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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南师范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854土地经济学考研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土地使用权出租

【答案】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同地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2. 行政划拔

【答案】行政划拔是指土地由国家行政机关调拨使用。

3. 土地权属转移及收益分配

【答案】土地权属转移及收益分配是指土地权属转移的条件、形式和土地收益分配的具体形式。

4. 土地市场

【答案】土地市场是指土地这种特殊商品在流通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总和。

5. 土地保护

【答案】土地保护是指依据自然生态规律采取各项保护措施或在利用土地时,停止采用原来的破坏性措施,从而达到保护土地资源的目的。

6. 建筑物

【答案】建筑物是指一种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具体内涵不同。广义的建筑物包括房屋和构筑物。狭义的建筑物仅指房屋。

二、简答题

7. 简述土地自然供给的制约因素。

【答案】制约土地自然供给的因素包括:

(1)适宜于人类生产生活的气候条件;

(2)适宜于植物生长的土壤质地和气候条件;

(3)有可资利用的淡水资源;

(4)有可供人类利用的生产资源;

(5)一定的交通条件。

8. 简述人类利用土地的四个阶段。

【答案】人类利用土地的四个阶段分别是:

(1)依赖大自然恩赐的渔猎阶段;

(2)利用大自然的初始阶段;

(3)较大规模和大规模开发利用土地的阶段;

(4)开发利用土地与保护耕地相结合的阶段。

9. 如何改革和完善现行农村土地使用制?

【答案】关于现行农村土地使用制的改革与完善问题,家庭联产承包制是当前农村普通存在的土地使用经营的主体形式。

从整体来看,它适应中国农村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民的觉悟程度。因此,目前多数地区土地的使用经营形式不宜做过大的,调整仍以稳定、完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作为深化改革的立足点。对于家庭承包制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则应采用合理的政策、措施加以解决,以使承包制进一步合理化、规范化与法制化。在经济发达、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动逐步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10.简述土地管理的具体任务。

【答案】土地管理的具体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

(2)调整土地关系;

(3)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必要限制;

(4)保证土地资源在国民经济各个部门和各个项日上的正确分配与合理利用;

(5)实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并正确课征土地税收,保证国有土地的地租收归国家,通过土地税收和土地有偿使用集中国家则政资金。

11.土地税收的依据。

【答案】土地税收的依据包括:

(l )按土地面积征收;

(2)按土地总收获量征收;

(3)按土地收入征收;

(4)按地价征收。

三、论述题

12.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弊端。

【答案】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弊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不清。

现行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沙滩以及其它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从上述立法,我们可以得出:对农村土地,除了国家的,就是集体的。但现行立法并没有界定,哪些土地是国家的,哪些土地是集体的,更没有界定哪片土地属于哪一个集体所有。即使对我们一般认为界定得比较清楚的城市土地,实际上也是极其模糊的。如城市市区范围内,存在着一些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新设建制市的城市不断涌现,老城市市区的不断扩大。新设建制市的市区土地是否自然而使原集体的土地变为国家所有? 同时,建制镇被法律认可为城市范围,而建制镇的土地实际上主要属于集体所有,这种模棱两可,含含糊糊的规定,连立法者也解释不清楚。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不明确。

现行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都规定了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究竟是谁,立法和实践中都小甚明确。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1989年《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按乡、村、组的实际占有为界线。很明显,上述立法规定了三种主体,即乡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这些规定,表面上确定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其实不然。

①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事实上不存在。

政社合一的体制废除后,无论是在法律规定中还是事实上都不存在所谓的乡农民合作社。因而也就找不到一个代表乡农民集体的组织或机构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这样,法律规定的乡农民集体所有,实际卜是无人所有。乡政府作为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上不可能成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但由于存在着上述无人所有的缺陷,使乡政府对土地的管理职能与所有权合二为一,集体土地事实上成了国有土地。

②村民委员会也不能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因而,它不能成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

③村民小组也不能做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

因为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村小组的组织基本解除了,况且村民小组仅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是一级集体组织,因而‘白也不能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

(3)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虚置。

从理论上讲,农村集体拥有法定所有权,集体应当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在客观事实上,我国的集体所有权是‘种不完全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