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898法学综合课6(含经济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之经济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我国《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答案】我国《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包括:
(1)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
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包括工业产品、手工业产品、农产品。未经过加工制作的矿产品(台煤、铁矿石、石油等)、初级农产品(如小麦、蔬菜、水果等)、初级畜产品、水产品等,都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2)用于销售的产品
未投入流通的自用的产品、赠予的产品、试用的产品等,都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3)建设工程使用的产品
建筑工程材料,特别是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于《产品质量法》。
2. 简述横向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横向限制竟争行为,是指处于同一生产或流通环节的、经济水平相当的企业之间通过协议,以控制企业经济活动的某一特定方面。
横向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固定价格的协议、控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协议、划分市场和消费者的协议、联合抵制协议、行业协会的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横向竞争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横向竞争行为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当事人处于同一生产或流通环节,或同为生产者,或同为销售者,或同为购买者。
(2)当事人之问的经济实力应当是相当接近的,只有实力相当才能达到平等的横向限制,否则,将形成滥用经济优势地位,而非横向限制了。
3. 什么是价格听证制度?
【答案】政府制定价格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价格听证制度的特征包括:
(1)政府组织。价格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
(2)听证人的特殊要求。听证会设3名至5名听证人,听证人是代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专门
听取听证会意见的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部分听证人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
(3)听证参与人的特殊要求。听证会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等人员组成,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2/5。听证会可以一次举行,也可以分次举行。
4. 简述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答案】(1)土地管理法概述
①土地管理法,是指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我国的土地立法。我国《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有:土地权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等。
(2)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①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罚的制度。
②耕地保护制度
a. 耕地占用补偿制度,指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后,应补偿开垦新的耕地的制度。
b.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占有情况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的占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我国十地管理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保护基本农田对我国城乡人民农产品需求的满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③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建设用地管理是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资源利用管理,依法保证城乡各项建设用地的关键措施,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调控基本建设规模的有力手段。
5. 简述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及经济法基本原则具体内容。
【答案】(1)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要被确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符合下列标准:①它必须是一种法的原则; ②它必须是一种经济法的原则; ③它必须是经济法原则中的基本原则。
(2)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由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和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构成。 ①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a. 这里所说的“经济法主体”,包括各种经济法主体。对于经济法主体,根据不同的标准可
以进行多种不同的划分。
b. “利益协调”不同于“利益平衡”。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的基本精神是,经济法主体的依法作为或不作为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就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利益。
c. 在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由于经济法性质的不同,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具有重要区别。 ②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
a. 经济法主体法定,即经济法主体的种类、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条件和程序法定;
b.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法定,即协调主体的职权、职责法定和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程序法定,以及协调受体的权利、义务法定,他们的行为合法与否依法的规定为准; 。.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法定,这包括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法定的有利后果(即有利的法律后果或肯定性法律后果)和法定的不利后果(即不利的法律后果或否定性法律后果)。
6. 简述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原因。
【答案】(1)从经济角度考察,可以认为,社会大生产的发展,也即现代经济的发展,是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原因。现代经济的本质属性在于其是一种社会化的经济。与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早期社会相比,现代社会在经济生活的层面上则表现出完全小同的另一种景象,在这里:
①经济活动是建立在高度专业化的社会分工基础之上,每一个人按照社会分工从事极为专业的经济活动;
②生产不是为了直接满足自己而是为了满足社会的需求;
③劳动成果不能直接满足生产者的要求,人们主要依赖他人的劳动或劳动成果满足自身的需求;
④生产的社会化使大规模的生产成为可能,人类利用自然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⑤专业化分工导致经济组织形态发生变化,企业化经营逐步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一般组织形态。
③社会化导致人们相互依赖性加强,为降低交易成本和生活成本,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逐步集中,城市化进程随着市场的发达而逐步加强。
(2)经济社会化产生了需求与供给的矛盾。信息占有与信息需求的矛盾; 社会化产生了经济生活中不同的利益主体,并使得他们之间利益冲突日益尖锐化,社会化导致宏观层面的经济发展利益与微观层面的经济个体利益之间的矛盾,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这些矛盾的存在,引起人们了从制度上作出相应的对策回应,从而导致法律体系结构的重大变化。针对现代经济社会化带来的问题而制定的法律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这些法律是现代经济社会特有的法律,它们是在现代社会才获得充分发展的法律。
(3)经济法是现代经济的产物,而不仅仅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或市场经济的产物。现代经济的基本属性在于其社会性。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是现代经济,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是由两种不同的基础资源配置方式决定的不同的经济体制,这两种经济体制本身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现代经济的本质,无论一国采用哪一种经济体制,都没有否认社会化这一现代经济的基本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