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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央财经大学法律(法学)(法学院)之民事诉讼法学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摘要

一、概念题

1. 证明标准

【答案】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证明标准确定以后,一旦证据的证明力已达到这一标准,待证事实的真实就算已得到证明,法官就应当认定该事实,以该事实的存在作为裁判的依据; 反之,就应当认为待证事实未被证明为真或者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对于当事人来说,只有了解了证明标准,才不至于因为对证明标准估计过低而在证据明显不足时贸然提起诉讼,同时也不至于由于对证明标准估计过高而在证据己经具备的情况下迟迟不敢起诉。对于法官来说,只有明确了证明标准,才能够正确把握认定案件事实需要具备何种程度的证据,才能以之去衡量待证事实已经得到证明还是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才能决定是否有必要要求当事人进一步补允证据。

2. 当事人能力当事人适格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能力或资格。

②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2)两者的区别

①当事人能力是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诉讼而言抽象出来的一种资格或者能力,它属于诉讼主体要件中的抽象要件。

②正当当事人是针对具体案件而言的,是在具体的诉讼法律关系中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正当当事人因具体案件的不同而有不同,某人可能是某一诉讼案件的正当当事人,但在另一诉讼中却未必成为正当当事人,有当事人能力者未必是正当的当事人。

3. 诉与诉讼请求

【答案】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实体法上的主张,它表现了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实体利益愿望。诉是一个双重含义的概念,包含实体意义上和程序意义上的诉。实体意义上的诉,基于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产生,就是诉讼请求。诉与诉讼请求的区别在于,诉是形式和手段,诉讼请求是目的和内容。不管是诉,还是诉讼请求,二者都是原告向法院所实施的诉讼行为。但诉讼请求只是一种实体主张,而诉则是要求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裁判的请求。由于诉与诉讼请求的含义本身比较模糊,很多情况下混用这两个概念,正是由于两者区别不明显,所以混用这两个概念似乎也没有太大的问题。

4. 协议管辖——选择管辖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②选择管辖则是从当事人角度说的,指当两个以上的法院对诉讼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

(2)两者的区别

协议管辖实际上是赋予当事人选择地域管辖的权利,但又不同于选择管辖。二者的区别在于: ①选择管辖是以共同管辖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的;协议管辖则是在共同管辖之外选择管辖法院。

②选择管辖是原告单方面的行为,无需取得被告的同意,而协议管辖则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行为,以双方的合意为基础。

5. 处分原则

【答案】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处分原则由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构成:①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②处分权的对象是主要是基于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的处分权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均有体现。通过当事人对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的自由支配与处置,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民事诉讼程序的进程,彰显出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

6. 特殊司法协助

【答案】特殊司法协助,是指两国法院互相承认和执行对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和仲裁机关的裁决。特殊司法协助的条件为:①两国之间必须有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特殊司法协助的国际条约,或者依据互惠原则进行。②不违反被请求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③请求书及所附文件需附有被请求国的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二、简答题

7. 简述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关系。

【答案】(1)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含义

①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别事由,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②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对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请求对案件进行复审,以撤销或变更原审判决、裁定,上一级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判所适用的程序。

(2)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联系

再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均是为了保证判决、裁定的正确性,纠正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法定程序。

(3)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①审理的对象不同。依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它既包括第二审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也包括第一审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而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只能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

②提起的主体不同。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当事人;而有权提起上诉程序的,则是原一审程序中的双方当事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一审裁判中被确定负有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③提起的期限不同。再审程序的发动,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候发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错误,都可以提起再审。上诉人提起上诉则必须在第一审判决、裁定尚未生效期限内提起。

④审理的法院不同。按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不仅有上级人民法院,而且还包括原审人民法院和其他同级人民法院。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只能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8. 对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简单评析。

【答案】(1)财产保全的概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日后给付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的财产保全和诉中的财产保全。

(2)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财产保全可以适用于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所有案件。我国法律规定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3)财产保全制度的意义

在立法中设置并在诉讼实践中依法适用财产保全程序,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给付判决作出并依法生效以后能够顺利地得到全部执行,并以此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实现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财产保全程序的意义之所在。反之,如果没有财产保全程序的保障作用,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便有可能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成为无法执行的一纸空文,当事人因胜诉而赢得的利益也就根本无法得到实现。因此财产保全制度对维护当事人权益和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