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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哈尔滨工业大学802法学综合(国际法、民商法、刑法学)之《商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

【答案】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与目标公司的股票持有人约定收购股份的价格及其他条件,由股票持有人向收购人转让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为取得或强化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通过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发出购买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要约方式,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二者同为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类型,都以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为目的; 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收购对象小同,要约收购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发出要约,而协议收购通过与特定的股票持有人签订协议完成收购。

2. 公司债

【答案】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外部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金融市场上的重要金融工具之一。

3. 保险价值

【答案】保险价值: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4. 无过失的船舶碰撞

【答案】无过失的船舶碰撞,是指有关碰撞各方在无过失或者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发生的船舶碰撞。《海商法》第167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5. 附条件法律行为

【答案】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的条件时生效。通说认为,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外,其他法律行为均可以由行为人设定条件,以此来限制法律行为的效力,从而满足行为人的各种不同需要。

二、简答题

6. 如何理解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答案】现代各国一般都制定有大量的强行性法规对商主体的资格予以严格控制,形成了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

定三个方面。

(1)商主体类型法定。即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子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 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2)商主体内容法定。即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商主体内容法定导致两个必然结果:其一,合法存在的商主体必须在内容上符合法律对其所作出的特定要求; 其二,对商主体内容的不同法律要求,构成了不同类型商主体彼此之间的根本性差异,形成了不同类型商主体自身的特点。

(3)商主体公示法定。即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 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主体法定原则是传统商事交易行为之自由主义向现代商事活动之国家干顶转变的结果,是现代商事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商事登记制度的基础。它充分反映了作为私法的商法所含有的公法性成分。

7. 债权人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动因何在?

【答案】(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动因

总体说来,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动因包括:

①当债权人认为债务人有财产可供还债,而自己无力挖掘出债务人的财产所在时,可通过破产程序,强制债务人交出自己的全部财产用作还债。

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如果继续隐匿财产或者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后无偿转让、低价处分财产的,不仅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可通过破产撤销权等制度使其归于无效或撤销,而且有可能产生债务人的负责人或者准债务人个人的刑事责任。

②破产程序不仅可以最大程度地获取债务人的可分配财产,而且可以通过破产犯罪制度增大债务人获得刑事责任的几率。

债务人构成破产犯罪时,债务人即便丧失了破产免责的好处,对债权人来说,也未必能够增加债权的受偿额,由干破产程序中的程序花费较之干一般强制执行程序要多得多,这相对干债务人有限的财产来说,不膏为债权人以牺牲自己的财产利益为代价获取债务人的人格的贬损。

(2)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动因

就债务人而言,个人债务人自愿提出破产申请原因在于:

①获得破产免责的益处,使自己对所负债务的无限责任在自己的“有生之年”转化为有限责任;

②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可以获得破产法上的债务重组安排、部分甩掉破产清算程序可能带来的人格贬损和其他消极后果;

③通过破产法卜的自由财产制度可以保留自己作为一个消费者甚至一个现代社会的劳动者必不可少的生活和工作费用及用品。

企业主动提出破产申请原因为:可以利用破产预防程序,在获得债务的期限犹豫或者分期清偿等方面益处的同时,能够避免破产清算,对于董事等负责人,则可免去公司无力清偿时冒险继续

从事经营可能带来的个人对债务增加的法律责任,因为,破产程序之内对债务进行调整的和解协议或者重整方案的通过都无需获得全体债权人的一致赞成。

8. 简述公司股东的权利。

【答案】公司股东具有以下权利:

(1)投资受益权。是指股东按其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请求分配公司盈余,从而取得股利的权利。

(2)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时有以下权利:

①重大问题决策权; ②公司经营建议或者质询权; ③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3)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各国公司法在禁止股东在公司经营期间抽逃出资的同时,规定股东可以通过转让其出资或持有的股份转移风险。

(4)知情权。其内容除质询权外,通常还包括:

①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 ②公司其他重要文件的查阅权。

(5)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公司依法进行清算时,其全部财产在向公司全体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尚有剩余的,股东有权请求分配。

(6)优先认股权。具体包括以下两种:

①股东对转让的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这项权利一般仅限于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②股东对公司发行新股的优先购买权。我国《公司法》第35条明文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该项权利。然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新股认购优先权,则法无定例。

(7)诉权。在股东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股东还享有依法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是为股东的诉权。

9. 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应如何确定?

【答案】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依照下列标准确定:

(1)船舶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

①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除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

②船舶尚未修理的,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是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

③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该船舶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

(2)货物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

①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海损牺牲无须支付的运费计算;

②货物损坏的,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

(3)到付运费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

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运费损失的金额,减除为取得这笔运费本应支付、但是由于货物牺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