“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公海只应用于和平目的。公海自由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公海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包括航行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和科学研究自由,各国在行使公海自由时,除应遵守有关的国际法规则外,还必须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
2. 毗连区
【答案】毗连区是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由沿海国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区域。毗连区位于领海以外,是公海的一部分,在沿海国建立专属经济区的情况下毗连区是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其宽度是从测算领海宽度的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按照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在毗连区内行使管制的内容是:防止和惩治外国船舶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领海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毗连区不同于领海,沿海国对毗连区没有主权,而只有为防止和惩治在其行使主权的领域内走私、偷漏税、危害国民健康、非法移民等行为而行使必要的管制权利。
3. Codif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答案】Codif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即国际法的编纂,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并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国际公约的过程。国际法的编纂是外交和国际法学上的一项重大课题,在现代尤其具有重要意义,可以缩短国际法形成和发展过程、弥补习惯法规则的明确性和精密性缺陷,为国际法的适用带来便利。
4. 调停
【答案】调停是除谈判或协商以外最经常使用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指在争端当事国之间不能通过直接或协商解决争端时,第三国善意地主动进行或应争端当事国的邀请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其特点是:第三方以中间人的身份主动推进争端当事国采取和平的方法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包括提出建议作为争端当事国进行谈判的基础,并直接参加争端当事国的谈判,以促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妥协。
5. 不受欢迎的人
【答案】“不受欢迎的人”是为了保障接受国利益,防止外交特权和豁免被滥用,维也纳公约根据大多数国家的做法规定的一国对别国派驻或将派驻的外交官表示不满和不能接受而要求派遣国收回任命或召回该外交官的程序。公约规定,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遇这种情形,派遣国就应斟酌情况召回该人员,或者在他是接受国国民的场合终止其在使馆中的职务。如果派遣国拒绝或者不在合理期间内履行上述义务,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该人员为使馆人员。
6. Invasion
【答案】Invasion 即入侵,在国际法上是指未经他国允许,一国的武装力量通过强制或者非强制的方法进入他国领土、领空和领海等主权管辖的领域,侵害他国主权行为。在国际法上,未经他国允许入侵他国的主权管辖领域是违反国际法的,被入侵国可以行使自卫权。
7. 领水
【答案】领水是指属于一国领土的水域,包括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即内水和领海两部分。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 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其群岛水域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8. 国际人权宪章
【答案】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与1966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一起,被通称为“国际人权宪章”。“国际人权宪章”所确立的国际人权保护机制,在当前国际人权领域也最具有影响力,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普遍性人权国际保护机制的核心。
二、简答题
9.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答案】根据现代国际法,条约有效成立需要具备三个实质要件:
(1)缔约方具备缔约能力
缔约能力欠缺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况:
①缔约方可能由于其国际地位使其缔约权受到限制,而逾越其限制;
②按照国内法有权缔约的机关的缔约权可能在国内法上受到限制,而逾越其限制;
③授权缔约的代表可能逾越其权限。
(2)条约是缔约方自由同意的结果
违反自由同意的情况有:
①错误
a. 文字存在错误;
b. 国家在缔约时假定存在并构成其同意接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况存在错误。 ②欺诈
a. 在条约法上,欺诈是指一国故意以虚伪的陈述或其他欺诈行为欺骗另一国,使其陷于错误,因而取得该国同意与之缔结条约的情况。
b. 由于欺诈是缔约国在被欺骗的情况下,违背其真实意志而同意缔结条约的,因此,该缔约国可以以欺诈为理由撤销其原先作出的接受条约拘束的同意。
③贿赂
如果一谈判国代表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表示是在另一谈判国直接或间接对其进行贿赂的情况下作出的,则该国得援引贿赂为理由主张其受条约拘束的同意无效。
④强迫
在缔约过程中的强迫包括一国对另一国谈判代表的强迫和一国对另一国的强迫。
(3)条约内容符合强行法
条约在缔结时如违反国际强行法规则,则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10.简述条约在国内的实施。
【答案】国家缔结条约,就是要享受条约规定的权利并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如果缔约国不在其领土内执行条约,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就无法实现,缔约也就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国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对其有效的条约在其领土内的执行。
(1)条约在国内实施的原则
条约一经生效,即对缔约国有拘束力。缔约国应遵守条约,并善意履行。1969年条约法公约
第26条规定,凡有效的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有效的条约即是依国际法有效成立的条约,这是遵守条约的前提条件。善意履行就是诚实和正直地履行,也即履行条约不仅要按照条约的文字,而且要符合条约的精神。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
(2)条约在国内实施的范围
原则上,条约应适用于缔约国的全部领土。1969年条约法公约第29条规定,除条约表示不同意思,或另经确定外,条约对每一当事国的拘束力及于其全部领土。但是,如果条约有不同规定或当事国有明示或默示的相反意思,条约可适用于缔约国的部分领土。
根据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我国缔结的国际协定是否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央政府根据它们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特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因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并不一定都适用于这两个特别行政区。
(3)条约在国内实施的途径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己生效的条约在其领土内得到执行。有些国家的宪法或法律明确规定,条约是该国法律的一部分。有的国家虽未明文规定条约在其国内法中的地位,但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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