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高校后勤的社会化改革对我国而言是一项新生事物,从1985年国家的相关部门和众多教育工作者对这一举措的思想酝酿到1999年在全国高校范围内的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正式启动至今也不过有近30年的时间。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从计划经济发展到了市场经济。计划经济时期,高校后勤完全由学校自己承办即“高校办后勤或小社会”,促进了当时高校的稳定发展,也满足了在校师生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学校的科研教学活动的需求,这时的高校后勤服务工作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和福利性。随我国社会经济、教育等方面的快速发展,福利公益型的高校后勤服务日益暴露出其缺点:不能适应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和满足在校师生员工的多样性需求等,学校后勤为了不走向灭亡进而能平稳发展最终选择了社会化改革。国家对高校后勤改革给予了多方面的支持但却没有将这些政策和措施成文,起到法律的强制性的保障作用,只是简单的以文件或政策的形式公之于众,这不足以引起全社会和相关人士的大力支持,对后勤的社会化改革没有起到根本性的推动作用。本文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试从法律方面进行研究的。
文章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主要分四大部分进行研究。第一,文章的引言部分。该部分主要阐述本文选题的缘由,研究意义,文章的创新和不足,研究的思路和方法,文献综述,对高校后勤改革的核心概念的界定:后勤、高校后勤、高校后勤社会化、法律、法律关系。第二,我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历史发展过程,该部分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首先是我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历史发展过程;其次是到目前为止我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所取得的初步成果。文章第三部分主要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在此文章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论述,高校后勤法律地位不确定,高校后勤与高校、学生、后勤职工三方面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确定,高校后勤法律属性定位错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目标解释不清。在这一部分,本文对所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尤其是对高校后勤的法律地位和在高校后勤社会互改革中的三方面的法律关系的错误定性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第四,依法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在此,文章主要从下列方面来说明。首先必须明晰高校后勤的法律地位,这是研究其他相关法律问题的基础,然后确定高校后勤与高校、学生、后勤职工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此前提下正确界定高校后勤的法律属性,并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然后通过对国外高校后勤工作模式的借鉴,推出通过立法来统一我国高校后勤服务实体的模式以推动我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进程,便于国家、各级政府、高校及高校后勤自身对其的管理和经营,最后是加强三个方面的法制建设以规避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