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西大学0319诉讼法(含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之民事诉讼法学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必要共同诉讼
【答案】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一,是指共同诉讼人在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即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
必要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②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③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
④共同诉讼人行为具有一致性;
⑤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2. 间接事实——辅助事实
【答案】间接事实是指用来推断主要事实是否存在的事实。在一些情况下,主要事实本身难以用直接方式证明,需要通过先证明与主要事实有关的另一些事实,来间接地推断主要事实存在与否。辅助事实是指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有关的事实。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常常会成为质证和法庭辩论的主要问题,而证据能力的有无、证明力的大小又与一些事实紧密相关。
3. 诉的利益
【答案】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做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必要性是指法院有无必要通过判决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实效性是指法院能否通过判决实际解决该纠纷。诉的利益在理论上被认为实际上包含着权利保护的资格和权利保护的利益两方面的内容。权利保护资格实际上是关于法院民事审判权的范围问题,如果该案不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当事人所提起的诉就不具有权利保护的资格。权利保护的利益所涉及的问题是,当事人所提起的诉尽管具有权利保护的资格,即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但未必有必要对案件进行审判,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该起诉就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利益。
4. 证明对象
【答案】证明对象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审理案件有重要意义的事实。一般而言,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①该事实系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 ②该事实具有实体法或程序法的意义; ③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有争议; ④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5. 诉讼中止
【答案】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些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时,受诉法院据此裁定暂停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诉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6. 反证
【答案】反证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反证的作用在于削弱、动摇本证的证明力。因此,在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本证,并使事实的认定发生不利于对方当事人变化时,对方当事人才有提出反证的必要。反证通常在本证之后提出,但也不排除先行提出的可能。对先行提出的反证,一般无调查的必要。
二、简答题
7. 普通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答案】(1)普通程序的概念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
(2)普通程序的特点
①内容安排上,普通程序具有明显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在普通程序中,自起诉和受理开始,其间经过审理前的准备和开庭审理,一直到宣告判决,以及审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及其处理方式,囊括了第一审程序的各个大小环节。
②适用范围上,普通程序具有广泛性和通用性。
普通程序的这一特征,是由其内容安排上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所决定的。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a. 凡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
b.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按照简易程序审理其所受理的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简易程序本身未作规定而案件的审判确有需要时,仍需参照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的有关规定。
c. 凡是中级或中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必须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
d.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案件,除了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的规定以外,还应当参照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的有关规定。
e.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均须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
8. 民事判决与民事裁定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答案】(1)民事判决与民事裁定的概念
①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审理程序终结时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②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2)判决与裁定的区别
①判决解决的是纠纷的实体问题,而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和个别实体问题。
②判决是在实体问题审理终结(包括全部终结或部分终结)之后作出的,而裁定可能在诉讼程序中作出。
③所有判决一旦确定就具有既判力,裁定则只有极少数具有既判力。
9. 简述公证文书的诉讼(含执行)效力。
【答案】公证文书的诉讼效力具体分析如下:
(1)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2)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4)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5)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0.简述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
【答案】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的执行依据也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各债权人从执行标的物的变价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制度。
(1)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的资格
①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②无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在已经对被执行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已经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包括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也可参与分配。
③对执行标的物依法享有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