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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802刑法总论与民法(不含知识产权法)之《民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问答题

1. 甲乙丙三人各出200万,购买北京一三室两厅房屋,形成共有关系。甲住主卧,每月补贴乙丙各200元。二人约定只允许自己或者家人居住,不得将房屋出租。2009年,甲乙出国,丙在甲乙不在期间,丙与丁订立房屋出租合同,将房屋出租给丁,获得租金18万元。甲乙回来后,发现这一事实,发生争议,要求结束共有关系,但就房屋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三人均表示愿意补偿其他两人,自己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三人愿意补偿的金额不同,甲愿意补偿乙丙各200万元,乙愿意补偿甲丙各180万元,丙愿意补偿甲乙各170万元,房屋市价为650万元。

问:

(1)丙与丁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请说明理由。

(2)如果你是法官,该如何分割房屋?

【答案】(1)①丙与丁之问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②理由。租赁行为不属于处分行为。所以此案不适用以下两个条款

虽然《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明确约定不得将房屋出租。丙擅自将房屋出租给丁,违反了《物权法》规定,故丙与丁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为无权处分行为。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可知,无权处分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故本案中丙与丁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待定。

③我国《合同法》,合同有效的条件有:

a.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c.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d. 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本案中,丙丁签订的合同符合以上条件,属于有效合同。

(2)①采取房屋作价补偿的方式对房屋进行分割。即房屋由按份共有人中的一人独有,另两个人的所有权份额折成价款,由独自取得所有权的人补偿。

②具体房屋由谁取得,应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协商。

③当事人协商不成时,可以采用房款竞价的方式确定,出价高者取得房屋所有权; 并根据房款数额将另两个人的所有权份额折成价款给予其余二人补偿。

2. 何谓诚实信用原则? 它的具体要求如何? 它在民法上有何体现?

答; (1)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要求

诚实信用,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的行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侧重于对民事主体的主观要求,但是衡量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客观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认定。

(3)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上的主要体现

①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②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烙守诺言,履行义务,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③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例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答案】

二、论述题

3.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案】我国继承制度主要有以下几项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我国宪法和继承法之所以确立对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保护,主要客观依据是:

①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是由社会主义的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也是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和家庭财产所有权在客观上的必然要求。

②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必然会促使公民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为社会、家庭和个人积累财富,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③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也是我国现阶段发挥家庭的养老育幼、消费职能和巩固家庭关系的必然要求。

(2)养老育幼的原则

养老育幼,即赡养老人、抚育未成年子女以及照顾病残者,是我国社会主义家庭的重要职能

之一。我国《继承法》将宪法和婚姻法所确立的养老育幼的原则,进一步具体化,并把这条原则贯穿在整个继承法之中。它具体体现在确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上,即遗嘱的有效条件、遗产的分割和遗产的分配以及遗赠扶养协议等方面。

(3)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我国继承制度所确立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是由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所决定的,是完全符合我国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现状的。它有利于继承法的正确实施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发扬。我国继承制度中的各个方面都明确具体地体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的确定,死者的债权债务同时继承等。

(4)男女平等原则

我国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在整个《继承法》的各个主要制度中都得到充分体现,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公民享有继承权不分性别。

②同一继承顺序中的继承人不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③在代位继承上也是男女平等的,即无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是儿子,还是女儿,他们的子女(无论男女)都享有同等的代位继承的权利。

④对遗产范围的确定,坚持《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制,除夫妻另有约定外,只能以共有财产的一半作为死亡一方的遗产,另一半分出为生存的配偶所有。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除上述四项外,还可以包括法定继承为中心原则和限定继承原则等。前者主要体现在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都是法定的; 后者主要体现在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4. 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及我国物权法的相关立法。

【答案】(1)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的原因虽多,但最重要的是民事行为。因此,基于民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历来是民法法系各国民法调整的重点。对于基于民事行为的物权变动,各国民法采取不同的调整方式,学理上归纳为三种立法例:

①采意思主义的立法例

该立法例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它认为物权的变动是债权合同的效果,在债权合同之外,不认为有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其他合同存在,而交付和登记小过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而已。对于《法国民法典》意思主义的立法模式,学者颇有非议,认为如果物权在其成立要件之外,还得有某种行为(登记或交付)才能对抗第三人,物权会处于一种有名无实的地位。因为物权作为直接管领物的权利,在其成立后,就应当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如果认为物权已经成立而不发生对抗一般人的效力,与物权直接管领权的性质是不相符的。而且,如果仅以当事人的意思不能设立有对抗一般人效力的物权,就可以断言当事人没有仅依意思表示即得设立物权的能力。

在实践中,采意思主义的立法会产生重复物权的现象。因为在物权转让时,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仅凭意思表示即生效力,受让人取得物权。但在与第三人的关系上,没有进行登记或者交付,