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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青海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许可证管理

【答案】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是指国家规定某些商品进出口必须从对外贸易主管机关领取进出口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一律不准货物进口或出口的一种职能行为。在我国,核准与发给许可证的机关是国务院授权的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对一些临时性的进出口商品,在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可由省级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核准和发给许可证。

2. 经营者集中

【答案】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力一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工经营者合并; 厄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③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3. 产品瑕疵

【答案】产品瑕疵,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有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瑕疵产品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规定。是区别于产品缺陷的法律概念。广义地说,是指产品不符合其应当具有的质量要求; 狭义地说,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外观、使用性能等方面的质量问题。

4. 产品缺陷

【答案】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的设计、原材料采用、制造装配、指示等都可能发生缺陷。

5. 侵权行为

【答案】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无论有无过错,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类。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囚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五个方面。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三个方面。

6. 社会中间层主体

【答案】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或相对独立于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

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也被称为非政府公共组织或者机构、准公权力主体。它在某些方面承担非政府公共组织的一定职能,具有中介性、公共性、民间性、专业性的特征。

7. 并表监管

【答案】并表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整个银行集团,包括其境内外所有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所有业务和风险,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表监管在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中具有特殊意义,它是实现跨国银行有效监管的基石,是跨国银行监管诸原则中最为核心的一项基础原则。

8. 保险利益

【答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只有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保障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这种利益就是保险利益。

二、简答题

9. 简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确定的三大支柱的主要内容。

【答案】1999年6月公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称为新巴塞尔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三大支柱”,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地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1)最低资本规定一第一支柱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

①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 ②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

③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2)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一第二支柱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具体包括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监督检查的透明度等。其中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有:

①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 ②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

③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予最低标准的资本。

④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3)市场纪律一第三支柱

巴塞尔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资本构成、风险资产及计量标准、内部评级系统及风险资产计量法、风险资产管理的战略与制度以及资本充足率等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巴塞尔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关于披露频率,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将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

10.简述社会公共性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又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概念、特征及其种类。

【答案】(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主体,又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该定义中有下述要点:

①经济法主体是由经济法赋予法律资格的社会实体。

②经济法主体是存在于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主体。

③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①主体外延的广泛性

凡依法参加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各种经济关系的组织体和个人,都能成为经济法主体。因而,经济法主体的存在范围非常广泛,遍及国民经济中工业、农业、商业等各个领域,以及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各个环节。

②主体资格的重叠性

经济法领域有多种经济法律关系,如市场监管法律关系、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社会组织内部法律关系等,各种经济法律关系都有其特定的主体资格。同‘社会实体往往同时参加多种经济法律关系而分别具有不同的主体资格。并且,有的经济法律关系具有混合性,同一社会实体参加这种经济法律关系,就兼有两种或多种主体资格。③主体形态的多样性

主体的法律形态,即法律所确认的主体的社会存在形态。不同的法律形态,即表明不同的主体组织制度。经济法对主体形态的设计,遵循的是具体人格的思路,而非抽象人格的思路。

④主体能力的差异性

主体的法律地位由主体的能力所支撑。在经济法的假设中,主体间不具有匀质性,即不同主体在经济能力、认知能力、信息能力、技术能力或控制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别。正是基于这种差别,经济法律关系往往不是平等主体问的关系,为实现不平等主体间的实质公平,在立法上实行倾斜政策。

(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包括“政府一社会中间层一市场”三层框架,是在政府与市场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