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扬州大学法学院808民事诉讼法学之民事诉讼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导致诉讼终结的情形。
【答案】(1)诉讼终结的概念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死亡,致使本案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己无可能或已无必要时,由受诉人民法院据此裁定结束本案诉讼程序的一种制度。
(2)诉讼终结的具体适用情形
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③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终结诉讼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既不得提起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终结诉讼的裁定的效力,仅仅表现为结束本案诉讼程序,对于案件中涉及的实体争议问题,不能作出任何处理。因此,在终结诉讼的裁定中不得同时确定死亡一方当事人财产(遗产)的法律归属。
2.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被告有何不同?
【答案】(1)两者的概念
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
②被告是指被原告声称侵犯其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争议而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区别
①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由于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告则是因为原告的起诉。
②诉讼地位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是完全独立的当事人,其一般或者依附于原告,或者依附于被告;被告则是完全的独立的当事人,是诉讼不可或缺的一方,没有被告就不存在诉讼的可能。
③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享有部分独立的诉讼权利,如有权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有权向法院陈述自己的意见,有权提供证据并参加质证活动,有权参加法庭辩论等。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得申请撤回诉讼或放弃诉讼请求,不得提起反诉,不得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得在被参加一方反对的情况下申请调解。被告作为诉讼一方的当事人享有
各种实体和程序性权利,如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等等。
④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通知参诉”或者“申请参诉”的方式参加诉讼的;被告一般是原告起诉后,由法院通知其参诉。
⑤参加诉讼的时间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在一审结束之前参加诉讼。也就是说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可以在诉讼开始后,一审结束前参加到诉讼当中;被告是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原则上是在诉讼一开始就参加到诉讼当中。
⑥在上诉权上存在差别。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则上没有上诉权,但是,如果法院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实体权利义务时才享有上诉权;被告无条件享有上诉权。
3. 执行中止的事由。
【答案】(1)执行中止的含义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程序,继续进行执行。
(2)执行中止的事由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①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移送执行的案件,如果债权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应裁定中止执行。
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执行员按照法定程序审查后,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执行人,由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在确定义务承担人之前,应中止执行。
④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在确定上述义务承担人之前,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法院应根据上级法院或本级法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⑥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
(3)中止的其他事由
根据《执行规定》(试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有:
①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②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③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④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⑤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4. 简述诉讼标的概念的基本含义。
【答案】(1)诉讼标的的含义
诉讼标的,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对象就是诉讼标的。
(2)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实务中的地位
①诉讼标的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诉讼标的不同,诉讼所要保护的权利的性质也有所区别,而诉讼时效的期间因所保护的权利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对诉讼标的性质的不同认识就关系到当事人起诉时法院能否受理该案件的问题以及诉讼的时效问题。
②诉讼标的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法院的审理是围绕本案的诉讼标的进行的。
③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活动是以诉讼标的为基础、以诉讼标的为中心展开的。
④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判断根据就是前诉的诉讼标的与后诉的诉讼标的是否同一。
⑤诉讼标的决定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要厘清既判力的问题就必须首先弄清诉讼标的问题。 ⑥诉讼标的是判别诉的合并、分离、追加和变更的依据。
(3)我国民事诉讼中对诉讼标的的认识
①关于诉讼标的的基本观点
诉讼标的理论的核心问题是识别诉讼标的的根据,即以什么为根据区别各种不同的诉讼标的,这也是诉讼标的理论中最基本的问题。不同的诉,其目的、功能都有所不同,而如何科学地界定诉讼标的,与诉的目的和功能有密切的关联。强求诉讼标的识别标准的统一往往导致顾此失彼,难以左右照应。对诉的三种基本类型的划分已为我国民事诉讼实务界所接受,并长期在民事诉讼实务中具体适用,依据诉的不同类型来界定诉讼标的具有理论和实践基础。
②不同类型的诉所具有的不同的诉讼标的
a.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
b.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要求法院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识别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5. 简述诉的特征。
【答案】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诉的核心特征是,诉是当事人依据实体法上的权利或法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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