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959民事诉讼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 摘要
一、概念题
1. 诉与诉讼请求
【答案】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实体法上的主张,它表现了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实体利益愿望。诉是一个双重含义的概念,包含实体意义上和程序意义上的诉。实体意义上的诉,基于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产生,就是诉讼请求。诉与诉讼请求的区别在于,诉是形式和手段,诉讼请求是目的和内容。不管是诉,还是诉讼请求,二者都是原告向法院所实施的诉讼行为。但诉讼请求只是一种实体主张,而诉则是要求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裁判的请求。由于诉与诉讼请求的含义本身比较模糊,很多情况下混用这两个概念,正是由于两者区别不明显,所以混用这两个概念似乎也没有太大的问题。
2. 间接事实——辅助事实
【答案】间接事实是指用来推断主要事实是否存在的事实。在一些情况下,主要事实本身难以用直接方式证明,需要通过先证明与主要事实有关的另一些事实,来间接地推断主要事实存在与否。辅助事实是指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有关的事实。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常常会成为质证和法庭辩论的主要问题,而证据能力的有无、证明力的大小又与一些事实紧密相关。
3. 涉外财产保全
【答案】涉外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可能因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法院的判决或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扣押其财产的一种制度。涉外财产保全与国内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并不完全一致,它具有如下特点:①涉外财产保全只能由当事人提出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国内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在必要时,法院可以主动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②对诉前财产保全的起诉期限规定较长。③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而国内案件的财产保全,则不存在此问题。
4. 既判力与形成力
【答案】(1)既判力,是指判决生效后即具有确定力,分为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
①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在当事人放弃上诉,判决已经确定时,除非通过特别途径,否则是不能撤销或变更判决的。
②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
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
(2)形成力,是指形成判决具有的变更或消灭现存法律关系的效力。例如解除或撤销合同,解除婚姻关系、收养关系判决对合同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的解除的法律效力。形成力与给付判决、确认判决相比较,具有绝对效力,即不仅及于当事人,也及于一般第三人。
5. 诉讼标的
【答案】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是诉讼构成的要素之一。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和判断的对象。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诉讼标的不仅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的对象,也是裁判对象的最基本和最小的单位。
6. 当事人适格
【答案】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当事人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权能称为诉讼实施权或者诉讼行为权。具有诉讼实施权的原告称为正当原告,具有诉讼实施权的被告称为正当被告。
二、简答题
7. 诉的构成要素及意义是什么?
【答案】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应当具有的基本因素。
(1)诉的要素一般包括诉的主体、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①诉的主体,即诉的当事人,也就是指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的人及其相对人。
②诉的标的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提请人民法院确认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③诉的理由,即当事人提出诉这一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规定。
(2)诉的要素的特点与作用
首先,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必须具备的元素,它是确定诉的成立的依据,诉的要素完备,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可以提请裁判的诉。
其次,诉的要素是判断此诉区别于他诉的依据,诉的要素完全相同,则构成同一个诉;某一要素不同,则构成不同的诉。因此,诉的要素也是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依据。
再次,诉的要素也是确定诉的合并或变更的依据。
(3)研究诉的要素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具体分析如下: ①便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合法权益的请求,人民法院根据诉所必须具备的要素进行审查,具备了诉的完整要素的,人民法院才能予以接受,开始审判程序。
②便于对方当事人答辩
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在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后,对方当事人则可依诉的要素,有针对性地进行答辩。
③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每一特定化的诉的具体要素,就可以依法确定本案的审理范围和方式,对诉讼费用的收取、诉的合并等有关问题也便于解决,便于及时合法地对案件作出裁判。
8. 简述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
【答案】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法院调解的过程中,应当共同遵守的准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必须遵循三个原则。
(1)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愿原则既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自愿,也包括实体意义上的自愿。前者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应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或取得双方的同意,人民法院不能强制进行。后者指调解达成的协议,也要出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真实意志的表示,不带任何勉强的成分。这也是它与民事判决的主要区别之处。
(2)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院调解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查明案件事实是分清当事人之间是非责任的前提,又是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做好调解工作,正确解决纠纷的基础和依据。民事案件的事实,包括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以及双方对此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调解时必须查明事实,做到心中有数,才能抓住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分清是非,对当事人进行有理有据的调解工作。如果事实不清,是非不明,盲目调解,只能是事倍功半,不能达到调解的目的,甚至使案件久拖不决。
(3)合法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他们的一切活动都应该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之一。一方面,在程序上要合法,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另一方面,调解协议的内容也要合法,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但这里的“合法”,应理解为不违反法律的有关禁止性规定,而不是像判决那样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判定。这是由调解的性质决定的。调解的达成主要靠当事人自主协商、达成合意,调解协议即使与实际的法律关系状况有所差异,也应看作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一般不宜干涉。但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仍有审查的必要,发现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的,不能批准。
9. 简述ADR 的主要形态和特征。
,又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国外被称为替【答案】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