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同济大学国际法学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 摘要
一、概念题
1. 白然法学派
【答案】自然法学派是对国际法学“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的回答而形成的诸代表学派之一,其学说盛行于17世纪至18世纪,主要观点是:法律本身就是自然法,或者说,制定法、习惯法是从自然法获得效力的。自然就是本性、理性、正义,是社会的本性或者事物的本性,而法律就是从这些本性中产生或推论出来的。自然法是绝对公正的、普遍的、恒久不变的,自然法高于实在法、自然法可以由理性发现,而不需要国家的同意。
2. 国书
【答案】国书即派遣国书,是指派遣国国家元首致接受国国家元首用以证明大使或公使身份的正式文件。派遣国书由派遣国元首签署,外交部长副署,由大使或公使向接受国元首递交。公约规定,使馆馆长到达派遣国后,一般应立即拜会接受国外交部长,商定递交派遣国书或委任书; 使馆馆长在呈递国书后,或在向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之其他部通知到达并将所奉国书正式副本送交后,即视为已在接受国内开始执行职务。
3. 条约的保留
【答案】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一般地说,双边条约不发生保留问题,因为双边条约的所有条款都是缔约双方通过谈判达成的,若一方不同意某一条款,条约就不能成立; 多边条约因参加国较多,参加时间不一致,缔约国之间关系复杂,各国的政策与利益不尽相同,因此,有的国家在参加条约时不能接受某些条款,于是引起保留问题。
4. 一元论
【答案】一元论是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否属于一个体系的学说之一,该学说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于一个体系,又分为国际法优先和国内法优先两大派。18, 19世纪有过国内法优先的一元论,其中比较极端的认为,国际法不过是国家的“对外公法”,这会导致国际法的否定,为多数国际法学者所不取。当前出现的一元论大都属于主张国际法优先一派,凯尔森的学说就是其中最突出的。
5. 大陆架
【答案】大陆架是指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
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超过200海里的,以最外各点每一点上沉积岩厚度至少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1%,或以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超过60海里的各点为准划定界线。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以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所有国家都有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6. 公海
【答案】公海是指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的海域以外的全部海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即“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公海只应用于和平目的。公海自由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公海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包括航行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和科学研究自由,各国在行使公海自由时,除应遵守有关的国际法规则外,还必须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
7. Protocol
【答案】Protocol 即议定书,是条约的一种名称,主要包括三种情形:①多是作为公约的辅助性的法律文件,规定某些条款的解释、保留意见或其他类似问题,往往被视为公约的组成部分并与公约一起批准和生效。②作为公约的附件,但具有独立性质,并需单独批准,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③作为一个独立条约的名称,如《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
8. 外交保护
【答案】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外交保护是国家基于属人管辖而享有的权利,但也必须满足三个条件:①保护国的国民或受其保护的其他人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 ②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或经常居住在该国:③用尽当地救济。
二、简答题
9. 试述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
【答案】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国际习惯是指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这里的“通例”是广义的用法,包括狭义的行为习惯和狭义的惯例。“通例之证明”即构成国际习惯的两个主要因素,具体包括:
(1)物质因素
构成国际习惯的物质因素指各国实在的、共同或相近的行为和做法,即反复采用被称为先例的行为,包括国家的行为和不行为。
(2)心理因素
构成国际习惯的心理因素,即各国的法律确信,是国际习惯的主观因素,指各国在行为时的
心理状态,认为其行为或做法是一种法律力量所强制,即承认这种反复采取的行为具有法律拘束力,亦即“法律信念”。
(3)国际习惯存在的证据。国际习惯虽然是不成文的,但还是要从各种文件中查找。这些文件是各国之间的外交文件,或者是国际组织决议,或者是各国国内法律等文件。它们是国际习惯的证据。
10.试述空中劫持罪犯的“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答案】(1)“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概念
1970年《海牙公约》和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都规定,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分子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犯罪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毫不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案件的同样力一式作出决定。这就是“不引渡则起诉”的原则。
(2)“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具体规定
①《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把非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罪行排除在政治性犯罪之外,不仅规定这些罪行是可引渡的罪行,还规定以引渡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可根据这两项公约引渡罪犯,为缔约国间引渡罪犯提供了方便。
②考虑到非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罪行的政治因素,两公约都未规定强制的引渡义务,没有引渡条约的国家可以根据其国内法的规定,自行决定是否引渡罪犯。
③公约所规定的罪行应看做包括缔约各国间现有引渡条约中的可引渡的罪行。缔约各国承允将此种罪行作为一种可引渡的罪行列入它们之间将要缔结的每一项引渡条约中。
④如一缔约国规定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的条件下才可以引渡,而当该缔约国接到未与其订有引渡条约的另一缔约国的引渡要求时,可以自行决定认为本公约是对该罪行进行引渡的法律根据。引渡应遵照被要求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⑤缔约各国如没有规定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下才可以引渡,则在遵守被要求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应承认公约所规定的罪行是它们之间可引渡的罪行。
⑥为在缔约各国间的引渡的目的,罪行应看做不仅是发生在所发生的地点,而且也是发生在根据公约规定要求实施其管辖权的国家领土上。
11.简述外交豁免权。
【答案】(1)外交豁免权的概念外交豁免权是指一国派往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根据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接受国所享有的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一般来说,“外交特权包括豁免,而外交豁免则不能包括一切外交特权,虽然豁免确属于外交特权的主要的并且重要的部分”。
(2)外交豁免的内容主要包括使馆的豁免和外交代表的豁免以及其他人员的豁免。
①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包括:
a. 使馆馆舍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