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同济大学国际法学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自然基线
【答案】自然基线又称正常基线即沿岸低潮线,即沿海国海岸在海水处于低潮时,海水与海岸自然形成的一条分界线,是国际实践中采用较早的基线方法。《公约》第5条规定:“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在国际实践中,正常基线多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一般适用于陆海分界明显、海岸线比较平直且近岸又无岛屿的海域。
2. 国际法的实在法学派
【答案】实在法学派是对国际法学“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的回答而形成的诸代表学派之一,该学说把国际法主要地建立在习惯和条约基础之上,即强调人造法,人定法,而不是自然立法,认为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形式。这二者都是实在的,由这二者所构成的国际法是人所造成的,是经国家同意的。所以,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体现于习惯或条约的国家的共同同意。
3. 赔偿和补偿
【答案】(1)赔偿是指根据国际法,受害国如未能以恢复原状方式得到赔偿,有权要求实行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以经济上可计算的方式加以赔偿的方式。包括实际损失、利息,并在适当情形下包括利润损失。
(2)补偿是指在受害国所受到的损失未以恢复原状方式得到补偿的条件和限制下,受害国有权从实行了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获得补偿。
(3)赔偿和补偿的区别:赔偿在很大程度上是恢复原状的一种补充形式。当恢复原状不可能的时候,就可以采取赔偿的方式。但有时尽管恢复了原状,仍难以作出充分的赔偿,所以还要给予补偿。补偿一般适用于那些“经济上可估计的损害”。
4. 调查
【答案】调查又称“查询”或“实况调查”,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也是最早确立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一,指在特别涉及对事实问题发生分歧的国际争端中,有关争端当事国同意一个与争端没任何关系的第三方,通过一定的方式调查有争议的事实,查明是否存在争端当事国所声称的情势,以有助于合理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澄清事实,不涉及解决争端的建议或判断,澄清事实后的解决方案悉听当事国自行决定。
5. 护照
【答案】护照是指由国家主管机关(通常是移民和外交部门)签发的,向外国的有关当局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也是个人向外国使馆、领事馆或其他机构申请入境签证,以进入该国居留或逗留,和返回本国或经常居住国必须持有的证明,并可以凭此证件在进入的国家受到保护,与签发国家的使馆或领事馆联系。
6. 条约的保留
【答案】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一般地说,双边条约不发生保留问题,因为双边条约的所有条款都是缔约双方通过谈判达成的,若一方不同意某一条款,条约就不能成立; 多边条约因参加国较多,参加时间不一致,缔约国之间关系复杂,各国的政策与利益不尽相同,因此,有的国家在参加条约时不能接受某些条款,于是引起保留问题。
7. 空中有限自由论
【答案】空中有限自由论是关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一种理论。这种理论以法国法学家福希叶为代表,福希叶开始时是主张空中自由,鉴于空中自由论不被人们所接受,福希叶重新考虑了这个问题,企图在自由论和主权论之间找到一个调和的折衷方案,于是有了空中有限自由论。福希叶主张,要考虑空中自由航行,但国家根据自保权可以禁止在1500米以下的空间飞行。即在和平时期建立一个1500米高度的“保护区”,以防范间谍和走私活动; 又鉴于“空域”悬在一国之上,为了其国民的安全和国家的经济利益,国家对在1500米以上的空间的飞行活动也可以施行干预。
8. 条约的冲突
【答案】条约的冲突是指缔约国先后所订的几个条约的内容不符而发生矛盾,从而产生了哪一个条约应优先适用的问题。条约的冲突常见于以下几种情况:①两个国家先后订立两个相冲突的条约; ②一个国家己和另一国缔结了一项条约,后来又与第三国订立了相冲突的条约; ③一个多边条约的两个当事国间或一个当事国与第三国间缔结了违反该多边条约的条约。《联合国宪章》第103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在本宪章下之义务与其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该规定排除了会员国之间以及会员国与非会员国之间所订条约违反宪章的可能性,对于遵守和实施宪章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简答题
9. 阐述你对自卫权的理解和认识。
【答案】(1)自卫权的概念
①自卫权作为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是指在国家遭到外来武装攻击时可以采取相应的武力措
施进行反击的权利。《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武力,而自卫权的行使是禁止武力的例外。
②自卫权原来以自保权为依据。各国都有义务尊重他国的主权和独立。各国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安全,维护自己的主权和独命,有权采取国家法允许的一切措施进行自我保全。但自保权不能作为国家违反《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项的合法理由。因此,自保权仅限于自卫权,任何以自保为理由对他国使用武力的行为都应是国际法所禁止的。
(2)自卫权的条件
《宪章》第51条对自卫权的规定包含四个要素:
①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是国家的自然权利;
②自卫的前提是国家受到他国的武力攻击;
③自卫权的行使是在受到武力攻击之后,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之前:④会员国应将采取的自卫的办法立即向安理会报告。同时,武装自卫要行使得当,应在必要的范围之内,采取的自卫措施也应与攻击行为具有相称性。
10.试述国际法上的主权概念。
【答案】(1)主权的含义
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也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实体的主要标志。
(2)主权的内容
在国际法学中,对“主权”比较一致的看法是: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力,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力,是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控制的。
①对内方面,对一切事物和人有最高权力,国家有权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也就是属地最高权和属人最高权。一国的内部主权使它得以对国家进行统治和管理,制定法律,组织武装部队等等,也使该国对该国领土范围内的个人(包括本国人和外国人,自然人和法人)享有最高控制和管辖权。
②对外方面,主权体现为小从属于其他权力,即独立权或对外主权。一国的对外主权的核心如前所述是独立权,即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部和外部事务,而不受任何国家和其他权力的任何形式的干涉。
(3)主权的意义
①主权是构成国际法上的国家应具备的四要素之一,也是最重要的要素。
②主权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是维护国家独立自主、免受外来侵略的法律依据,是国家进行自由合作和友好交往的法律基础,是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法律武器。
(4)主权的限制
①国家是国际社会的成员,在要求别国尊重自己的主权的同时也有义务尊重别国的主权,即“互相尊重主权”。
②国家有义务履行根据国际法和所缔结的条约所承担的义务。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