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东南大学法学院720法学综合1(民法、刑法)之《刑法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紧急避险的定义和成立条件。
【答案】(1)紧急避险的定义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己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2)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①避险意图
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它决定着紧急避险的无罪过性,因而对紧急避险的成立有着重要意义。正当避险意图,是指避险人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避险手段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避险意图中包含有避险认识和避险目的两部分内容。
a. 避险认识,主要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认识,应当包括:
第一、认识到正在发生的危险的存在。
第二、认识到这种危险只能以紧急避险的方法来排除。
第三、认识到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可以达到避险效果。
另外,避险人对自己避险行为的手段、强度、可能造成的后果等亦应有基本认识。
b. 避险目的,即行为人实施避险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只能出于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正当目的,才能进行紧急避险,不能为了保护某种非法利益而实施所谓的紧急避险。
②避险起因
只有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危险时,才可以实施紧急避险。所谓危险,是指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紧迫事实状态。危险的主要来源有四种:自然的力量; 动物的侵袭; 非法侵害行为和人的生理、病理过程。
③避险时间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形成了紧迫的、直接的危险。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己经发生的危险将立即损害合法权益,或正在造成合法权益损害而尚未结束。紧急避险只能在危险己经出现而又尚未结束的时间条件下进行,否则就不是紧急避险。
④避险对象
紧急避险针对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即以损害某一较小合法权益保全另一较大合法权益。因而,紧急避险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是危险的来源,而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⑤避险限度
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换言之,为了保护一个合法权益而损害的另一合法权益,既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保护的权益。一般而言,权衡合法权益大小的基本标准是: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中的生命权为最高权利; 财产权利的大小可以用财产的价值大小来衡量。但这并非绝对性的准则,如为保护个人生命致使近百人身受重伤,便很难认为还在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之内。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作出切合实际的判断。
⑥避险限制
紧急避险只能在不得己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这是紧急避险的客观限制条件。只有在行为人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才允许选择损害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方法。如果当时尚有其他方法可以避险,例如有条件逃避、报警求援、寻求他人帮助或者直接对抗危险、进行正当防卫等,行为人却不采取,而给无辜的第三者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则其行为不能成立紧急避险,构成犯罪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⑦避险禁止根据我国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法律不允许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对个人面临的危险实行紧急避险,具体而言,在国家、公共利益、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危险侵害时,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可以实施紧急避险; 在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危险侵害时,只要避险行为与所承担的特定责任不相冲突,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也可以实施紧急避险。
2.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答案】(1)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定义
①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②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己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2)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联系
①都具有主观目的的正当性,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损害。
②都具有客观行为的有益性,虽然它们都给某种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但从社会整体上看,结果均是有益于社会的。
③都具有实施行为的合法性,即其前提均是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或者危险的威胁。
④责任相同,当两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该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3)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①从行为的性质、对象上看,紧急避险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以牺牲与避险原因无关的第
三者的合法权益来进行的,总是要求具备合法利益的冲突,因此,具有所谓的“正对正”的关系,而不是合法与非法的斗争; 正当防卫是行为人面对不法侵害行为时,为了捍卫合法权益而向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的反击,是合法行为与不法行为的斗争,存在着所谓“不正对正”的关系。
②紧急避险要求有较严的补充性原则和法益权衡原则,即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正当防卫的范围则比较宽广,只要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的损害。两者在必要的损害限度上标准不同。
③从危害的来源上看,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既可能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能是自然界力量和动物的侵袭等; 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则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
④从实施行为的条件上看,紧急避险只能在迫不得已、别无选择时实施,在手段的选择上具有唯一性; 正当防卫则无此限制。
⑤从行为主体条件上看,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 正当防卫的主体则无此限制。
⑥从民法上看,紧急避险人或受益人对因避险行为而转嫁给第三者的损害,在某种条件下,应按公平原则承担民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 正当防卫的防卫人,对防卫结果所引起的损害,没有民事上的损害赔偿义务。
3. 简述简单共同犯罪的概念、成立条件与处罚原则。
【答案】(1)(简单)共同犯罪的概念
(简单)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某一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
(2)(简单)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①两个以上的行为人。
②有共同实行的意思,即二人以上不仅均有实施实行行为的意思,而且具有相互利用、补充对方行为的意思。
③有共同实行的事实,即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某种犯罪的实行行为,不管是分别来看还是作为整体来看,各共犯人的行为都具有导致结果的现实危险性。
(3)(简单)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
①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实行的犯罪行为整体负责,而不只是对自己实行的犯罪行为负责。 ②各共同犯罪人只能对共同故意的犯罪负责,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该种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③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按主犯、从犯、胁从犯处罚,并引用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的有关条文,如果都是起主要作用,都按照主犯处罚。
④考查各共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犯罪后的态度,实行区别对待。
4. 简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生产、销售其他特定伪劣产品的犯罪)之间的关系及处理原则。
【答案】(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生产、销售其他特定伪劣产品的犯罪之间的关系
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小符合安全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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