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注册会计师制度是现代社会中市场经济得以健康发展的非常重要的监督机制和保障,明确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本文试图对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进行梳理,对民事责任性质认定、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责任承担以及免责事由等问题进行重点阐述,以便对法律实务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对第三人承担的是一种新型的侵权责任即专家责任。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过错认定时,需要正确看待会计界和法律界眼中的“真实”,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兼顾审计准则与职业谨慎双重标准。在责任分配时,采取故意和过失两分法,当注册会计师故意出具不实报告并给第三人造成损失时,由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注册会计师过失出具不实报告时,应当根据该注册会计师的过失之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为了实现对第三人的全面保护,有必要让注册会计师直接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还要就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和减责情形作出规定,以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保障会计职业的发展,并在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发展之间达成一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