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704法学综合之《经济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资源补偿制度
【答案】资源补偿制度是指在资源利用活动中,因合法的资源利用而对他人相应的损失应给予的补偿。资源利用的补偿不同于民法中的违法或违约而造成的损害赔偿。
2. 公司的合并
【答案】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的形式有两种,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所谓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有一个公司(吸收方)存续,而其他公司(被吸收方)解散。所谓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在合并各方均归于消灭的同时,另外创设出一个新的公司。
3. 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
【答案】(1)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经济收益,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2)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投资者都需要承担无限责任。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①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独立出资; 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
②在经营管理上,独资企业出资人依法享有独立的经营自卞权,所得利润归出资人独立享有; 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经济收益也由合伙人共享。
③独资企业的资本数额较少,企业规模较小,承受风险能力较差; 合伙企业则相对更加稳定,承受风险的能力更强。
4. 商业银行法
【答案】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组织关系和经营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商业银行的基本法。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对该法作f 修改。《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对存款人的保护、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财务会计、监督管理、接管与终止等内容,为我国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
5. 证券投资基金
【答案】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形式或投资组织,即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从事股票、债券等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有收益和承担风险。
6. 土地使用权出让
【答案】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十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十地使用权出让为十地的一级市场。国家对城镇十地的一级市场实行垄断:十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二、简述题
7. 产业政策的含义以及其与规划的关系如何?
【答案】(1)产业政策的含义
产业政策,是指一国政府规划、诱导和干预产业的形成和发展的经济政策,目的在于引导社会资源在产业之间和产业内部优化配置,建立有效、均衡的产业结构,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产业政策具有一般经济政策的引导性、时代性、政治性等特征,此外,还具有序列性、协调性和系统性的特点。
(2)产业政策与规划的关系
①事实上,只要不将规划狭隘地理解为指令性计划,那么产业政策(特别是产业结构政策)本身就带有规划的性质,它与规划的基本含义是吻合的。
②从经济法的角度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指令性计划已不合时宜、原则上不再使用,作为行政直接干预经济的手段只能在特殊情况下慎用之,规划手段主要应表现为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更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价值。
因此,要从广义的角度来审视、理解规划与产业政策的关系,但又不能忽视规划和产业政策各自的相对独立性。
8. 简述经济公平原则。
【答案】(1)经济公平最基本的含义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之上的利益平衡。在以契约关系为经济联系基本纽带的市场经济体制中,经济公平主要体现为交易公平。
(2)经济公平也就成丁市场经济主体进行市场交易的基本追求和基本条件。经济法以经济公平作为其基本原则,表明了经济法对人类文明所揭示的法律价值的认同。
(3)经济法上的公平,是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享赋等方面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即实质公平。经济法在实现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经济法是通过对意思自治的限制来实现公平的。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影响经济公平的因素主要有行政干预、权力经济、不适当的差别政策、税赋不公、分配不公、价格体制不健全、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因素。因此,经济法必须把实现经济公平作为自己的一项基本原具日。
9. 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
【答案】(1)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①在调整对象力一面
经济法与民法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②在渊源方面
经济法与民法的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③在独立地位方面
经济法和民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
④在作用方面
经济法和民法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作用。
(2)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①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不调整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②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个人等。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③作用不同
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④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采取了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 就惩罚而言,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 非经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减兔责任和人身责任。民法对于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三、论述题
10.简述被调节(被管理)主体的种类及其权利义务
【答案】(1)被调节(被管理)主体的含义及种类
基本被管理主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等社会经济活动参加者,他们是国民经挤活动的基本单位、基本细胞。被管理主体可分为经常性基本被管理主体与非经常性基本被管理主体。
①经常性基本被管理主体包括各种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体经营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