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开大学法学院873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以古非今罪
【答案】以古非今罪是指借上古三代的事迹,即尧、舜、禹,抨击当代的朝政,对国家治理方针、社会管理措施进行批评、非议。犯本罪的,要处以族刑:如果官吏对这种行为明知而不检举的,与之同罪。
2. 无为而治
【答案】道家主张“道法自然”,而“自然”的天道是“无为”的,将这种天道应用于法律领域,便产生了“无为而治”的理论。所谓无为,并非“没有行动”,而是指“避免反自然的行动”,即避免排逆事务之天性,凡不合适的事不强而行之,势必失败的事情不勉强去做,应该委婉以导之或因势而成之。
3. 云梦秦简
【答案】1975年湖北省云梦睡虎地秦墓的发掘中,出土了大量的秦朝竹简,共1155支,简称云梦秦简。这批考古发掘的文物,为研究秦朝法律提供了珍贵的历史资料。云梦秦简中的法律条文,尽管不全是秦统一后适用的法律条文,但却是秦律的重要渊源。包括了《秦律十八种》、《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秦律杂抄》、《为吏之道》等丰富的内容。
4. 三肴之法
【答案】“三肴之法”是西周时期除“三赦之法”外,对于三种情况下的犯罪要宽肴、原谅的规定。“三肴之法”包括“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这种制度说明当时对于过失犯罪,对于犯罪在主观恶性上的差别,己经有比较清楚和深刻的认识。这一原则也说明,西周时期根据主观恶性确定刑事责任等刑法理论,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5. 审刑院
【答案】审刑院是宋太宗时期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司法机关。审刑院实际上是代表皇帝加强对司法审判的控制,是加强皇权的表现。宋太宗设审刑院于宫中,大理寺权归审刑院,只书面断决地方上奏案,不再开庭审判。神宗兀丰时恢复大理寺职权。宋神宗时期,审刑院又侵夺了刑部对大辟之罪的复核权,直至兀丰改制后,刑部才又享有复核权。
二、简答题
6. 简述秦代的定罪量刑原则。
【答案】秦代的定罪量刑原则有:
(1)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从秦简《法律答问》来看,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身高不足六尺为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真正负完全刑事责任,则是在男子身高六尺五寸,女子身高六尺二寸以上。
(2)确认主观意识状态,区分故意与过失。一方面注重区别有无犯罪意识,这是作为判定被告人的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另一方面则明确区分故意与过失。不论故意还是过失均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定罪量刑上加以区别,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3)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
(4)累犯加重,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加重。
(5)自首减免刑罚,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
(6)实行连坐。连坐就是一人犯罪,全家、邻里和其他有关的人连同受罚。按其适用范围区分,秦代的连坐主要有全家连坐、什伍连坐、军队中士卒连坐、官吏间连坐四种,秦简律文中尤以什伍连坐的规定最多。
(7)诬告反坐。秦律即对于故意诬告他人者,以所告之罪罪之。
7. 简述商代的司法制度。
【答案】商代的司法制度主要包括:
(1)司法机构
商代把中央最高审判机构改称为司寇,与中央其他五个机关并称为六卿。司寇对于重大案件的审判必须奏请商王批准,商王掌握生杀予夺和决定诉讼胜负的勾决权。
(2)审判制度
①重案与疑案的审理:商代重要案件的审理一般要经过三级,即史与正的审理,大司寇的复审,以及三公参听的再审,最后报请商王批准。商代对疑难案件的审理持慎重态度,主张广泛征求意见,然后定案。如公认案件有疑点,就采取赦免的方针,但必须和同类典型案例相比较,然后才能做出终审判决。此外,主张审判依据事实,有犯意无实据,不认为是犯罪。在量刑时,可重可轻者,主张从轻; 可宽可严时,主张从宽。即“附从轻”、“赦从重”。
②天罚与神判:a. 统治者利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迷信与落后,假托神意进行审判。商王每逢审判时,必先通过占卜求天问神,然后假意做出决定。b. 假托鬼神之意,实施残暴的处罚和刑杀。盘庚为顺利地迁都,把自己宣布的处罚诡称为“天罚”。
(3)监狱制度
商代因袭夏制,把监狱仍称之为“圆土”。此外,商代又有专门关押要犯的狱,称之为“图周”。商代为有效地镇压奴隶与平民的反抗在全国各地遍设监狱,并对逃狱的奴隶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8. 简述“十罪”到“十恶”的变化及其意义。
【答案】(1)十罪是指“重罪十条”。为加强镇压危害封建专制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的行为,“重
罪十条”正式入律,始于北齐。此“重罪十条”即后世法典中之“十恶”,即将直接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最严重的十种犯罪置于律首。这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具体内容包括:①反逆,即造反; ②大逆,即破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③叛,即叛变; ④降,即投降; ⑤恶逆,即殴打、谋杀尊亲属; ⑥不道,即凶残杀人; ⑦不敬,即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⑧不孝,即不侍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⑨不义,即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⑩内乱,即亲属间乱伦。
(2)十恶对于十罪的继承与修钊-
唐律沿袭隋律确立的十类被视为严重侵犯纲常礼教的犯罪,在《名例律》明确说明“十恶”的具体罪行表现。
①谋反。“谋反”是“谋危社程”即图谋推翻皇帝的统治。
②谋大逆。是“谋毁宗庙、山陵及宫网’,,即图谋毁坏皇帝祖庙、皇陵和宫殿。③谋叛。是预谋“背国从伪’夕,即谋划背叛封建国家,投降伪政权,突出了对预谋犯罪的镇压,并将“反”、“叛”等严重犯罪扼杀在谋划阶段,借以减轻犯罪的危害程度。
④恶逆。指殴打、谋杀尊长亲属。
⑤不道。即“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造畜蛊毒,厌魅”,也就是使用凶暴手段致人以死,或畜养毒虫、使用邪术害人。
⑥大不敬。是指盗取皇帝服用物,盗取皇帝或伪造皇帝印玺,给皇帝配药不按本方,做饭犯食禁,指责皇帝,诽谤朝政,对皇帝使臣无礼等,即侵犯皇帝人身及其尊严的各类行为。
⑦不孝。指诅骂或告发直系尊亲,或供养有缺,或别立户籍私有钱物,或私自婚娶,父母去世,匿不举哀等。
⑧不睦。指“谋杀及卖鳃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以上尊亲”。
⑨不义。指杀本属长官与授业老师。
⑩内乱。指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3)由上可知,十恶相对于十罪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①十恶中的部分罪名强调主观恶性,十恶中“谋反”“谋大逆”和“谋叛”都强调了行为人主观上的恶性,排出了过失或无意识的行为,更具有科学性。不是有意为之者,不应属于十恶。十罪中则没有对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②将叛、降两种罪名合并,统称谋叛。
③增加了不睦罪,强化了对于家族秩序的维护。
④对不敬和不孝的含义进行了扩大,将一些新的行为纳入到十罪当中。
(4)变化的意义
①部分罪名强调主观恶性,体现了刑法的科学性,使得十恶重点打击的是主观上有故意的人,从而更好的实现刑法的目的。
②增加不睦罪,强化了对于封建家庭伦理的维护,使得礼法结合的更为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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