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1048民事诉讼法学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 摘要
一、概念题
1. 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答案】诉讼上的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因具备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变更和消灭。根据是否包含行为人的意志,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大致可分为事件和诉讼行为。①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②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一定的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诉讼行为是民事诉讼上的主要法律事实,包括法院的诉讼行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诉讼契约。
2. 诉与诉讼请求
【答案】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实体法上的主张,它表现了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实体利益愿望。诉是一个双重含义的概念,包含实体意义上和程序意义上的诉。实体意义上的诉,基于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产生,就是诉讼请求。诉与诉讼请求的区别在于,诉是形式和手段,诉讼请求是目的和内容。不管是诉,还是诉讼请求,二者都是原告向法院所实施的诉讼行为。但诉讼请求只是一种实体主张,而诉则是要求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裁判的请求。由于诉与诉讼请求的含义本身比较模糊,很多情况下混用这两个概念,正是由于两者区别不明显,所以混用这两个概念似乎也没有太大的问题。
3. 区际司法协助
【答案】区际司法协助是指一国领域内不同法域之间的司法协助。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司法协助,是中国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司法合作,它既有别于国际司法协助,又有别于一般的内国司法协作,其范围主要包括: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等。
同。质证导致的结果,是引起法官的认证,而认证追求的结果,则是对案件事实的确认,实现纠纷的最终解决。
4. 证据
【答案】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体。其内容是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各种事实; 其形式表现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总是以这八种形式中的某一种作为载体而进入诉讼的。
证据是个多面体,须从不同角度进行观察和认识才能够完整地把握:①从本体上看,证据是客
观存在的一些事实,是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事实; ②从形式上看,证据又是法律规定的各种诉讼材料; ③从作用上看,证据一方面是当事人向法院展示案件事实的各种方法,另一方面也是法院借以确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获得裁判事实依据的手段。
5. 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能力或资格。
②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者资格。
(2)两者的联系
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联性表现在: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一定有当事人能力。源于民事权利能力的当事人能力也因此被平等地赋予每一个公民。各国法律均把公民的权利能力作为其当事人能力产生的依据。
(3)两者的区别
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离,是指两者的相互独立,无民事权利能力却有当事人能力或无当事人能力却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现象。法律将某些民事权利利益赋予给当事人,如胎儿的应留份,死者的著作权等,但是当事人没有相应的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能力资格。
6. 财产保全
【答案】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以后给付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财产保全程序目的是为了保证给付判决作出继而依法生效以后能够顺利地得到全部执行,并以此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实现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简答题
7. 第二审法院对不服判决提起的上诉案件应如何裁断?
【答案】第二审法院对不服判决提起的上诉案件所做裁断类型如下: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2)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经过审查,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可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3)第二审法院查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4)对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如认为有错误,应当由第二审法院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审理或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8. 简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及其诉讼地位。
【答案】(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
(2)参加诉讼的根据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有牵连。在后一个法律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前一个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直接影响。这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形:①权利性关系,②义务性关系,③权利义务性关系。一般较为常见的是第二种。
(2)诉讼地位
①不具有与当事人完全相同的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到一方当事人进行的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论他参加原告一方进行诉讼,还是参加被告一方进行诉讼,都不具有与当事人完全相同的诉讼地位。而且,他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同的是,没有比较明确的角色定位,若该第三人由于本诉处理结果而享有一定的实体权利时,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若该第三人由于本诉处理结果而承担一定的实体义务,其诉讼地位则相当于被告。而且,他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同的是,没有比较明确的角色定位,若该第三人由于本诉处理结果而享有一定的实体权利时,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若该第三人由于本诉处理结果而承担一定的实体义务,其诉讼地位则相当于被告。
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和相对的独立性。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到一方当事人进行的诉讼,目的是为了帮助被参加一方赢得诉讼,因而不得实施与参加人地位和参加目的相悖的诉讼行为,如不得申请撤回诉讼或放弃诉讼请求,不得提起反诉,不得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得在被参加一方反对的情况下申请调解。另一方面,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广义的当事人,又享有一些独立的诉讼权利,如有权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有权向法院陈述自己的意见,有权提供证据并参加质证活动,有权参加法庭辩论等。
③在一定情况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可以取得与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完全相同的诉讼地位,即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然而,如果仅从字面上理解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是存在疑问的,因为是否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要到审理终结才能确定,而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则是在他参与诉讼时就应解决的问题。因此,对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的正确解释应当是,在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或依职权通知第三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时,就应当依法使该第三人从参加诉讼时起就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使该第三人有权承认诉讼请求,有权进行和解或申请调解,有权提出反诉。
9. 简述公证文书的诉讼(含执行)效力。
【答案】公证文书的诉讼效力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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