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1053国际私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概念题
1. 特征性履行方法
【答案】特征性履行方法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种辅助方法,指在国际合同的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确定合同法律适用的一种方法。其实质在于通过考察合同的功能,尤其是合同企图实现的具体的社会目的,确定各种合同所具有的特殊功能,即它的特征性履行,并最终适用与特征性之债务履行人联系最密切的法律。各国立法对特征性履行方法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方式:①把合同划分为多种,规定在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依特征性履行指定各自适用的法律,即列举式的; ②首先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并以特征性履行来作为判定最密切联系的依据,即概括式的
2. 法律规避
【答案】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又称膺窃法律(fraude a la loi)或欺诈设立连结点(fraudulent creation of points of contact),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构成要素,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则,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违法或脱法行为。我国坚持规避内国法无效原则。对于规避外国法的行为,我国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若是被规避的外国法本身就与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相违背,则这种法律规避行为应视为有效,如果规避的是外国法中正当合理的规定,则规避行为无效。
3. 非当地化
【答案】“非当地化”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兴起的一种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适用的理论,主张仲裁应该摆脱仲裁地法的控制,甚至主张应该摆脱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控制,实现仲裁完全自治。“非当地化”理论是从国家主权豁免理论中发展起来的,最初只适用于以国家为一力一当事人的国际商事仲裁,后来则发展到国际商事仲裁的所有领域。这一理论虽未得到各国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但它己在法国和瑞士等国家的和仲裁立法中得以确认。
4. 法院地法说
【答案】艾伦茨威格(Erenz weig)通过对冲突法学说史的研究,在分析和考察以往判例的基础上提出了法院地法说。该学说认为国际私法赖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础是优先适用法院地法,适用外国法只是一个例外,法律冲突的解决是法院地实体法的解释问题,即可根据对法院地法的解释结果决定应适用什么法律。为了防止“挑选法院”,他又提出了“方便法院”和“适当法院”理论。他认为,按照他提出的这种国际的和州际的适当法院的司法管辖原则可以防止人们所担心的法院地法的错误适用。艾伦茨威格的理论是本位主义的体现,目的在于扩大法院地法的适用,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不完整性。
5. 国际贸易支付
【答案】国际贸易支付是国际支付的一种表现形式。不同国家之间发生的货币收付行为,就是国际支付。引起跨国货币收支的原因很多,如国际旅游、出国留学、劳务输出、国际工程承包、技术转让、外汇买卖等。因国际贸易及其附带费用(如运输、保险、银行手续费等)产生的货币收付为国际贸易支付,它是国际支付的主要部分。
6. 统一冲突规范
【答案】统一冲突规范是有关国家通过以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的形式制定统一的冲突法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通过国际统一冲突法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不仅可以避免各国冲突规范之间的冲突,防止当事人“挑选法院”现象的发生,可以为各国实体法的统一奠定基础。
7. 定期租船合同
【答案】定期租船合同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租船合同的形式之一,指出租人将船舶租给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船舶进行运输,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运输合同。按照这种合同,在租用期间,出租人仍保留船舶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并负责保持船舶的工作效能,以及支付船长、船员的工资和给养。至于船舶的经营以及由经营所直接产生的费用,则由承租人负责。
8. 单边冲突规范
【答案】单边冲突规范(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是用来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它既可以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可以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 还可以明确规定适用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单边冲突规范明确规定了应该适用的法律体系,即它指向适用内国法时就不能适用外国法,或者在指向适用外国法时就不能再指向适用内国法。
二、论述题
9. 试述“最密切联系说”及其在选择准据法时的应用。
【答案】对美国冲突法的理论和实践最有影响,也最有价值的成果是1971年以里斯(Reese )为报告员出版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及其理论基础一一最密切联系说(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1)“最密切联系说”的基本观点
①里斯以一种比较客观的态度写道,《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是从一种没有利益要保护的中立法院的角度来写的,它只是寻求适用最恰当的法律”。在这种所谓中立法院的基础上,里斯根据“重力中心地”、“联系聚集地”等观念,提出了一个“最密切联系”或称“最重要关系”的概念,主张法院适用“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并把这种思想贯穿到《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之中。
②最密切联系主张冲突案件应当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州的法律,这种主张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不同之处在于法律关系本座说认为每个法律关系必然且只能有一
个本座。因此只能选择这个本座所在地的法律,而新学说及观点则突破了萨维尼这种机械的法律选择方法,认为应根据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或按法律提供的原则判断那个与法律关系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
③里斯的这种思想是美国冲突法学界的共同产物,它从一个较为折中的角度反映了现代美国的冲突法思想,强调适用与案件或争议有最密切联系地方的法律,避免了《第一次冲突法重述》那种机械的公式化的法律选择模式。
(2)“最密切联系说”在选择准据法时的应用
《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6条的规定体现了最密切联系思想在选择准据法时的应用,该条具体内容为:
①在宪法的限制范围内,法院应遵循本州有关法律选择的规定。
②没有这种规定时,则据以进行法律选择的因素包括:a. 州际和国际制度的需要; b. 法院地的有关政策; c. 在决定特定间题时,其他有利益州的政策及利益; d. 正当期望的保护; e. 特别法律所含的基本政策; f. 结果的确定性、可预测性和统一性; g. 法律易于确定和适用。
上述规定构成了法律选择的基本原则。这些规定虽未直接采用最密切联系这一概念来表述,但根据里斯的解释,这些因素是法院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时所应考虑的因素。这些因素之间没有主次顺序之分,其重要性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各异,法院应予综合考虑。
(3)“最密切联系说”在各国准据法确定中的体现
①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选择的方法在现今各国的立法与实践中得到了应用:各国一方面在制定冲突规范时,尽可能地选择与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连结点; 另一方面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连结点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官才可以依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准据法。
②我国的冲突法立法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采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指定多法域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时的法律适用、国籍、住所和营业所发生积极冲突时的确定。
10.在下列情况下,被约定的法院不可以拒绝行使管辖权:a. 如一力一当事人的住所、惯常居住地、或营业地位于被约定的瑞士法院所在的省内; 不如依照本法典,瑞十法律适用于有关的争议。”“第六条金钱请求的诉讼中,被告就案件实体问题进行答辩而不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向其提起诉讼的那个法院应享有管辖权,除非该法院按照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拒绝行使管辖权。”
【答案】题中瑞士《国际私法典》的两项规定了瑞士确立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的两项原则一一协议管辖原则和推定管辖原则的适用及其限制。
(1)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合意管辖,是确定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的一般原则之一,指双方当事人出于方便考虑,在不违背内国专属管辖的前提下,以协商一致的方式来确定管辖法院。协议管辖原则是目前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采用的一项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原则,瑞士《国际私法典》也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协议管辖的效力。同时,与各国的立法实践相类似,该法也对协议管辖的适用作出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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