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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法学部门法(宪法与行政法、经济法、商法)(同等学力加试)之经济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政府的定价行为

【答案】政府的定价行为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政府定价与指导价的活动。《价格法》从范围、内容和程序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①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②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③《价格法》明确了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相应地根据中央与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其价格行为的权限。

2. 产品缺陷

【答案】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的设计、原材料采用、制造装配、指示等都可能发生缺陷。

3. 反补贴

【答案】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行为。反补贴是指进口国为了限制进口,保护本国工业,对不公平贸易的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的一种法律手段。

4. 会计核算

【答案】会计核算又称会计反映,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尺度,对会计主体的资金运动进行的反映。它主要是指对会计主体己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经济活动进行的事后核算,也就是会计工作中记账、算账、报账的总称。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5. 保证金制度

【答案】期货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的资金。保证金制度的实施,降低了期货交易成本,交易者只需缴纳很小比例的保证金而不需要足额交纳货款就可以买卖期货合约,发挥了期货交易的资金杠杆作用,促进了套期保值功能的发挥。

6. 投资法

【答案】投资法是指调整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投资主体的直接投资活动进行调控和规

范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经济关系,有表现为国家对非国家的投资主体参与的竞争性投资项目,运用经济杠杆(如利率、税收)间接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也有表现为国家参与为主的基础性和公益性投资项目,运用经济和行政手段直接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7. 垄断协议

【答案】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反垄断法》规范的垄断协议行为包括横向的固定价格、市场划分、联合抵制和纵向的限制转售价格、排他交易以及串通招投标等多种表现形式。

8. 经济法责任

【答案】经济法责任,或称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亦或是因实施了违法行为,侵害了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应受到的经济法上的制裁。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可以依据小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例如,依据违反的经济法的具体门类的不同,可以分为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两类; 依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和调制受体的法律责任,等等。

二、简答题

9. 简述我国行政垄断的成因。

【答案】(1)体制改革不彻底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历史原因。(2)局部行政性利益集团的普遍性产生与扩张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主要前提。(3)利益分配的不合理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根源。(4)有效的反行政性垄断法律制度的缺位是行政性垄断产生和扩散的关键原因。

(5)行政权运行规则及监督和救济机制的不完善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重要原因。

10.什么是水资源和水资源法?

【答案】水资源,是指可供利用或有可能被利用,具有足够数量和可用质量,并可适合某地对水的需求而能够长期供应的水源。水资源主要是地表水(江河、湖泊、水库、冰川)和地下水,不包括海洋。

水资源法,是指调整水资源开发利用关系、水资源分配管理关系的法律体系。我国也一直比较重视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强调对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修订)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走上了依法治水之路。

11.证券违法行为包括那些种类? 法律针对这一行为所规定的处罚措施有哪些?

【答案】(1)证券违法行为的种类

①违反信息公开文件真实保证义务

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以及相关活动中,证券发行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证券发行人以及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

构对所披露的信息或者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②内幕交易,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法律规定,泄漏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③操纵市场,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所掌握的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行为。

④欺诈客户,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各种欺诈行为。

⑤信息误导,指国家工作人员、新闻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行为。

⑥违反对证券发行的审核

a. 非法公开发行,即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

b. 虚假发行,即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

c. 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行为。

⑦违反对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

⑧违反对证券交易限制的规定

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买卖股票。

⑨国务院授权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职责

a.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券发行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或批准;

b.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违反规定采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

c.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d.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⑩其他证券违法行为

(2)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①民事责任

证券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侵害和损失时,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和其他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②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