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兰州大学法学院宪法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宪法的价值

【答案】宪法的价值是指宪法本身及其在实施过程中能够满足宪法关系主体一系列需要或实现宪法关系主体一系列目标的内在规定性。

2. 国家形式

【答案】国家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包括国家政权构成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的政权构成形式,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国家的结构形式指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的组成关系。国家本质必定通过一定形式表现出来,而适当的国家形式能够更充分地体现和维护国家本质。

3. 分权制衡

【答案】分权制衡,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儿个不同的部分,分别由不同的机关独立行使,这些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分权是指国家权力分成若干部分,由宪法授予不同的国家机构或部门执掌,没有一个部门服从或支配其他任何部门,没有一个部门可以行使宪法赋予其他部门的权力。制衡即分立为不同部分的权力之间形成彼此制约的关系,其中任何一个部门权力都不能独占优势。权力分立并不是说分掌权力的各部门应该完全互不相干,而是互有牵制。事实上,权力具有一种侵犯性质,应该通过给它规定的限度在实际上加以限制,以保证国家各部分权力在运行中保持总体平衡。分权与制衡作为西方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架构和最重要的运行机制,普遍存在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

4. 爱国统一战线

【答案】爱国统一战线是指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同其他革命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们所结成的政治联盟。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包括两个范围的政治联盟:①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以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联盟,这个联盟是爱国统一战线的主体。②广泛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联盟,这个联盟是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的统一大业服务,为保卫世界和平服务。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5. 不成文宪法

【答案】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书、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是与成文宪法相对应的概念。不成文宪法存在于习惯、法院判例、制定法或若干宪法性文献中,所以,不成文宪法不在于没有文字形式的宪法规范,而在于它没有一部称为宪法的制定法。不成文宪法富有弹性,适用性较强,能够被较好地运用以化解宪法争端,并且一般不会出现成文宪法时常面临的宪法危机。英国宪法就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6. 议会君主制和议会共和制

【答案】(1)议会君主制是指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山宪法规定,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君主立宪制的主要特征在于,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严格限制,以至于君主行使的只是一些形式上的或者礼仪性的职权,君主对议会、内阁、法院都没有实际控制能力。

(2)议会共和制是指以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共和制的主要特征在于:议员由选民选举产生,政府由获得议会下院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构成多数席位的几个政党联合组成; 议会与政府相互渗透,政府成员一般由议员兼任,议会可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政府辞职,政府也可以解散议会。

(3)二者都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一般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并反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但是二者也有不同的特点,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国家元首的产生不同。②产生的背景不同。③议会与政府的关系不同。

7. 人权与基本权利

【答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人权是指人作为人所固有的权利。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在于:在通常意义上,人权和基本权利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不同称谓,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相对于国家而存在的。二者的区别在于:人权既包括法律化的权利,也包括非法律化的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仅指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范围比人权要小; 基本权利在时序上比人权要晚,是人权发展的产物; 在国内法上,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通常交叠使用; 在国际法上,常用人权的概念,很少用基本权利概念。

8. 职业代表制

【答案】职业代表制是指将选举人依职业予以分类,根据职业团体而不是居住区或行政区域,选举代表或议员的制度。我国选举制度主要实行地域代表制,同时也采职业代表制。这样规定,既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为选举单位,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来划分选举单位。

二、简答题

9. 简述决定国家性质的基本因素。

【答案】国家性质即国家的本质。在人类历史卜出现过四类性质的国家,即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决定国家性质的因素主要有三个:

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这是决定国家性质的主要方面。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在一个国家中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包括两个方面:

①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也就是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

②统治阶级内部各阶级、阶层之间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

(2)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任何国家政权都要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从根本上说是由一定经济基础决定的,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只能产生相应性质的政权,在经济基础发生变化之后,国家政权的性质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国家政权又都是为一定阶级基础服务的,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总是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来其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经济上的统治地位。

(3)社会的精神文明。精神文明是指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对精神世界进行改造而获得的成果。在人类发展的不同阶段,精神文明发展的程度是不同的,精神文明的内容决定着一个国家活动的方向,对国家政策的制定起着巨大的作用,对国家的性质的确定有着很大的影响。就我国而言,现行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国家性质,即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即政治上实行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经济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文明上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

10.简述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答案】纵观世界各国,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宪法修改的程序,说明制宪者己经意识到宪法修改的必要性。宪法修改的必要性在于:

(1)宪法修改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原因是为了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①导致宪法规定不适应社会实际发展的原因既有客观实际的发展变化,也包括制宪或修宪时,制宪者或修宪者对社会实际的认识和判断上的错误。

②宪法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其基本功能是协调、规范社会关系,以维持正常、有序、公正的社会秩序。而宪法规范只有与社会实际相适应,才能发挥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社会实际总是处于发展变化之中,因此就必然会产生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相适应的问题。

③保持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相适应,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宪法规范必须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实际作用。

(2)宪法修改的另一重要原因是为了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

制宪者受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形成宪法规范的过程中,极有可能因考虑不周,致使宪法规范存在某些缺漏,因而需要通过修改的方式加以补充和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